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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分时度假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4-04-29王晔璐

卷宗 2014年3期
关键词:对策

王晔璐

摘 要:文章由分时度假的概念入手,引申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分时度假合同纠纷的特点,发生纠纷的原因以及分时度假产品本身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和建议。本文旨在从法律的角度就这一新兴的度假方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作出分析,以求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分时度假;分时度假合同;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稳步提高,人们对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趋向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开始乐于选择旅游这种休闲方式来丰富自己的退休生活。同时,由于各类群体需求的多样化,旅游市场也随之不断发展,现如今国内旅游市场逐渐兴起一种新型的旅游产品,就是向旅游者销售度假住宿权益的分时度假旅游产品。但这种新型的旅游产品在实践中却出现各种法律问题,使消费者陷入迷局。

1 分时度假产品的概念

分时度假最初是通过“第二个家”来度假的形式。具体而言就是人们在度假地购买房产时,只购买部分时段的的产权,由几户共同分时共享一套房产,共同维护,共同使用,分别使用度假的形式。后来就演变成每户在每年拥有某个时段的度假房产的使用权。现在给分时度假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就是:把酒店或度假村的一间客房或一套旅游公寓,将其使用权分成若干个周次,按10至40年甚至更长的期限,以会员制的方式一次性出售给客户,会员获得每年到酒店或度假村住宿7天的一种休闲度假方式。并且通过交换服务系统会员把自己的客房使用权与其他会员异地客房使用权进行交换,以此实现低成本的到各地旅游度假的目的。随着分时度假概念的引入,市场逐渐产生了分时度假产品,分时度假产品是一种房产产品与饭店产品的结合,是一种新型的旅游度假产品。

2 分时度假产品产生纠纷的特点

(一)分时度假产品纠纷中,中老年消费者一般多为原告,普遍在签订这类合同后不久,立即以重大误解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撤销或解除合同。

(二)分时度假合同与一般的旅游合同性质不同,其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合同提供的是一种度假住宿权益。合同法中对此类合同并无明文规定,系无名合同。这也就使得纠纷一旦发生,案由一时难以确定。有些观点认为这类合同属于旅游合同的特殊形式,仍应当以旅游合同认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类合同属于服务合同。

(三)鉴于履行分时度假合同时间跨度长,合同标的金额较大,消费者通常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即提出起诉,并没有实际享受到合同利益。故大多数消费者的主张是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后,全额退款。这也就造成纠纷化解时难度增大。

3 分时度假产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推销行为不规范。第一、封闭现场、轮番轰炸式地推介,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冲动签字。旅游产品的开发公司往往以回馈客户、免费参加展览等为名,吸引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参与此类推介会。在推介会现场,销售人员一般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要求与会者关闭手机,阻隔他们与外界联系的途径,并通过当场签约就可以享受优惠、获得礼品等方式引诱消费者仓促签约、冲动消费。第二、推介时故意突出旅游度假的概念,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部分旅游产品开发公司甚至在推广时向消费者承诺可以为其免费提供代办签证、购买机票、导游引领等多种服务。但实际上,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只能提供住宿服务,这类口头承诺致使消费者对产品内容产生误解,将分时度假产品与市场上的一般旅游产品相互混淆。第三、在推介过程中,没有全面告知消费者相应的权利义务,由此引发争议。有些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在推介会上只是播放旅游风光宣传片,夸大宣传产品内容,如强调一旦签约就可以到世界各地旅游,尽享五星级豪华酒店礼遇等等诸如此类,却对涉及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关于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不作任何详细、明确地阐述、说明。

(二)分时度假产品合同约定不明确。分时度假产品合同均为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文本,内容简单,不能全面体现分时度假产品应有的特性及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在消费者权利义务方面,尤其是对消费者的权利限制方面,往往在合同尾部加上附件,例如会员手册、俱乐部规章制度等资料。而这类会员手册、俱乐部规章制度等资料又通常以中英文对照版印制,内容繁复。消费者在签约当时无法详细全面阅知其中的全部内容,而对其中涉及到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相关内容,旅游产品开发公司更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更不会详细说明和解释合同附件的内容,这也就使得消费者在签约后,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才发现合同中存在诸多对自身的权利限制,由此引发争议和纠纷。此外,旅游产品开发公司为了规避可能产生的合同风险,还会要求消费者另外再签订一份“声明”或者“备忘录”,言明消费者承诺其已经详细阅读并且全面理解了合同的内容。这点也是在发生纠纷过程中,消费者认为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存在设陷阱,欺骗、欺诈消费者的主要原因。

(三) 分时度假产品开发公司的准入门槛低。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制分时度假,并且这一新兴旅游行业是一种综合性极强的产业.目前也没有明确相关的监管部门,导致分时度假经营者的行政审批可以由任一行政部门插手。也正是因为没有准入门槛低,导致这些开发公司在设立之后,表面销售产品,实则套取现金,坑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四)分时度假产品的行业监管部门不明确。旅游产品开发公司本身并不具备旅行社的资质,但其在推介、推销产品过程中往往突出旅游度假的概念,所以在发生争议,产生纠纷后,消费者通常是向旅游质量监管部门投诉,旅游质量监管部门却以只受理具备旅行社资质的旅游公司的相关旅游投诉为由拒绝受理。从这些旅游产品开发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中可见其经营范围一般包括了旅游咨询,提供酒店订房服务等等,都是属于与旅游相关的经营项目,但却并不在旅游行业监管部门目前明确的监管范围之内。因为缺乏明确的行业监管部门,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更不利于分时度假旅游产品的规范发展。

4 针对分时度假产品提出对策及建议

(一)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加强合理引导规范。分时度假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其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尤其需要秉持审慎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利益。同时加以合理引导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另外,加强与旅游局、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探索多渠道、多途径解决机制,监督促进旅游产品开发行业规范有序地经营发展。

(二)规范经营行为,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司法机关在处理分时度假旅游合同纠纷时,可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旅游产品开发公司规范各项操作内容,建立相关反馈机制,从推介旅游产品的内容到材料发放或者寄送的流程层层完善,形成一整套可操作规范利于执行,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

(三)加强监督管理,健全长效机制。在明确行业监管部分的基础之上,建议相关的监管部门:第一,制定发布分时度假合同示范文本,在示范文本中全面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因为条款约定不明,限制某一方权利,加重某一方义务而引起的争议。第二,发布分时度假旅游产品风险提示,提示消费者注意履行分时度假产品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请消费者根据自身的需要,理性选择旅游产品。明确告知此类旅游产品与普通产品之间存在的差别,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针对部分分时度假产品开发公司夸大宣传、欺诈销售、误导消费者等现象,建议相关监管部门构建旅游产品开发公司信用评级制度,拓宽投诉举报的渠道,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旅游产品开发公司规范运营。

5 结语

度假旅游日渐成为人们消费的热点。同时,随着消费者消费观念日益成熟,分时度假这种高档度假方式的出现,实际上也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在带薪休假呼声渐高的当下,它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同时,我们也必须面对一个现实,伴随着这一新类型旅游产品的出现同时衍生出大量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决定了法律制定之初无法预见到这类新事物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在加快完善立法的同时,在现有的法制框架下,加强空白区域的行政监管,落实具体行政监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这才能规范这类新兴旅游行业的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颜敏.论分时度假在我国的发展与法律保障[J]. 中国商贸,2010.

[2]王翠平.透析中国分时度假业的发展现状[J].长治学院学报,2005.

[3]杨月华.浅谈分时度假产品在中国的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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