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费尔巴哈类概念比较研究
2014-04-29刘海江
刘海江
[摘要]马克思早年所使用的类概念在三个方面和费尔巴哈存在区别:首先,费尔巴哈把类本质理解为抽象的内在意识,马克思则把类本质理解为有意识的活动;其次,费尔巴哈虽然认为类本质源自于类生活,却没有说明类生活的内容,马克思则以国民经济学为基础提出了类存在的三种对象性关系;最后,费尔巴哈认为,人作为类存在物的原因就在于,人先天就具有以性本能为主要内容的类本能,马克思则把人理解为,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活动而创建出来的共同体。总的看来,费尔巴哈的类概念基于自然唯物主义,马克思的类概念则基于实践唯物主义。
[关键词]马克思;费尔巴哈;类本质;类存在;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14)03-0113-04
通过对马克思和费尔巴哈类概念的系统比较,指出马克思的早年思想和费尔巴哈思想的差异,从而对那些把马克思早年唯物主义思想等同于费尔巴哈的自然唯物主义思想的观点提出质疑。这种尝试对于推进马克思思想的文本研究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费尔巴哈对类概念的使用可以被区分为三个不断深化的层次:类本质、类生活和类本能。同样,马克思的类概念也包含了类本质、类存在和共同体三个层次。马克思和费尔巴哈在类概念的使用上有着明显的层次上的对应关系。但是,两人对类概念的使用在每一个层次上又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使得马克思的思想一开始就有别于费尔巴哈,以及任何其他的先行者,并为其后来走向历史唯物主义奠定了基础。
一
类本质是费尔巴哈在《基督教的本质》第一章里区分人和动物时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费尔巴哈看来,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意识。但这种意识是严格意义上的意识,“只有将自己的类、自己的本质性当做对象的那种生物,才具有最严格意义上的意识。动物固然将个体当做对象,因此它有自我感,但是,它不能将类当做对象。因此它没有那种由知识得名的意识。”[1](p.26)在这里,费尔巴哈强调了人的两个特征:第一,对象性。这是人和动物都具有的,即人和动物都过着一种有对象的生活,都不能离开对象而存在;第二,人能够以类为对象,这是人所特有的。
动物的生存显然也离不开对象,但动物缺乏区分自身和感性对象的能力,因而只能在和对象的关系中产生出自我感,这种自我感显然没有达到区分自我和对象的程度,因而也没有意识。严格的意识只有在把对象作为纯粹思维的对象来处理时才存在,而思维的对象作为脱离了具体的个别事物的抽象存在就只能是纯粹的一般和普遍,或者说,就只是关于个别事物的概念。自我感和意识的区别使得“动物只有单一的生活,而人却具有双重的生活。在动物,内在生活跟外在生活合而为一,而人,却既有内在生活,又有外在生活。人的内在生活,是对他的类、他的本质发生关系的生活。人思维,其实就是人跟自己本人交谈、讲话。”[1](pp.26-27)
由此可见,费尔巴哈在强调人的类本质的时候,仅仅把抽象的内在意识看作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同样对人的类本质有一个定义,这一定义和费尔巴哈的理解存在明显的差异。
和费尔巴哈一样,马克思也从动物和人的区别着手理解人的类本质。但在马克思看来,“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2](p.57)对比马克思和费尔巴哈对人的类本质的理解,就可以发现,费尔巴哈主要从以知识作为表现形式的严格的意识这一角度,来理解人的类本质,马克思则把“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看作人的类本质。也就是说,马克思没有从内在意识的角度,而是从活动的角度来理解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并且马克思仅仅把自由和有意识看做人类活动的两个基本规定。出于和费尔巴哈比较的需要,我们在这里主要从“有意识”的角度对马克思的类本质概念进行一番分析。
马克思认为:“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2](p.57)这就是说,所谓有意识的活动就是把自己的生命活动作为对象来看待的活动。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对象和费尔巴哈的所讲的对象存在巨大差异。费尔巴哈所讲的意识是“由知识得名的意识”,意识的对象主要是抽象的概念,而马克思所理解的意识的对象则是人的生活与活动。费尔巴哈对意识的理解还局限在知识学的范围内,马克思对意识的理解则是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由于费尔巴哈主要在知识论的范围内来理解人的意识,因而把理性、意志、心看做人的类本质的具体内容,从而离开了人的现实生活过程而对人的本质作了抽象的理解,并赋予了人的抽象意识以极高地位。费尔巴哈因此认为,我们只要认识事物的本质并改变对事物的看法,就可以改变世界。比如,费尔巴哈曾经指出:“属地的统治者们的威严显赫,是怎样建立起来的呢?完全是由于人们误以为政权的占有者是个完全特殊的实体。只要我——在思想之中,或者,最好是在富有直观性的表象之中——把统治者本人跟我自己等量齐观,只要我理解到他是像每个别人一样的人,那么,他的一切威严也就立时消失了。”[1](p.421)由此可见,施蒂纳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对费尔巴哈的批判也是有道理的。施蒂纳批判费尔巴哈在废除了上帝这个主词之后,却保留了上帝的一切宾词。费尔巴哈在回应施蒂纳的过程中指出,上帝的一切宾词都是人类的现实的宾词,因而这些宾词并不需要抛弃。对基督教的批判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人类把这些原本属于自己的宾词重新从上帝那里夺回来。这样,费尔巴哈最终就和鲍威尔等其他青年黑格尔分子一样,认为自己的宗教批判理论具有改变现实的力量。
