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突出普遍价值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
2014-04-29姜师立张益
姜师立 张益
摘 要:中国大运河2013年接受了国际组织ICOMOS专家的现场考察,将于今年6、7月份在世界遗产大会上由世界遗产委员会表决是否列入世界遗产。无论是在申遗过程中,还是列入世界遗产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出发,来分析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现状保护、法规保护和利用,并从基于其突出普遍价值的保护以及在保护前提下的利用两个方面,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关键词:突出普遍价值;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4)-04-50(8)
举世闻名的大运河和万里长城一样,是古代中国人民创造的伟大工程,是中华民族的历史丰碑和永远的骄傲,也是中国人民对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大运河是一条积淀丰厚的文化遗产长廊,沿线文化遗存众多,沿岸风光无限,景观独具魅力,文化资源十分丰富。切实保护和利用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不仅具有丰硕的历史文化价值,而且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已有多篇文章从不同的角度予以阐述,本文拟从突出普遍价值的角度来分析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1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
大运河文化遗产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四条标准,其突出普遍价值(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简称OUV)可以从特点和内涵两个角度来理解。
1.1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特点
1.1.1 巨型的文化线路
作为巨型文化线路的大运河遗产是为了漕运而由中国历代中央政府修筑的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特点是线路漫长,体量庞大,内容广泛,串联点多,跨越区域众多,影响范围广大。大运河促进了不同地域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在国家统一、政权稳定、经济繁荣、文化交流和科技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绵延万里的长城是中华民族挺立不屈的脊梁,那么贯穿中国南北的大运河则是民族流动不息的血脉。[1]
1.1.2 类别丰富的多元遗产
大运河水路总体上是为了特定目的——漕运而开凿的一项有预定计划的由政府负责实施的工程体系,除了工程本身由于跨越广阔而不同的自然区域十分庞杂外,运河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和行政管理也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并设有专门负责的国家政府部门,加上历代变迁,大运河遗产的内容十分复杂,但正因如此也就呈现出了今日运河遗产类型包括水工遗存、附属遗存和相关遗产这样丰富而多元的特质。
1.1.3 继往开来的活态遗产
在中国大运河的十个代表性河段中,至今仍有800公里发挥着航运的功能。淮扬运河段的历史河道基本保持着原有线路走向,延续着大运河的航运功能,而里运河也是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主要输水线路。江南运河段是运河中形成最早、自然条件最好、连续运用时间最长的河段。浙东运河在用河道基本保持了历史上原有的线位,至今发挥着重要的航运、水利作用(图1)。
1.2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内涵
1.2.1 农业社会土木工程的最高成就
大运河是人类历史上超大规模水利水运工程的杰作,中国历代运河的修建者、维护者、利用者在复杂多变的水文环境、错综复杂的地貌与地质结构等困难条件下,巧妙利用沿线江河湖泊等多样的水资源条件,经过持续的建设和不断地适应与改造自然,实现了世界上最早、最惊人的水资源时空调度,它显示了古代水利航运工程技术的卓越成就,代表了人类农业文明时期的技术巅峰(图2)。
1.2.2 维系封建王朝安危的国之命脉
漕运是大运河修建和维护的动因,大运河是漕运的载体。大运河沿线的现存的河道、水工设施、配套设施是漕运这一已消逝的文化传统的最有力见证;而围绕漕运而产生的文化交流、族群融合、商业繁荣,也在大运河相关遗产中得到呈现。大运河为建构帝国文明的框架和维护封建王朝的统一提供了支撑。
1.2.3 沟通南北的母亲河
大运河穿越城市时成为城市水道的一部分,并且催生、孕育了一批因运河而繁衍生息的城镇和众多村庄,形成了运河两岸的土地利用和人类聚居格局,成为推动沿线广大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因。同时,洛阳、苏州、扬州、杭州这些重要的枢纽城市凭借与大运河的密切关联又发挥出巨大的辐射作用,使得大运河成为真正沟通南北的母亲河(图3)。
1.2.4 大一统思想的巨制
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阶段始终遵循着源远流长的“大一统”思想,而大运河正是中国自古以来大一统政治哲学思想的印证,并成为中国人共有的大一统价值观形成的重要纽带,经由历史的积淀而最终形成中国人所共有的价值观和母体记忆。
