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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残疾人权利,高校不应带头犯规

2014-04-29

南都周刊 2014年30期

每年暑期,全国大学开始录取招生,高中生们等候通知书的时候,总会有关于残疾人考生被大学拒收的新闻出现。新闻的报道模式也千篇一律:残疾人考生向社会求助,媒体积极介入报道,社会舆论开始施压,教育机构和残联出面关怀,大学迫于压力接收考生,或别的大学接纳考生,事件有了一个圆满的解决。

漳州龙海毕业生刘婉玲被拒事件,也遵循了同样的解决方式。这位双腿残疾的学生,考出549分的成绩,达到了录取分数线,却被福建江夏学院退档。刘婉玲的同学网上求助,成为新闻热点,最终刘婉玲被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录取。陈嘉庚先生创办厦门大学的校训是:“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事件以刘婉玲进入大学收尾,本应令人心生欣慰。但事件的发生方式与解决路径,却仍遵循着献爱心模式。这种方式将残疾人看成需要救助的绝对弱者,将接受刘婉玲的大学视为慈悲善人,而拒绝刘婉玲的江夏学院同样理直气壮,只是“表示遗憾”,而施加压力的媒体和社会公众,同样认为自己做了一件好事。

刘婉玲上学事件的解决,固然给人带来一丝温暖,但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根本是错误的。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环境,这样的场景才是常规模式:当江夏学院采取退档措施时,已经严重侵犯了刘婉玲的权利,江夏学院触犯了法律,迎接它的本应是严厉的法律起诉。刘婉玲不需要哭泣着求助,法律将会为她讨回公道。福建考试院等教育机构的官员们哪里顾得上“送温暖”,他们必满头大汗地向媒体和公众解释,并向受到伤害的刘婉玲道歉。媒体也不必成为拔刀相助的义士,它只需向读者提供信息充足的事件进程,即已完成自身职责。

有太多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可以保护刘婉玲。《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提供保护,《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51条规定:“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但查阅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吃惊地发现对残疾人考生诸多限制,有些规定甚至堪称“奇葩”。比如“指导意见”说,“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类,不宜就读教育学、新闻学、公安学、音乐表演、法学等专业;斜视、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尽管《指导意见》的最后补充了这么一句:“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但庞大的限制性条文或暗示,已经让人感觉到歧视精神的泛滥。

法规条文看上去很美,看似保护无处不在,但在现实生活中,对残疾人的歧视却同样无处不在。对残疾考生的保护是宏观的,而歧视性的条款却“无微不至”。法律和条例的效力,往往还抵不上“指导意见”。法律规定了残疾人的各项权利,指导意见却又给大学留下了太多“活口”。这就是残疾人考生遭遇歧视的根本所在。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说:刘婉玲这一事件提醒社会,关注残疾学生享有和健全学生一样的求学权、就学权,尤其是对传播社会文明和高等教育的高校而言,更要重视维护这种权利,在全社会作出表率。在残疾人权利被侵犯成为普遍现象的当下,作为一个国家的精英会聚之地、社会良心的代言人的大学,理应在保护残疾人权利方面率先垂范,而不是带头“耍赖”“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