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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基金保值增值途径研究

2014-04-29黄梦舟李郡玉杭爽宦栎

2014年1期
关键词:保值信托公益

黄梦舟 李郡玉 杭爽 宦栎

摘要:社会公益基金会对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此,社会公益基金会必须对公益基金进行合理的管理,以确保社会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但是,目前我国境内的社会公益基金会由于其自身机制方面的问题,社会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较低,甚至出现了生存危机。笔者在本文中就如何实现社会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径进行简要分析,以期给相关研究者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关键词:社会公益基金;保值增值

〖KH3〗

在我国,基金会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要运作模式,现阶段国内主要的基金会有几千家,而社会公益基金是将收益用在制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上,诸如科技发展基金、福利基金以及科学奖励等都属于社会公益基金。如果可以将社会公益基金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应用在社会中,就会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扩大基金总额。《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在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指出不能少于上一年基金总额的8%。也就是说,对于一些仅仅依赖于本金运作的基金会,必须能保证公益基金的年收益高于8%。但是,目前我国境内的基金会由于自身机制方面的问题,社会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较低,甚至出现了生存危机,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探究,以解决社会公益基金会运作中的问题。

一、社会公益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不足的原因

1、基金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社会公益基金会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基金会建设中,其内部管理机制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首先,基金会内部的问责制度严重制约了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途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投资领域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却相应的增加了对理事的问责制度。基金会理事如若违反了相关的条例和章程而导致基金会的决策失误,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使得一些理事为了谋取一己私利而做出很多不利于基金会发展的决策,但是却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程度,使得国家法律对此无计可施。此外,对于相关参与决策理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导致理事在做各项基金会决策时都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选择最为保守的投资决策,而不是将实现社会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作为问题优先考虑。

其次,基金会内部的理事会名存实亡,个人专权现象严重。很多基金会只是在名义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了理事会,但是,在其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理事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相反,内部人员的专权现象十分严重,比如,现阶段有很多基金会的实际决策权力都是由理事长个人掌握,而副理事长则主要承担基金会的日常运作,成为了首席执行官。这种组织结构形式决定了公益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受到理事长的个人理财投资能力重大影响,但是,大多数社会公益基金会的理事长根本就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更不用谈确保公益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最后,社会公益基金会的监事会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社会公益基金会内部设置监事会的目的在于对基金会的决策层和执行层进行相应的监督,以确保公益基金会的正常运作。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监事会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很多监事会工作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财务和法律常识,公司内部的监督流程也过于形式化,而作为与基金会有着密切利益联系的雇员代表、捐款人等对基金会的决策不能产生影响,最终影响了监事会功能的发挥。

2、投资理财工作人的专业素养不够

相比其他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起步相对交完,金融工具也较少,社会大众对基金会的认知不足,投资意识较弱,甚至很多人都认为基金会不能将募集资金以银行存款的形式持有,为此,基金会也就没有必要设置专职的投资人员。在我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基金会必须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然而,在实际的基金会运作过程中,基金会大都作为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存在,加之,其工作人员大都没有较好的福利待遇,这就使得这一部门的构成大都是一些没有受过专业投资理财教育的人,对公益基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我国一直将基金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为此,对于社会公益基金会的劳动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问题都是按照社会团体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我国社会团体的社团编制数量主要是依照社团自身的情况自行拟定的,最后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加以确定。对社会公益基金会来说,其本金不能作为核定社团编制的依据,而是把基金利息作为核定的依据。但是由于基金会的收益都较低,导致其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受到限制,加之,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也没有对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水平进行明确的规定,基金会长期以我国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来操作工作人员的工作,但是事业单位都是以行政职级作为考核员工的工资待遇的标准,而大多数的专业理财管理人才的年龄都较年轻,在基金会中的行政级别较低,工资待遇等也相对不好,这就使得其难以有效的吸引专业性的高素质的投资理财人员。