2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现状分析
2.1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存现状分析
2.1.1 历史格局基本完整
现存的大运河遗产从春秋至清代的历史格局基本上是完整的。大运河主线河道(含遗址)的留存比例约为 85%。大运河作为巨型系列遗产,包括了所有表现其突出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并完整地表现出运河遗产的发展和演进过程,在遗产构成方面具有高度完整性。[2]
2.1.2 遗产属性与价值功能完备
虽然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水源自然条件区别很大,开凿时间和历史沿革不同,技术各有特色,每个河段现存的各段河道和沿线遗产的保存和使用现状也不尽然一致。但作为系列遗产整体而呈现的杰出品质,代表了大运河随着区域文明形态发展、演变的时空特征,能够支撑、展现该遗产蕴含的突出普遍价值。传统运河工程的创造性和技术体系在今天依然富有典范性;运河对中国或区域文明始终具有持续的、意义重大的影响——包括历史上大运河的用途和功能、以及延续至今的贡献。以大运河以上属性为基础,大运河的水工遗存、附属遗存、相关遗产的价值功能都依然完备。
2.1.3 遗产要素保存完整
根据对列入大运河申报范围的85处遗产要素单体保存现状进行评估,共71处基本保存完好,其中18处要素作为考古遗址,价值特征得以良好保存。14处要素遗存主体保存完好,局部存在轻微残损。
2.1.4 部分遗产要素保护现状堪忧
在历史格局基本完整、遗产属性与价值功能完备的前提下,大运河的保护现状也存在不少问题。
近年来运河北方河段长期断流,致使河道萎缩、工程设施严重破坏,部分河道、滩区被占用,或沦为容纳污水的场所;济宁以南通航的水道,与古运河逐渐分离,遗留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河道成为区域水利工程,原运河的工程设施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多数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河道被占用,闸坝废弃。河道萎缩和水利功能蜕化后,运河遗产很快遭到破坏,更使运河行洪能力削弱甚至消失,使河道和周边区域生态和景观环境恶化。而且由于一直以来缺乏前沿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随着工程建设、航道整治等重大工程的相继开展,部分运河工程和沿线留存的水柜、运河河道逐渐废弃,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工程遭受破坏。
同时,由于大运河流经的是中国中东部最发达的区域,目前仍是中国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地区,经历着迅速的城市化与现代化建设,使大运河面临着一定的城乡建设压力和水利航运建设压力。
2.2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法规和制度保护现状分析
2.2.1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国务院于2006年将京杭大运河整体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又将隋唐大运河、浙东运河遗产整体纳入大运河项目,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基于法律保护和规划保护,大运河所有遗产要素和遗产各组成部分在法规上得到了不同层面的保护。文化部于2012年通过了部门规章《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也于2012年9月在扬州举办的运博会暨世界运河名城大会上共同制定并签署了《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关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联合协定》。大运河遗产保护总体性规划经国务院同意,由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公布实施,省市段保护规划也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当然,支持突出普遍价值的保护体系虽已建立,但基于不同利用管理目标下的法规体系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中呈现出矛盾和冲突,大运河遗产点和河段涉及大量在用水工设施、运河河道等仍然承担着重要的防洪、灌溉、生态等水利功能。传统意义上的文物保护与河道、在用的水利设施的管理要求之间存在着以下问题:传统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强调时间坐标,倾向于“静止”状态的保护[3]。而大运河仍然发挥着重要的防洪、灌溉、供水、生态和航运等功能,面临着发展的要求,比如防洪要求、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要求、航道升级要求等。因此,现有的法律法规仍然有较重的文保单位管理模式而难以适应大运河这样一个巨型活态的庞大遗产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大运河全段性的专项立法未能得到相关部门的一致认同,因而未能实行。而由各省市分别立法的设想,因为时间关系也只有山东省、扬州市等部分省市完成立法或规范性文件制订,大多数省、市只是以一份政府的通知代替(表1)。
2.2.2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管理机制及机构现状分析
