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给幼儿集体服药的法律解析
2014-04-29杨红霞
近期,H市红太阳幼儿园被爆出违规给幼儿集体服用处方药“病毒灵”的丑闻。该园园长李某等人自2008年始为了保证幼儿出勤率,增加幼儿园的收入,以预防幼儿感冒为由,擅自购买处方药盐酸吗啉胍片(ABOB,别名“病毒灵”),不定期地安排教师给园内幼儿服用。
问题一:红太阳幼儿园给幼儿服用的“病毒灵”,是依据保健医生张某开具的幼儿园药品采购单购置的。据查,张某不具有医师资格证。请问,张某能开具“病毒灵”之类的处方药吗?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规定可知,张某由于不具有医生资格证,因而不能开具处方药。张某即使具有医生资格证,也必须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第14的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显然,张某给全园幼儿集体开具处方药“病毒灵”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问题二:该园园长李某、保健医生张某以及与幼儿服用“病毒灵”的相关责任人被警方以涉嫌非法行医罪而刑拘。请问,警方的这一做法是否妥当?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非法行医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本案给幼儿服药的是教师,这与非法医疗行为假借医生名义的情节显然不同。其次,非法行医是以造成一定后果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为要件的,但从该园幼儿体检结果来看并没有出现刑法上关于“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等的后果。再次,在法理上非法行医的被害对象一般是针对患者而言,而本案都是健康儿童。最后,幼儿园为幼儿服药是免费的,这与医疗行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要求不相同。因此笔者认为,此案虽具有社会危害性,影响了幼儿身心健康,且引起了公愤,但本着罪刑法定原则,仍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谨慎解释,不应过分扩张。不过,本案即使不能从刑法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但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比如吊销办园许可证、吊销李某的园长资格证,赔偿幼儿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问题三:《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第14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请问,幼儿园应该怎样做,才能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应制定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比如做好药品的携带与登记、接收与核查、存放与管理等。具体来说,幼儿园可这样做:1.在没有征得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幼儿园不宜提供任何形式的医疗服务,如给幼儿服用处方药、非处方药等。如遇幼儿身体不适,幼儿园应第一时间通知家长接走幼儿并提示送医治疗。2.如果幼儿病情紧急,幼儿园应送幼儿到就近医院治疗或紧急联系就近医院的急救中心,并在第一时间联系幼儿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3.如果幼儿的家长授权(需签订喂药委托书)幼儿园给自己的孩子用药,幼儿园和家长一定要填写好幼儿的用药记录。
问题四:幼儿园若需开展幼儿常见病群体性防治工作,则需怎样做?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通报的要求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幼儿园若需开展幼儿常见病群体性防治工作,应做到“五个必须”:必须事先经专家论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定详细的防治方案后,方可实施;必须坚持幼儿和家长知情同意、自愿参加的原则;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须向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
(指导律师:梁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