二、利用公益信托促进新增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1、公益信托制度的功能分析

依照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公益信托实质上是以一种法律关系,主要从社会公益性为出发点,由财产委托人把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再根据公益信托的合同约定,为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公益信托制度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确保信托财产的增值。信托的特点在于受托人已经逐渐发展为了专业的理财机构,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效率,实现信托财产的增值。信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大都是一些投资理财的专业人员,具有较好的投资理财经验,与此同时,他们一方面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掌握先进的信息工具,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及时掌握市场的变动和政府政策的变化等;另一方面利用多元化的组合方式,不断降低风险,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其二,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信托设立之后,信托财产就可以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的自由财产中分离,成為一种独立的财产,其独立性也使得以上三者都不可以用信托财产偿债。其三,信托财产的管理成本相对较低。现阶段的信托机构大都是以其财产管理和中介服务获得委托人的信任,委托人需要对自己设定的信托支出一定的管理费用,与此同时,对公益信托人收费给予一定的优惠。

2、社会公益信托发展缓慢对社会公益基金保值增值的影响

社会公益信托的发展对促进社会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公益信托发展较为缓慢,影响了社会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进一步明确了公益信托的法律地位,对公益信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提高了公益信托财产运作的安全性。之后我国又通过各项政策规定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公益信托收人在法律上的合理性。但是,现阶段我国成功开发的公益信托产品较少,笔者在本文中就其原因加以简要分析。

首先,我国信托产品的营销不到位。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大众对公益信托还没有完全的了解,也没有通过公益信托实施慈善捐助的意识,而且,各大媒体对公益信托的宣传较少,加之,信托公司对公益信托产品的营销不够,都降低了公益信托产品在社会上的认知程度。比如,近年来,社会上的公益信托产品来看,信托公司大都忽视了对其进行相应的宣传和营销,为此,在确定对某类信托产品进行营销宣传时,应该注意做好公益信托产品的市场定位,并做好各种配套的宣传策略,以帮助更多的社会大众了解该类公益信托产品,并积极参与到利用公益信托进行慈善捐助的行列。

其次,没有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税收优惠政策是公益信托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现阶段我各国都在积极发展公益信托,并提出了很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英国,国家税法中指出,公益信托的经营收入可以免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公益信托所捐赠的物品,一律免征增值税。在我国,信托税制度不完善,更没有专门的公益信托税收制度,这就使得税收制度与信托制度之间存在着制度冲突;此外,遗产税的未开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益信托的开展。

最后,信托公司存在的信托危机影响了社会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信托危机是影响信托公司运营的重要因素,我国对信托业已经进行了多次整顿,但是,这种清理不仅损害了信托这一财产管理工具在大众心目中的荣誉;而且还减少了社会上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并没有对信托业的信誉产生多大的改良作用。

3、利用公益信托促进社会公益基金保值增值的对策

3.1积极做好公益信托产品营销

首先,公益事业的主管部门、信托机构应该注意不断培养公民公益意识,加强社会大众对公益信托产品的认识。比如,信托公司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公益信托产品进行宣传。其次,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完善信托产品的设计,改变产品结构以不断吸引社会投资者,确保信托产品不仅可以实现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可以达到社会公益的目的,进而不断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壮大。

3.2不断健全税收优惠政策

现阶段我国的税法对基金会等公益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为此,公益信托借鉴这种税收优惠模式。个人或者是企业在通过公益信托的方式实行慈善捐赠之后,可以允许其抵扣相应的税收;进一步完善财产登记制度,以不断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在合适的时候开征遗产税,鼓励其进行公益捐赠。

3.3提高信托业的信誉形象

信托业之所以在中国没有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与其自身的形象有很大关系,为此,信托业应该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市场形象,让社会大众能够充分信任公益信托的功能。比如,我国实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为信托业改善自己的信誉形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信托公司可以就此向社会大众宣传自己的信托理念,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以不断推动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