目前,基于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各遗产要素由国家文物部门,水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机构以及其它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这种由分属于多个行业、多个行政区域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模式,符合大运河遗产构成要素类型多样、规模宏大的特点,有利于大运河价值的维护和延续的保护管理,尤其是针对在用河道、湖泊和水工设施、历史文化街区等具有与传统的文物古迹管理模式不同的管理需求的遗产要素,能够有效地发挥专业优势、利用地方行政资源[4]
基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与协调机制已获得省部际会商小组的全部21个成员单位的认可、并纳入了国家级总体保护规划和专项法规,意味着行业领域之间、地区之间已达成共识。其中,国家部委和省级政府层面的协调机制、以及省、市内部的协同管理机制已落实并在过去几年的保护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体现了有效性和合理性。
当然,为有效保护大运河的突出普遍价值,部分日常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尚需提高,利益相关者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尚需进一步加强,部分省、市内部的协同管理机制应在具体层面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增加了大运河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在国内,不同的功能对应着不同的政府管理主体,也就意味着管辖范围的重合和管理手段的冲突等。多年来,部分运河处于多部门管理且又难以有效管理的境地。大运河跨越8省(市)、流经35个城市,涉及文物、水利、航运、交通、城建、环保、发改委、国土资源等10多个管理部门。目前,在国家宏观层面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运河管理机构,而是根据功能,被分散在水利部、建设部、国土部、交通部、文物局等部门;在各省市,基本上由各地的相对应部门管理。管理职能交叉,保护及管理状况复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涉及多个省市,各地、各部门的保护观念也存在差距,具体保护措施难以统一,发生破坏行为时责任也难以界定和追究。
2.3 大运河文化遗产利用现状分析
除原始的航运、水利功能存续外,目前,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和旅游开发仍为利用的主要形式。
2.3.1 展示
在大运河遗产要素中以遗产展示为主要功能的包括25处。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展示方式来看,遗址展示、博物馆、陈列馆展示、多媒体展示等方式仅在个别遗产地运用,如山东聊城的运河文化博物馆和杭州的中国京杭运河博物馆,对于运河文化遗产的宣传起到了积极作用;实景展示、标识与解说展示、运河遗产小道展示、艺术展示等方式用在运河遗产展示的时间尚短、经验不足,目前并未真正广泛应用。从具有展示功能的遗产要素的价值阐释的有效性来看,少数以遗产展示为主要功能的遗产要素的展示效果较好。部分水工遗存虽然具有景观展示功能,也向公众开放,但缺乏明确的展示主题,或展示主题与大运河遗产价值的关联度较低。此外,还有部分遗产要素未采取展示措施。
2.3.2 旅游
旅游开发是大运河遗产利用的另一主要形式,大运河沿线拥有众多的旅游资源,有运河沿岸各种文化节庆及带来的品牌符号,有各地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天津的杨柳青、嘉兴的灶头文化等;中国的“唐诗之路”就是基于隋唐大运河背景之下的文化之路。[5]在千余年的历史演进中,大运河孕育出了自己特有的文化形态和景观,且不说其漫长的河道、无数的码头、船闸、桥梁、堤坝以及沿岸的衙署、钞关、官仓、会馆、庙宇和驿站,就是那些厚重的精神产品,如文学、艺术、民俗、史学等等不同领域的精神镜像,也都可以为大运河旅游的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源、灵感与思路(图4)。
随着大运河申遗步伐的加快,从国家到地方都越来越重视京杭大运河的旅游开发。2013年,国家旅游局委托山东省旅游规划设计院设计的《京杭大运河旅游总体规划》出台。在江苏省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中,也正式提出了“一圈三沿一轴”的旅游发展布局,而其中的“一轴”就是以沿河风貌为轴的古运河旅游线。无锡市确定了“古今对话,中西结合,演绎历史长河,再现人与水共生的繁荣景象”的古运河开发主题。苏州市着力打造“吴文化重镇”,已建成了城水相依的环古城运河旅游风貌区,进入了运河整治的第三期工程。扬州市则依托古运河两岸人文古迹、水利工程和都市风貌,包装“古运河水乡之旅”, 提出将古运河沿线打造成“东方的莱茵河”,打出“中国运河 ”、“中国漕运”的城市招牌。杭州市紧紧围绕“江河湖溪四水共绕的山水城市”目标,要将古运河打造成能与巴黎塞纳河媲美的世界级旅游品牌。绍兴市按照“天人合一”、“古今同源”理念,打造古运河历史文化风景线(图5)。
然而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大运河文化遗产分布范围宏大,目前尚未形成专门的旅游项目和独立的游线。当下被纳入旅游规划的项目,一是较长的线性的河道遗存中,部分有水路游线和沿河的遗产小道,二是相对短的河道遗存和其他遗产要素,通常是根据其景观特点和各自独立的地区层面的文化价值被纳入城市、区域旅游项目。
大运河沿线的旅游成熟度也表现出不均衡现象:少数位于城区、景观良好的遗产地的旅游设施比较完善、游客管理较规范、形成较好的游客与遗产景观互动的局面(如杭州),游客量相应也很高(图6);而大部分遗产地旅游成熟度都非常低,也缺乏旅游设施和游客管理制度以及构成旅游价值的其他方面元素。最为关键的是,目前缺乏针对“中国大运河”突出普遍价值的展示和旅游计划。
