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路径构建研究
2014-04-29李阳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金融安全三大防线之一,对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民众信心,安定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分析时下经济热点收集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案例,结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论证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信用评级 存贷款总量
存款保险制度总的来说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金融保障制度。
一国金融安全有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审慎监管,它是制定游戏规则监管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违规。第二道防线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它主要是防止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第三道防线是以存款保险为核心内容的,包括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保险保障机制在内的投资者全面保护机制。所以讲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对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民众信心,安定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如今全球共有70多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同时近年来,已经出现了个别金融机构陷入危机或破产倒闭的事件,如大鹏证券破产,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等的倒闭破产都已显示我国金融机构不会破产已成为往事,随着改革纵深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等一系列政策,使得未来金融市场变得更加自由化,竞争也会更加激烈。由于银行业准入门槛的降低,金融风险也会逐渐增加,这就使得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银行稳定发展变得尤为重要。总之,无论从国外形势,国内现状还是未来趋势都在证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在很早就提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想法,在199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首次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2013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时至今日,我们的李克强总理指出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已进入新阶段。我们将以更大决心和力度推动金融改革创新,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各类资本平等参与金融市场竞争;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更好保护存款人利益;有序扩大资本和货币市场对外开放。同时,继续改革和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从十几年前到如今,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意义及其路径设计等我国学者都有相关研究。很多学者都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能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利率市场化后的金融稳定性。
通过了解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以及意义,下面我来阐述一下该制度的路径如何去设计。
首先,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保险业务之前要通过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信用评级,因此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体系,按照信用等级初步划分投保等级。
其次,在来临的大数据时代,通过数据收集与分析,按照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贷款总量与流量来确定保金数额,存贷款总量多特别是贷款总量大的金融机构需要按高标准缴纳存款保险金额。
然后,为避免在金融危机时发生挤兑风波,特别是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趋势下,树立公众信心可以推行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将银行存款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存款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第二部分存款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第一部分受保护的存款只能获得基础利息;第二部分的存款,存款人则可以为承担的额外风险收取风险溢价。由于不受覆盖的存款人将会在银行的破产中遭受损失,此类存款人有两种选择来规避损失:变更存款银行和索取更高的存款利率,通过这两种方式对银行施加约束。
最后,要实行及时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存款人利益,并不是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都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补偿。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对其接管或兼并,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可行性的分析。
一是我国经济发展现状
从现阶段我国城市居民金融资产的构成比例以及国际比较来观察,我国居民的存款占有最大比例。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即便是以高储蓄著称的日本,其储蓄在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中保持60%左右,而我国达到了72%。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还在完善过程中,但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从稳定现阶段金融秩序和保证社会安定的角度考虑,也表明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极其必要。
二是政策因素
十八大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伴随着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和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保障性措施需要走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领域改革的前沿。同时,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面临的破产风险的清算,都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维持和保障。
三是国际借鉴
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来看暂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不同国家的制度设计与基本运作过程各具特色,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1933年成立至今,经历80多年的变迁,但是对破产和问题银行的资金援助、存款赔付或收购的主要任务以及对投保金融机构的监管宗旨没有變化。只是根据不同的年代的需求变化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对存款人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总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同时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从制度上来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中国金融行业的秩序稳定发展。
作者简介:李阳(1993-),男,汉族,河南濮阳人,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