马克思则从实践的角度来理解人的意识,实现了从认识论向实践论的转变。在马克思看来,我们不能仅仅从直观的角度来理解现实世界,因为现实世界是我们创造与活动的产物。理论不过是创造性活动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确证的形式而已,即“我的普遍意识不过是以现实共同体、社会存在物为生动形式的那个东西的理论形式……我的普遍意识的活动——作为一种活动——也是我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理论存在。”[2](p.84)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我们的意识就是我们生存状况的现实反映。这种反映不同于在传统认识论范围内提出来的直观唯物主义,直观唯物主义的反映论认为,我们的认识是对自然事物的机械反映。马克思则认为,我们的意识是我们的现实生活过程的理论存在形式,即我们的认识和我们的生活是一体的。
二
如果说费尔巴哈的类本质思想从概念的角度阐明了“类”的抽象普遍性的内容,通过这种内容所能达到的只是对内在的“我”和“你”的关系的说明,那么费尔巴哈接下来还进一步从类生活的角度说明了类本质的产生基础。费尔巴哈认为:“只有在别人身上,我才具有对类的意识;只有借别人,我方体验到和感到我是个人;只有在对他的爱里面,我才明白他属于我和我属于他,才明白我们两人缺一不可,才明白只有集体才构成人类。”[1](p.193)这就是说,个人的类意识只有在与另一个人的联系中才能建立起来,因此,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内在的意识赖以产生的基础。
在区分人与动物的本质时,费尔巴哈认为,人的类本质主要体现为“理性、意志、心”,理性是“认识之光”,意志则意味着自由,心力则是爱和情感。在从类生活的角度论述类的时候,费尔巴哈则进一步阐明了这些力量是如何产生出来的。“首先,只有在人与人之间发生冲突和摩擦的场合下,机智和敏慧才燃烧了起来;……其次,只有在人与人和睦相处的场合下,才产生感性和幻想;……最后,只有在人与人说话的场合下,只有在谈话——一种共同的行为——之中,才产生了理性。”[1](p.113)
由此可见,在费尔巴哈看来,人的类本质就是从人的类生活中产生出来的,如果说类本质突出强调了人与自身的关系的话,那么类生活思想则认为,人与他人的关系优先于人与自身的关系。后者必须以前者为基础。但是,费尔巴哈所理解的类生活主要是生活中的交往和人与人之间能力上的互补,在一定的程度上涉及人类意识的实践基础,不过费尔巴哈所理解的实践与经济生活无关,甚至还表现出对于物质生活的轻视。比如,在批判基督教创世学说时,费尔巴哈就认为:“如果人仅仅立足于实践的立场,并由此出发来观察世界,而使实践的立场成为理论的立场时,那他就跟自然不睦,使自然成为他的自私自利、他的实践利己主义之最顺从的仆人。”[1](p.145)显然,费尔巴哈把物质生产看做一种利己主义的态度,他所赞成的是静观自然的理论态度。
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学术界一般把类本质看作对人的本质的最终鉴定。如果真是如此的话,马克思的人学思想显然还没有达到费尔巴哈的高度。从早期人学思想中发展出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在马克思那里就成为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了。事实上,和费尔巴哈把类生活看作类本质形成的基础一样,马克思则把类存在看做是类本质的基础。因此,在异化劳动的第三个规定中,马克思一开始就指出:“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种事情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做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2](p.56)对于马克思的这段话,过去的研究者很少给予关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多数研究者都从人本主义角度看待这段话,把类存在看作类本质的实现,于是认为马克思在这里只是作了一个无足轻重的说明。
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人之所以是类存在物,是因为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包含了三种关系:人与“自身的类”的关系;人与“其他物的类”的关系;把这两者综合起来则是人与自身的关系。“自身的类”指的是人类,“其他物的类”指的是除了人之外的其他事物。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三种关系概括为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身的关系。而且马克思并不是把三者的关系看做现成事物之间的空间并列关系,而是对象性关系。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马克思认为,有意识就意味着人“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自己意识的对象”,所以,对象性关系其实就是有意识的关系。类本质中人的活动的规定性之一就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