在当前经济大发展的时代,大运河文化遗产不免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动力冲击下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目前,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进行环境整治、发展经济,对运河古道进行大肆绿化、美化、固化,用混凝土或水泥砌砖作为衬砌与防护材料,并截弯取直,在美观的同时却也破坏了河流水系与土地及其生物环境间的物质能量循环,降低了运河的自净能力;有些城市为了建设所谓的运河文化旅游区,将运河古道进行景观化改造后,对原运河管理设施或附属建筑等进行整修,并在其周围建设了仿古街区,形成购物、休闲、美食、古玩店、艺术创作等一条龙的步行街。这种“孤岛化”的文物保护策略破坏了遗产原本的生存环境背景,使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大大受损。在一些地方,已经是非常脆弱的原生态的大运河文化遗产被撕成碎片,各种利益群体就可能各取所需,在分享运河遗产之羹时将再度破坏其原有之风貌,损害其文脉。在现代文明和过度开发的冲击下,大运河独有的文化景观正在迅速流失,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面临消亡的危险。所以,当大运河进入申遗时代,面对残存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笔者认为必须实施强制性保护措施,抵制对大运河文化的“开发”和“利用”。
3 申遗背景下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对于情系大运河的无数运河儿女,乃至整个中华民族而言,无疑是一个值得期待的事情。也许,在大运河的实用性功能逐渐淡化,文化价值充分显现的时代,使其进入全球视野,成为举世瞩目的“世界遗产”就是最好的回报方式。不过,感动于大运河的恩泽,回报其成为“世界遗产”只能说是特定时期的一种方式,实际上最有价值的回报应当是使运河得到长期的、可持续的保护,使其永续长流。
3.1 基于其突出普遍价值的保护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很明确,即真实完整地保存、保护大运河的突出普遍价值,延续、增进大运河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对遗产价值的认知、维护和传播,使之发挥促进遗产地文化、社会、经济与生态和谐演进的重要作用;从而不断提高保护与维护大运河文化遗产价值的能力,促进实现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因此,如何进行整体保护并贯彻保存和延续全部遗产要素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是首要任务。在此基础上,推动大运河遗产保护和永续利用并重,将文化遗产作为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同时,发挥各部门优势,加强不同领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达成保护大运河遗产价值的共识,统筹大运河遗产本体与相关文化资源的融合,推动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与展示体系的构建,促进大运河遗产地的和谐发展。
3.1.1 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大运河遗产要素按照其各自的功能和用途、类型、状态,分别属不同的行业管理,依据文物、水利、交通、建设等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保护。因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是一项跨行业、多领域的工作,涉及文物、交通、水利、环保、国土、建设等各领域相关机构和众多利益相关者。目前,国内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涵盖大运河保护、管理、利用所面临的问题。《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更适用于古迹、遗址类遗产,而对跨地域、跨行业的大型线性遗产大运河来说并不完全适用。
从国外经验来看,以运河著称的国家多数都制定了运河法,如1912年的 《巴拿马运河法》,1896年日本的《河川法》(后逐渐延伸出《运河法》),法国的《公共水域及运河条例》等。而中国大运河的保护、管理与利用缺乏一部专项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12月 起 施 行,其中“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这一点对运河来说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因此,对大运河的保护管理应当制定专门的法规性文件,可以参照制定 《大运河保护条例》,对大运河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主要内容、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专项保护资金的设立、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推动大运河的保护与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3.1.2 进一步强化协调机制
