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的思考
2014-04-29徐军
【摘要】本文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湖北黄石市建设和推广应用情况的分析研究,探索对政、银、企关系带来的变化,提出了加强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推广应用 思考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依托互联网为应收账款融资交易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和资金提供方等参与机构提供信息合作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让更多的企业和应收账款参与到融资中来,盘活应收账款存量,提高市场效率,推动应收账款业务的创新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本文通过平台在湖北黄石市建设和推广应用情况的分析研究,探索对政、银、企关系带来的变化,提出了加强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的具体建议。
一、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对政、银、企关系带来的变化
(一)平台成为政府及部门认可的企业融资工具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经信委以及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等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听取人民银行工作汇报、参加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座谈会等,已就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作用和意义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将进一步盘活全市应收账款存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扩大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创新。
(二)平台成为各金融机构收集应收账款融资需求客户的信用资源
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前,各金融机构一般采取分散、一对一等方式寻找应收账款融资需求客户。随着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深入,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平台按批次、批量集中采集持有“优质”应收账款且有融资需求中小企业客户信息,进而进一步拓展各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三)平台成为有应收账款融资需求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据人民银行黄石中心支行对全市50户有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企业调查统计,100%的企业认为应用平台提供的信息合作服务增加了企业融资渠道;100%的企业认为应用平台提供的信息合作服务对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有帮助;62%的企业认为应用平台提供的信息合作服务能帮助企业完成应收账款融资业务;72%的企业认为应用平台提供的信息合作服务帮助企业完成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仍然存在困难。
(四)平台成为基层央行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加大实体经济扶持力度的有效手段
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具有的“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扩大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功能和作用,必然成为基层央行贯彻落实总、分行支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加大实体经济扶持力度精神的首先金融服务手段。
二、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平台业务运营较高层级法律规范
尽管中征登记公司制定了主要包括《合作备忘录》、《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主协议》、《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委托代理协议》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信息合作业务规则》在内的平台运营相关法律文件,但是这些法律文件属于一般性规范文件,法律层次较低。同时,平台尚未制订相关较为全面的监管、统计分析、退出机制、风险救济以及失信惩戒等法律规范,不足以支持平台在全国广泛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法律保障,需要制订更高层次法律文件如部门规章对平台运营进行较为全面的法律规范,才能保障平台业务的有序开展。
(二)企业应收账款精准确认存在一定难度
一是部分债务企业不愿意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债务企业确认应收账款行为带给自身益处短期内不明显,使部分债务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积极性不高。同时,债务企业在平台上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后,还要在资金提供方与债权企业线下交易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再次确认并签发相关法律性文件。在这一确认行为过程中,资金提供方为保障资金安全往往要求债务企业对应收账款对应贸易真实性进行精准确认,导致部分债务企业规定确认应收账款须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签字认可,人为提高确认应收账款门槛。二是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企业确认应收账款受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制约。各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特别是关联方交易信息时间不得早于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时间。按照这一要求,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时,须先行或同时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信息披露。这一规定要求,使这些债务企业既感觉程序繁琐,又担心过多应收账款信息社会披露影响公司自身“资金形象”。三是存在债务企业随意确认应收账款风险。由于缺乏对债务企业确认应收账款监管、惩戒(仅限于取消平台参与资格)等较全面的法律规范,使债务企业随意确认应收账款如变造应收账款、假造应收账款等成为可能,进而将进一步误导资金提供方與债权方线下交易。
(三)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加大了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难度
一是行业信贷准入政策调整将使相关应收账款融资达成交易客户数量和融资量萎缩。部分银行将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参与相关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调整为限制类,同时要求参与相关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交易的债务企业必须是世界500强企业或者是总行级重点客户。短时间内该行相关应收账款融资达成交易客户数量和融资量便由先前的72户和余额近12亿元,萎缩至目前的19户和余额3.5亿元。二是信贷门槛调高将使相关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达成交易难度进一步加大。部分银行增加要求债权企业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等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保证,同时要求相关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信贷期限不能长于合同赊销期限或按税票签发日起不超过180天,显然增加了相关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达成交易难度。三是强化应收账款确认要求进一步增加了债务企业确认应收账款工作难度。部分银行增加要求债务企业在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时必须提供应收账款对应合同号、对应还款来源和对应还款账号并进行法律公证,实际上是要求债务企业对资金提供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确认,势必进一步增加了债务企业确认应收账款工作难度。
(四)缺乏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一是尚未建立促进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的政府及其部门工作机制。政府及其部门尚未建立指导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推动大型工商企业为配套中小微企业或涉农主体应收账款质押提供债权确认服务,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等整体联动、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二是尚未出台促进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优惠政策。政府及其部门尚未出台相关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降低业务门槛,减少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融资成本的政策措施,也没有出台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相关财政贷款贴息政策等优惠政策。三是尚未建立促进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风险补偿机制。没有建立专业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也没有出台引导保险、担保行业积极降低金融机构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的政策措施。
(五)成本控制成为平台各参与机构的隐忧
目前,平台各参与机构仅需一次性投入注册费用100元,即可享受平台信息合作服务。然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主协议》第九条规定中征登记公司有权今后就平台的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平台各参与机构普遍担心随着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不断深入,将实行平台业务逐笔收费,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三、意见与建议
(一)人民银行总行要出台相关平台业务运营较全面的法律规范
目前,在人民银行总行已出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登记业务进行规范的同时,还要尽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平台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对平台业务功能、业务流程以及监管、统计分析、退出机制、风险救济以及失信惩戒等进行全面地明确和规范。由于人民银行总行出台的相关平台业务运营法律规范属于部门规章,还能够对违反平台业务操作规定的机构参与者和平台维护工作人员设定行政处罚追责项目,从而切实保证平台运营过程中防范风险,保障平台业务的有序开展。
(二)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支持力度
政府要加强对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牵头组织全市各部门、金融部门以及企业等建立齐抓共管、协调统一的促进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机制;通过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制订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以及设立平台融资风险担保基金等,引导和调动各平台参与机构使用平台服务积极性;通过健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努力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平台参与者开展平台业务提供更全面、更真实的信用信息;还应利用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机构等多重手段,多种渠道宣传推广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
(三)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政策引导与支持
宏观层面上,人民银行要发挥经济宏观调控职能,通过改善我国企业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大环境,革新企业融资制度,从而使银行业务从贷款批发业务逐步转向面对中小企业的零售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微观层面上,要适时出台指导意见或管理规范,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实践平台业务,合理防范风险,提升业务水平。
(四)各金融机构要加快依托平台服务的金融产品创新进程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提高信贷产品创新效率,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开发依托平台服务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系列新产品,进一步加大产品宣传力度,增强自身的金融竞争力。同时,要在建立和落实较为完善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资产评估等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企业融资门槛、減少审批环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努力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不断发展。
(五)各企业应重视和维护自身信用并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应当进一步树立信用意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升信用信息披露水平,靠自身资信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机会;同时,应深化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认识,改善应收账款管理,提供合格的应收账款单据等授信申请资料,以便获得金融信贷资金。
参考文献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2]《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主协议》(中征登记公司).
作者简介:徐军,男,浙江镇海人,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黄石中心支行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调统科副科长,中国人民银行大冶市支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黄石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科长,研究方向:金融、银行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