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公民信用管理背后的政府权力越位
2014-04-29潘洪其
个人信用信息反映了公民的信用状况,可以用来对公民信用做出全面的判断,其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可作为法定范围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依据。超出法定范围限制公民的权利,就是对公民信用信息的误用滥用,就有权力越位或行政违法之嫌。
江苏省睢宁县居民张某查到自己今年有2次闯红灯记录,说:“罚钱是小事,关键是要被扣信用分了。”睢宁县2010年起全面启用“大众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大到违法乱纪,小到拖欠信用卡水电费,都会在这个系统中显示出来。114万市民每年根据分数被划为A、B、C、D4个信用等级,最高的A级可以享受一些优待,D级则会受限。
像张某这样因闯红灯被扣信用分,由此可能在个人贷款、入学就业、资格审查、申请社会救助等方面受到限制。按照当地政府的说法,推行全覆盖式的大众信用管理制度,就是要让良好信用行为人受到优待,让不良信用行为人受到制约,以此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风气好转。这种做法的出发点固然不错,但是,在建设法治文明的今天,政府的任何施政行为,特别是直接针对公民权利的施政行为,都必须经受合法性的考验。如果一种施政行为明显背离了法治的原则,那么无论它具有多么良好的初衷和看似积极的效果,也属于权力的越位或错位,甚至涉嫌行政违法。
睢宁县“大众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涵盖的内容分为3类:第一类是通常意义上的个人征信内容,如银行还贷记录、信用消费记录、水电气缴费记录等;第二类是一些违法行为,如交通违章行为、治安违法行为;第三类是一些不文明行为或不道德行为。目前条件下,第一类信用行为原本已纳入由金融机构掌握的征信系统之中,无需政府在此之外施加其他限制。同样,公民如果有交通违章、治安违法等行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须受到相应的处罚,无需政府另行施加限制或做处罚。第三类不良信用行为大多属于公民教养或道德层面的问题,一般予以教育、规劝、舆论谴责即可,政府如果动用行政手段进行制裁,显然是过于严苛了。
(摘自《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