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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如何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

2014-04-29王小佳

世界教育信息 2014年8期

这里所讨论的高校是澳大利亚的国立大学,不涉及其他大学。自主办学的概念从本质上理解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办学的自主权,还有一个是治理的独立性。基于这样的理解,我认为澳大利亚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技术保障三个方面。

首先,我们谈谈法律保障。澳大利亚有多部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条例修正案,现行主要为两个法律文本——《2003年高等教育支持法》《2011年高等教育法案修正》。《2003年高等教育支持法》规定,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由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大学在办学目标、人事任命与聘用、经费预算与资源分配、机构设置、学科与课程设置及学位授予等方面享有高度自主权。目前,澳大利亚已有42所大学,其中3所为私立大学,在39所公立大学中,又有3所为联邦资助性质,也就是非全额拨款,尽管如此,此类性质的学校仍享有自我评定权,即可评定课程、设定课程标准。

其次是体制保障。澳大利亚大学管理体制的核心内涵是管理权和拥有权分离,即大学拥有者并不直接管理学校。在澳大利亚,除国立大学由联邦政府立法成立外,其余大学均由州政府立法建立,国家负责宏观政策的制定和财政投入。政府对大学是一种调控、支持关系,大学享有独立治理和自主办学权,并对自身命运负有完全的责任。而政府除了制定政策、投入经费和评估监控外,无需为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承担责任。这样的体制既保障了大学的办学活力,也促进了大学间的良性竞争。在内部治理方面,大学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由校内理事和校外理事两部分组成。校外理事除了教育学界的翘楚之外,还有政府派出的代表,政府代表的权力和其他成员是同等的,都只有一票的决定权。尽管公立大学归政府所有,但政府并不直接对大学行使管制权,而是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派出代表的形式行使权力,使大学实行自主管制。在理事会的管制下,校长全权负责学校的内部治理,通常实行行政与学术分权的运行机制。大学校长是由理事会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的,不由政府任命。

再次是技术保障。技术保障又分为三个方面,即经费、质量评估、质量监管。在经费方面,《1988年高等教育拨款法》确定了联邦政府对大学拨款的直接管辖权,这一政策刺激澳大利亚公立大学数量由1978年的19所快速增长为39所。大学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学费收入、高等教育成本计划、销售与服务收入。其中,政府拨款是澳大利亚大学主要的经费来源,占总经费的50%左右。政府拨款中的教学研究经费限制了各大学、各专业的招生规模,研究经费的数额根据各大学的研究业绩分配。由此可见,大学办学自主权在招生规模上和科学研究上也是受政府拨款调节的。海外留学生数量不受拨款限制,这也是近年来澳大利亚大学国际学生数量猛增的重要原因。目前,国际学生交纳的学费已占大学学费收入的79%左右。在质量评估方面,澳大利亚大学教育质量评估署是负责评估并监督大学的全国性独立机构。评估署每五年对各高校进行一次质量评估,评估依据是各高校既定的发展规划与目标。这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大学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在质量监管方面,新的国家高等教育质量监管和保障机构取代了之前的各种监管机构,从而将监管上升到了联邦的层面,标准署直接向联邦政府负责,统一注册全国的高等院校,以确保各大学学位性质的一致性。标准署的监管模式是立足标准、基于风险,它既是一套高等教育国家质量标准,同时也尊重高等教育学术事业和教学实践方面的多样性,鼓励大学在办学中探索创新之路,既能扩大学生规模,又能保障教学质量。标准署在行使监管权时遵守以下三条重要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即只在需要维护标准时进行干预,并充分考虑这种干预对大学的潜在影响;二是风险性原则,即根据教育机构已被验证了的质量和证据,将监管的力度侧重于高风险的领域;三是适度性原则,即评估大学是否符合某个标准时,会权衡学生权益以及监管行动对该大学以及整个行业可能造成的影响。以上原则再次体现了政府对高校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高校健康发展的有效监督。

我简要说一下高校和地方教育统筹。近年来,鉴于上述多项方案的颁布实施,特别是大学管理二元体制的废除,地方政府对大学管理和统筹的参与度也大大降低,州政府可能会根据自己的需求,向本州的大学提供一定经费,以委托大学开设相关课程和研究合作项目。大学有针对性地对地方和社区开展服务,推动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通过这些途径来增加大学的收入。此外,大学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要求,承认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分和学历,形成多层次教育相互通联的立交桥。这些都是为适应地方政府教育统筹。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认同的新型关系。我们认为,目前急需抓好此项改革的推进与落实工作,当务之急一是管办分离,二是完善大学法人内部治理结构,这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编辑 许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