长期以来大运河的保护和整治,存在条块分割、多头并管的局面,缺乏整体保护规划和统一的管理协调机制。这成为制约大运河保护和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从管理活动的影响来看,由于大运河遗产是个开放性的遗产,不是封闭的一个建筑群或风景区,大运河分属不同行业的机构管辖,存在一种多部门管理的特殊性。大运河作为一条河段,主要管理部门是水利部门;而在市级层面运河的水文情况则是由水文局负责管理。作为一条黄金航道,交通航运部门也是大运河的管理部门,在江苏省的江南运河段,管理运河的是各市的交通部门,而在苏北地区,管理运河航运的则是一个省交通厅直属的苏北运河航道管理处。以大运河扬州段为例,境内的大运河航道并不属扬州市的交通部门管理,大运河水质的监测管理部门则是环境保护部门,河堤的用地管理部门是国土部门,河堤上防护林又由农林部门负责管理。
因此,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应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合作、共同管理机制,在适当时机,可参照对长江、黄河、淮河等河流管理模式,设立一体化的运河专职管理机构,也可由文物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各相关部门为主要配合机构,建立多部门协调合作、共同管理机制。各部门以职能为基础,密切配合,明确并承担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相关责任,做到职权责统一。相对来说,这种安排涉及的部门利益分割较少,比较可行。也可以借鉴长城管理模式,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固化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建立一个规范的长期性行使保护职能的保护机构。同样,在省、市、县三级也成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来协调大运河保护的事宜。在此基础上,将大运河的保护工作作为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程,聚集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大运河立体保护的长效机制(图7)。
3.1.3 进一步完善保护措施
一是设计保护标识并沿保护界线设置界桩。各地应根据遗产现状和遗产区范围,设置遗产区界桩和缓冲区界桩,作为遗产保护的依据,并按要求对遗产区和缓冲区严格保护。
二要健全档案系统。结合大运河遗产研究的历史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完善大运河遗产档案。全面采集现存实物信息,落实信息记录、管理和研究,使现存历史信息获得真实、全面的永久保存。同时,实现各遗产地档案与大运河遗产监测与档案系统总平台的数据交换。
三要搞好保护工程。包括历史环境保护、建设环境整治、污染防治。历史环境保护是指保护与大运河遗产密切相关的山形水系、古树名木、历史植被,结合展示需求对局部环境进行重点修复。建设环境整治是指对不利于本体保存、有损遗产价值的、破坏遗址景观和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迁移、改造,满足保障遗存安全、维护遗址景观协调和生态安全的要求。污染防治是指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应杜绝垃圾污染、防治水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四要加强监测管理。大运河作为线性活态的文化遗产,覆盖了8个省(直辖市)、35座城市,各地的遗产类型、保存状况不一,带来了遗产监测的多样性。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和大运河联合申遗办共同研讨,在扬州段平台指标的基础上,兼顾全段情况,制订出大运河遗产监测通用指标体系。各地在监测预警工作中,应充分运用这一套通用指标体系。
3.2 保护前提下的的利用
如何在传承与保护的基础上,充分挖掘运河文化资源,以其促进城市繁荣、提升文化软实力,目前已成为各界人士热议的话题。有的专家提出,若想提高运河经济效益,最佳途径便是深度开发沿岸旅游资源,建设世界一流的优秀旅游城市。也有专家提出要发展运河文化创意产业。我们认为,申遗仅仅是手段,最终目的是运河的保护与发展,除了航运、调水、灌溉、防洪等原始功能之外,大运河遗产具有丰厚的历史、科学、艺术、经济等价值,因此吸引了沿线地区对运河的开发利用热情,但如何以科学的眼光去做好保护与利用工作,值得深入探讨。比如,一谈到保护,人们往往就以为是要重新开凿古运河,要重建漕运总署,重建运河枢纽工程及附属设施等,这些都是很严重的误区。
大运河遗产就是一本最好的教科书,合理利用运河,正是为了留给中华民族子孙后代一条真实的运河,一条可以看见就能追根溯源的运河。重要的是让大运河文化遗产以可以感受的文化价值呈现在世人面前,彰显大运河作为世界遗产的普世价值,我们需要利用大运河,利用这条母亲河来唤醒所有民众的母体记忆,来激活大众对于文化遗产的认知,让世人感知到中华文明的渊源博大。
3.2.1 对于运河功能的发展利用
管理保护运河的目标之一当然就是让大运河的持续在用的遗产要素能继续发挥其功能,按照遗产三类要素各自具有的价值特征及其对遗产整体的价值贡献进行有效的保护利用,以保护大运河延续至今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为目标,维护当前功能,合理配置有利于价值阐释的展示、游憩功能。
对在用河道能继续保有其航运功能。维护、发挥好高等级航道的货运功能,充分发挥内河航运所具有的运量大、成本低、能耗小的优势。维持货运功能弱化或取消的航道的通航条件,积极发展客运及旅游航运。
在大运河的水利功能方面,重点保障南水北调通道和重要防洪通道的水利功能,实现跨流域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其他河道的防洪、供水等功能,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生态、景观、游憩功能方面,不断提升所有在用河道的生态、景观功能,在符合航运和水利要求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游憩功能。对沿线湖泊要保护、优化湖泊的景观游憩功能。