既然有意识指的个人把自己的生命活动看作自己的对象,那么对象性关系就是“我对……”的关系,个人在这种关系中始终是主体,客体始终是“我的”客体,是受到个人支配而不是反过来支配个人的客体。在这样的主客体关系中,个人不会把客体看做对自己自由活动的束缚,而是把客体看做自由活动的前提。所以,马克思认为,人与人的对象性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其实也就是人与自身的关系,并且是人对自身的“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关系。由此可见,马克思在鉴定人的类本质时,人的活动的“自由”这一规定性是从类存在中概括出来的。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费尔巴哈所理解的类生活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所理解的类存在则包含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三层对象性关系在其中,因而也包含自由的有意识的关系在其中。费尔巴哈把类本质看做在类生活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马克思所说的类存在则包含了类本质的内容于其中,因而是一种辩证的总体性关系。同时,马克思还特别突出强调了这些对象性关系包含了“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又是不可分割的。其中,实践的方面正是从工人的物质生产过程中推导出来的。所以,马克思的类存在概念已经包含了对经济关系的存在论理解。相对于费尔巴哈的类生活已经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三
如果说费尔巴哈从“类”的角度来论述人的时候仅止于类生活的层面,那么,我们还可以说,费尔巴哈在一定的程度上涉及了实践领域,但费尔巴哈似乎并不满足于此。侯才教授在《青年黑格尔派与马克思早期思想的发展》一书中指出,费尔巴哈在“类本能”的概念中讨论了类的自然方面[3](p.60)。费尔巴哈所说的类本能是与个体的自我保存本能相反的“类的自我保存本能”,这种本能集中体现在性本能中。按照费尔巴哈的描述,性本能“是借助于个体而又与个体相区别的、类的有生命力的行动力量”,是对个体独立性的扬弃[3](p.60)。显然,这种类本能是个体身上所具有的利他性特点的表现,是类得以保持自身延续的力量在个体身上的表现。在性本能的基础上,费尔巴哈又论述了爱情、家庭、交媾、生殖等其他的类存在和类的实现形式[3](p.61)
从类意识到类生活、类本能,构成费尔巴哈类概念的一个逻辑发展序列。类本能是个体身上所具有的使得他们成为类存在物的根基之所在。没有这种与生俱来的本能,我们就很难理解人为什么一定要以类的形式存在与生活。但是,费尔巴哈在类本能中所能找到的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却只能是动物性的本能即性本能,其他的类形式本质上都是以性本能为基础。正因为如此,费尔巴哈才在对基督教作了全面的批判之后,却又提出一种爱的宗教来取代基督教。“爱是知性与自然之普遍法则,它不外意味着循着意念的道路来实现类之统一。”也就是说,爱无非就是把同类的事物统一起来的力量,是结合,但是,只有当爱“基于人类之本性”的时候,“它才是有根据的、在原则中受到保护的、被保证了的、自由的爱”[1](p.311)。所以,爱的宗教最终要植根于个体的本性之中,才是现实的真正的爱。
只有在类本能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现实的类生活。但在费尔巴哈那里,他只是从自然本性的角度找到了包含于性本能中的为他性作为类生活的基础,因而虽然使他对类生活的分析接近于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概念,但这个“社会”在费尔巴哈那里注定只能是脱离现实物质生活的抽象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尽管费尔巴哈非常正确地指出:“对‘我来说,对世界的意识是以对‘你的意识为媒介的。这样,人就是人的上帝。”[3](p.113)但在离开了现实物质生活的内容之后,费尔巴哈以“类”概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原则就是缺乏内容的、没有根基的原则,从而使得费尔巴哈对基督教的批判最终停留于抽象的意识形态领域,并且认为这种批判就足以改变世界。
同样,在我们经常提及的马克思对人的理解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一直没有与类概念联系起来,而这一概念其实就是我们理解马克思类概念的基础,这就是马克思《评“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提出来的,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4](p.394)如果说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并不为人所熟知的话,那么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三手稿》中开始使用的人是“社会存在物”的观点,则是被广泛采用的。但不论是“共同体”,还是“社会存在物”,抑或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所说的“真正的社会联系”[2](p.170),在马克思的原文中都是Gemeinwesen一词。对于马克思著作中的Gemeinwesen一词的翻译比较复杂,除了上面的几种译法之外,日本学者大塚久雄在其名著《共同体的基础理论》中则把该词译为“共同组织”[5],清华大学的韩立新教授则把《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的“社会联系”译为“共同存在性”。这种复杂的翻译情况表明,我们目前对该词还缺乏统一的理解。
