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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环境治理对国际环境法的影响

2014-04-29王秀云

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4年1期
关键词:全球化

摘要:全球环境治理的理论是在环境全球化的背景下诞生,是全球治理理论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和发展。全球环境治理需要国际环境法提供支持和保障,同时在主体、调整手段方面对传统国际环境法提出了新要求。

关键词:全球化 全球环境治理 国际环境法

▲▲一、全球环境治理

(一)全球化是全球环境治理产生的时代背景

在全球化浪潮下,呈现了环境全球化的趋势。环境全球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全球化使得发生在一个国家的活动可能影响另一个国家的环境。出现了跨国界环境问题(如跨界污染、污染转移)、超国境环境问题(如南极的污染及利用)以及全球环境问题(如温室效应)。二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全球合作。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单独国家无法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全球化带来信息技术和文化的国际交流,加强了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的国际合作。

(二)全球环境治理的内涵

全球治理理论是在一些跨国家、超国家的全球性事物出现后,单独的民族国家独木难支,需要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解决问题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瑞士学者皮埃尔·塞纳克伦斯认为,全球治理就是在已有国际机制失灵的情况下,试图在全球层次上通过改革重建一套全新的更有效的管理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全球治理理论基于“治理”的概念,“治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自上而下的“统治”概念,其不再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的唯一参与者和世界秩序的中心,强调政府、公共机构、私人机构的合作,追求“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全球治理概念引入环境领域,便产生了全球环境治理。全球环境治理是指国际社会通过扩大参与主体、改变调整手段等方式,凭借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从而维持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

(三)全球环境治理的理论基础

德国学者贝克在其著作《风险社会》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贝克指出,工业社会胜利以后,文明的构建和人类的决策导致了生态危机,而在政治上应对这种生态危机则会产生一种共同命运的经验。“危机促成社会,而全球危机促成全球社会” 。全球化以及其引发的全球环境问题使得当今世界进入了风险社会,这些生态危机是全球的,同时又是局部的和个人的。贝克指出了控制风险需要发挥自下而上的全球亚政治和自上而下的世界生态民主政治之间的互动作用。

“覆巢之下,焉有完卵”。自然环境是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良好环境中自由、平等、健康生活”、“可持续发展”等是全人类的共同需求,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把整个人类紧密连接在一起,超越了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分歧,克服民族利益的限制,以全球视野来处理相关的国际事务和国际关系。环境全球治理理论就是基于环境利益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一点提出的,全球环境治理以全球社会共同利益为价值本位,突破了传统国际关系中的国家中心主义,强调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个人等不同层次主体的互动。全球环境治理理论正是在“风险社会”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全球环境治理对国际环境法的影响

全球环境治理的有效方式是通过法治,通过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得以实现。全球环境治理的理论内涵对传统国际环境法了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国际环境法有了新的发展。

(一)全球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给传统国际环境法提出了新要求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即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意义上享有主体地位。主权国家由于自身利己主义的局限性而难以单独应对环境危机,甚至导致国家间环境合作出现僵局;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因受其成员国利益的制约、缺乏解决环境问题的权威和必要的灵活性。

全球环境治理打破了传统意义上以主权国家为主导力量的国际合作关系,形成了一个由国家中心的环境治理和非国家中心的环境治理共同组成的多元中心体系。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有三类:各国政府、正式的国际组织和全球市民社会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市民运动、次国家行为体、跨国行为体及大众舆论等)。全球环境治理的时代下,各种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崛起,成为民族国家分享世界治理权的行为主体。每个行为主体都拥有程度不等的能量,都力图分配全球价值系统。

全球环境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层次性,在不否认国家作用的前提下,强调非政府组织及企业、公民的重要作用。尽管国家的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调整,仍然是是全球環境治理体系的主角,是主要倡导者和实施者。但是国家只是众多行为体中的一部分,各种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政府通过协商、合作,在地区及全球层次上解决环境问题。全球环境治理的多元中心主体要求给传统的以主权国家为调整中心的国际环境法提出了新要求。

(二)全球环境治理手段的改变给国际环境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球环境治理要求改变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手段,要求发挥市场在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采用经济手段为主要调节方式。目前环境保护领域广泛采用的是以命令、控制手段为基础的政府控制型管理。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诸如禁令、许可证、配额等)调节环境资源的分配,处理环境问题。政府直接型控制管理环境问题,虽然快速高效,但是成本高昂,缺乏弹性和灵活性,这不利于提高企业的减排积极性。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或者环境市场机制,是以市场为基础,通过改变市场信号,影响环境管理对象的经济利益,促使其改变生产或消费行为。市场经济手段具有如下优点:节约成本、灵活有效性、促进环境技术的发展、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经济手段比行政手段能产生更大的利益激励效果和效率弹性,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环境治理的经济手段主要有:税收手段、财政手段、金融手段(例如排污许可交易、绿色信贷)等。

随着全球环境治理的深入发展,需要削弱政府的行政干预,加强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国际环境法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在法律上进行规范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德]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版

[4]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三期

【作者简介】王秀云(1989-)女,江苏江阴人,汉族,硕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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