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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现状

2014-04-29师帅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版 2014年1期
关键词:税权税种税收政策

师帅

摘要:我国的地方税收政策制定并运行多年,在彰显出其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和不足。文章对地方税收政策现状和不足进行了具体阐述,并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税收政策;地方税收体系;分权体制;立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2-0005-02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是经济质量、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我们的一切问题包括税收问题、财政问题,这些问题都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得以解决。因此,我们必须树立从经济到税收的思想,从税收影响经济的角度出发,研究地方税收建设的重要意义。

1 地方税收政策的国家背景

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核心,在熨平经济波动、应对突发危机方面备受青睐。应对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我国采取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企业设备投资实行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以刺激国内需求。为抵御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2008年9月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果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促发展的重大举措。我国先后采取了:暂免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实行单边征收、金融贷款利率下调;“二手房”住房交易营业税减免的新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法定税率下调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应税所得率相应下调等等以及2008年出台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政策而补征2007年度税款,提高了当年收入基数,对2009年完成组织收入任务形成了很大的困难。

2 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对地方税收的税权划分问题

自1994年分税制以来,地方税和中央税有了明确的划分和界定,但是不难看出税收立法权仍高度集中于中央。目前几乎所有地方税税种的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是由中央制定和颁发的,只是把屠宰税、筵席税的某些税权(如是否征收及征收额度)下划给地方。

地方政府层级直接服务于百姓,并提供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这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是地方性的,外部效应较小,适合作为地方事权的职责。因此我国地方事权范围比较大,地方政府的税权小了很多,导致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匹配,使得地方税收难以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加大了财政收入中各种收费的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收入的比例,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以“费”挤“税”的现象。例如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城市建设维护税与“市政设施建设费”、“城市规划建设费”和“商业网点配套费”属同一性质,这些额外的“费”很容易挤占本来的城市建设维护税,这些附加的费影响到本应该征税的秩序,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不利于地方财政的运行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2.2 地方税收体系结构自身存在的问题

2.2.1 地方税收体系过于薄弱,缺乏稳定主税种。按照现行税法相关规定,划分给地方的税种都是一些小税种,它们存在一些共性税源比较分散、征管相对不易、征税成本较高、税收收入较少的现象,所以问题集中在缺乏稳定主税种。地方稳定主税种应该是这样一种税,这种税收在本地区拥有稳定而丰厚的税源,在地方税收收入上占到很大的比例,至少占到20%以上,这样税收收入的变动会很容易影响到地方税收总收入的变动,对当地经济也会有影响,并且这种税种与地方经济相关程度大,具有较强的收入弹性和一定的增长潜力,地方政府容易利用这种税种来调节本地经济,合理配置本地区资源,提供公共产品。

2.2.2 地方税收总体规模较小,不能满足地方政府支出。按照近几年数据来看,地方税收额占总税收额的权重大致在40%左右,由于我国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比较大,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较多,所以相对而言地方税收的总体规模还是较小。一般来说,地方税收是地方政府的主体财政来源,但是我国现有的地方税收对地方财政的支撑力逐年下降,所以地方政府通过正常的分税渠道无法获取足够财力,收支压力逐步增大,地方财政无法通过增加地方税收来增加财力,地方政府的职能仅仅体现在服务于吃饭财政,没有多余的财力来为地方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更别谈地方的经济建设。

3 加强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的策略

3.1 规范税权的具体划分,建立适度分权的体制

由于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国家担负起宏观调控的职能,必然在极大程度上要集中税权,要实施税收立法权集中制的原则。不仅是对于中央税、共享税实行集中税权,而且应对重要的地方性税种实行集中税权。另外,要适度分权给地方政府,以保证地方政府为居民提供公共产品这一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

依据统一税法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征收权和管理权集中在中央;全国统一开征并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由中央立法,但给予地方一定的征收管理权;对全国统一开征并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地方税,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外,其余政策解释、税率调整和征收管理等都由地方掌控;对具有明显区域特点的地方税,其税收立法权、征收管理权等应全划归为地方;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开征某些地方税种。这样利于发挥地方税收机构的积极性,以有效地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3.2 改革现有地方税种,科学设置地方税种

要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科学的选择和扶植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并坚持合理配置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地方税种的设置要符合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的要求,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调控功能,并且要有充足、稳定的税源,这样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

依据现实分析,目前应该对地方税收设置为以下税种,比如营业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环境保护税、遗产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在设置时要兼顾好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无疑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同时我国应建立以流转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其中流转税包含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财产税包含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于这些税种收入稳定,还具备一定的收入规模,而且具有依据市场的经济发展而增长的适度的弹性,这样足以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具备相对稳定的税收来源。

3.3 加强地方税收立法制度

国家一些发达国家不管是在税权划分方面,还是在各级政府的税种、税率以及其他税收政策方面都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地方税收体系。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同时必须加快立法的建设和完善,逐步建立和健全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通过加强税收立法的建设,不断提高地方税收的法律地位,以保证地方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另外,要依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科学地设置优化地方税种体系,取消部分不合理的老税种,调整和改革部分税种,并开征部分符合当前国情的新税种。

4 结语

总之,地方税收政策的具体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高低。为了加强和完善地方税收政策,国家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对地方经济发展进行科学的协调和引导,税收机构在执行税收政策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各自的职能,以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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