日本学者渡边宪正在《共同体和共同社会理论》一文中认为,Gemeinwesen指的“是经济性的、以生产行为为基础的共同再生产组织和社会”[6](p.374),因而把该词译为“共同社会”。笔者认为,渡边宪正的理解是比较到位的。首先,马克思是在研究经济学之后,才把人的本质与Gemeinwesen联系起来,才有了国内流行的“人是社会存在物”的观点;其次,马克思经常把Gemeinwesen和Gesellschaft(社会)联系起来使用,Gesellschaft更是明显地与物质生产联系在一起的,后来经过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共同体和社会》一书中的著名解释,Gesellschaft指的主要是以经济纽带为中介联系起来的“社会”。不过在本文中,笔者认为,把Gemeinwesen译为“共同体”是比较适合的。因为马克思对该词的使用虽然与物质生产有关,但他并没有把该词和滕尼斯所理解的那个“社会”等同起来,滕尼斯所理解的“社会”只是马克思所理解的“市民社会”,而马克思所理解的社会则接近于“共同体”的含义。
我们在前面指出,费尔巴哈整个类概念的生发点是个体的类本能,而性本能又是类本能的核心内容。与类本能相类似,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共同体”是人的本质。那么共同体在这里意味着什么呢?对于这一问题,马克思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有较好的解释。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Gemeinwesen),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Gemeinwesen)、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2](pp.170-171)也就是说,共同体是个人在活动中创造出来的,这种创造显然不是绝对精神把自己外化为物质世界的那种创造,而是每个人都通过自己的物质生产活动而创造出自己与他人的联系。劳动产品不是抽象的生存资料,而是把不同的个人联系起来的自然纽带。这样,每个人都通过自己的活动而创造出他们的社会联系,既不让自己作为共同体之外的异己的一员,又不至于让自己的个性消失在共同体之中,因为共同体就是通过大家的创造性活动而得以维持的。
由此可见,马克思所理解的共同体是人与人之间的积极的共同存在的关系,这种关系并非以抽象的类本能为基础,而是以个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所以,在马克思那里,人不再有什么抽象的共同本质,而是在共同体之中的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不断地创造自己的本质。我们理解马克思的人的本质理论时,绝不能脱离一个人与其他的人之间的关系。
四
通过以上比较研究可以发现,马克思早期对人学思想的研究虽然借用了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中的类概念,但马克思对类概念的使用却明显区别于费尔巴哈。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说的,费尔巴哈和以前的唯物主义一样,都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对象和现实,因而对人的理解也带有直观的和自然的性质,最终把类本能看做类生活和类本质的基础。马克思则始终在共同体的各种现实关系之中来理解人和人的本质,并对人类生存的各种具体关系进行了分析。其中,马克思对类存在中三种对象性关系的分析明显对其后来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提出“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具有奠基作用。综观这些区别,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费尔巴哈的类概念乃是基于自然唯物主义,而马克思的类概念则基于实践唯物主义。
[参考文献]
[1]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3]侯才.青年黑格尔派与马克思早期思想的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日]大塚久雄.共同体的基础理论[M].于嘉云译,台湾: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9.
[6]韩立新.新版〈德意志意识形态〉研究[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系贵州财经大学教授,哲学博士)
[责任编辑张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