三、社会公益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的途径

公益信托制度中,捐赠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必须以公益信托合同为依据,为受益人管理信托产品。这一制度的设计并不需要基金会的存在,但是在我国由于社会公众对公益信托的了解不够,还是习惯与通过基金会进行捐赠,这就使得是社会公益基金会中包含有大量的公益基金,为此,为公益基金寻找保值和增值途径要比完善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更加紧迫。

1、基金会资金具体的保值增值途径

对于资金规模较大且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社会公益基金会应该考虑对公益基金进行直接的管理。现阶段我国没有对基金会的投资领域进行严格的限制,为此,其可以对金融资产、实业资产等进行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包括信托投资、债券投资、投资基金、股票投资、银行存款等;实业资产投资则包括房地产投资、产业投资和盈利性基础设施投资。对于资金规模较小而且内部的组织机构相对不完善的基金会,在保留其必要的流动资产外,可以将其余的资金转交给其他金融机构去运营,比如,通过选择一些商业信誉较好的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等进行资金管理,此外,在合作之后没有达到规定目标的金融机构应该尽快与其中止合作合同。现阶段,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来分析,笔者重点分析以下几种具体的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途徑。

首先,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所谓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统一交给基金管理公司,并对其进行投资管理,是一种投资收益凭证。伴随基金会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品种逐渐增多,然而,不同的基金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为此社会公益基金会在选择何种基金保值增值途径时必须对国内外经济状况以及自身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此外,公益基金会除了投资公墓基金之外,还可以考虑投资私募基金,

其次,把社会公益基金投资在国家基础设施项目上,对于较为稳定的社会公益基金可以将其投资在石油、铁路、电力、高速公路等大型建设项目上,因为相比其他投资,这类投资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投资的回收周期也较长,但是相对应的投资回报率高,且风险性较小,可以为社会公益基金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

最后,通过购买股票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为了避免社会公益基金实际规模的负增长,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社会公益基金会还应该选择合适的机会去购买一定量的股票。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的股票市场还不完善,投资风险相对较大,为此,在购买股票时一定要把握好投资比例,并且尤其注重对投资品种的选择,在充分的调查分析基础上,挑选出业绩优良的公司,比如国家正积极支持的行业和技术等,并且将投资资金分散到多种股票。

2、建设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基金会的规范化运作

为了确保社会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基金会的信息监督管理体系,并加强审计监督,以确保我国基金会的规范化运作。

首先,在社会公益基金会内部建立内部监督控制管理体系。相关管理者可以从以三方面着手,其一,建立完善的基金会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基金会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促进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提高年度工作报表的真实性;此外,还可以建立内部审计向理事会负责报告的相关制度规定,内部审计通过发挥其监督作用,与理事会进行信息沟通交流,加强对社会公益基金会理事会的约束,以监督理事会的正常决策行为。其二,为了确保基金会内部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必须不断完善基金会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各种违法违规现象,严格依照相关的条例制度对其进行处罚,进而在社会公益基金会内部形成一种对各类虚假信息和違法行为的严格制约机制。其三,形成基金会内部控制报告制度,也就是说,对于社会公益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必须通过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验证,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以加强和改进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提高基金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尽量减少各种徇私舞弊的行为。

其次,健全外部审计监督制度,相比基金会内部的监督控制管理,外部审计主要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和基金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其具体监督检查的内同包括以下两点。其一,对公益基金会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台账制度、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以及专员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注意对各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以不断提高其其二,注意监督和检查公益基金的完整和安全,并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基金会的运作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以不断提高社会公益基金会的透明度,确保社会公益基金不被违法侵蚀,进而提升公益基金会的公信力。

结语:

社会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会公益基金会投资理财专业人员的缺乏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社会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强。而公益信托作为一种确保信托财产的增值的方式,可以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效率,实现信托财产的增值。为此,社会公益基金会应该在充分分析自身特点的基础上,探寻公益基金增值保值的途径,以不断推动我国社会公益基金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南京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1] 高真.试论我国公益信托制度[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11(21)

[2] 翟伟静,孙学华,杨留强.论我国公益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完善[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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