在用水工设施方面要保护和维护在用的桥、堤坝、码头的交通、水利功能,使传统运河工程的科学技术价值得以延续。在历史文化街区方面要保存、延续历史文化街区的活力和传统,根据街区的使用特点和保护要求有限度合理安排展示和旅游。
对于中止了原始功能的遗产要素,以促进其开放性和公益性为目标,利用功能以遗产保护与展示为主,允许与遗产价值相容的、适度的再利用。这里的“再利用”,主要是强化重新利用为景观河道的河道遗址的价值阐释作用。例如,杭州的富义仓遗址,作为运河的附属遗存,在经营项目上可以思考如何与大运河的普世价值有直接关联。扬州的卢绍绪盐商住宅在利用为餐饮场所,让来自四面八方的宾朋体验到维扬菜肴的风味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强化其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价值关联的阐释空间。对现状未利用的水工设施和管理设施,应通过展示,发挥遗产的社会效益。[6]
3.2.2 对于运河文化价值的挖掘和提炼
就大运河文化而言,是一种“活态的、线性的文化遗产”,它具有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千余年来大运河是因其不断的创新变化而成就了运河沿岸的文明,因而我们在继承前人为我们留下的“文化遗产”之时,同时也有责任为后人留下经过我们创新的“文化遗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申遗只是过程,保护和发展才是目的”的价值目标;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古老的大运河焕发生机,创造出新的文化形象和符号。基于此,在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尚不足以完全保证大运河文化永世传承的前提下,聚合大运河的文化元素发展相关的运河文化产业就显得尤为重要。
静态保护、循旧守成终究不是文化延展的方向所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要不断使这种世代相传的“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创造和共享文化遗产的人们有着历史感和认同感,从而进一步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所以,创新文化才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
国内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与利用等方面的研究,相对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已故的罗哲文先生提出将中国大运河的研究工作提升到“运河学”高度来认识的,建立一门全新的“运河学”学科。在中国,敦煌学、长城学以及对丝绸之路的系统研究都呈现出新气象。但从文化遗产角度对运河进行挖掘和提炼还比较薄弱。而运河本身是鲜活的,它涉及文物、遗产、历史、景观、艺术、文学、建筑、规划、管理、考古、经济等众多领域,“运河学”的进一步发展也是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做出进一步的挖掘和提炼,同时,这也将成为一门理论性、实践性、管理性和经营性多方面兼顾的学科。
3.2.3 对运河遗产产业的再认识
遗产产业是为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提供遗产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遗产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也就是生产遗产产品和提供遗产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的总和。从行业门类上分,包括遗产旅游、遗产信息服务、遗产教育、遗产娱乐、遗产产品创意设计、遗产广告咨询、遗产鉴定修复以及遗产复制与公众展示等。
大运河遗产的产业功能本身并不是其本质属性,而是由其初始功能 ( 收藏、保存、保护、修复、研究、展示、教育等) 衍生出来的。运河遗产既然具有休闲游憩、发展经济功能,而广大人民又迫切需要,就应该进行合理疏导,做好遗产产业开发工作。
当然,必须明确的是,“保护”优先是推进运河文化产业进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前提。鉴于目前文化建设的浪潮风起云涌,但又没有一整套完整的制度设计来保证传统的文化遗产不发生变异的现状,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必要的。因为在“看不见的手”的操控下,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很容易出现急功近利导致的盲目、过度的“产业化”开发,从而把运河文化产业带入到一个无序混乱的境地,如此后果将不堪设想。作家冯骥才认为,文化可以有产业,但不可以“产业化”,作为精神产品的文化一旦产生了就必须按商业规律来运作,这一定会伤害文化的自身原则和追求。所以,这就有必要谨慎思考在“优先”保护原则下的大运河文化产业发展的方略。[7]
随着运河文化产业的科学化建立,一系列项目也能应运而生,比如研究项目、宣传推广项目、公众参与项目、教育项目、展示和旅游项目等,以此来进一步完善基于突出普遍价值的运河文化,促进、鼓励对遗产价值的高度公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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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