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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版权问题及我国版权策略研究

2014-04-29董永飞

中国电子商情 2014年11期
关键词:作品版权版权法版权保护

引言:文中就孤儿作品版权研究的重要性,孤儿作品成因展开深入分析,并针对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孤儿作品版权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孤儿作品版权问题研究的重要性

依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不需注册,不需发表版权声明,不需依附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因此追查作品的版权人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尤其是对古老的作品而言更难。当某人想使用作品而不能找出版权人时,潜在使用者通常选择放弃使用,原因是害怕被起诉或制裁。结果孤儿作品被闲置无人问津。尤其近年来,版权问题引起的诉讼接连不断,人们对孤儿作品的使用更加望而却步。[1]据英国统计,英国电影协会中有10%的英帝国战争博物馆馆藏约两百万档案图片与艺术作品已是孤儿作品,英国国家档案馆与记录馆中有近150英里的书架文档中有40%疑似孤儿作品。英国国家图书馆认为孤儿作品的数量已经超过了受版权保护图书的40%。孤儿作品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因版权困境而无法体现,将之遗弃不为大众所用实为可惜,若将其视为公共领域版权作品为大众所用,又将损害众多版权人的利益。

二、孤儿作品成因分析

2.1版权法保护期限的延长

美国国会于1790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该部法律授予美国作者在作品完成之后的14年内享有印刷、重印、出版其作品的权利,作品更新后在接下来的14年内继续享有该项权利,法律通过这项专有权利激励作者创作新作品,与此同时,为了刺激创作以及推进科学进步又对这项权利进行了限制,即在一段时期后将作品置于公共领域为大众免费使用。1831年国会对著作权进行了修订,将最初的版权保护年限在14年的基础上另增加14年变为28年。1870年,国会将在地区法院进行版权注册登记与保存功能这两项职责转移到国会图书馆,建立了国家版权系统,为大众提供版权服务,为国家图书馆提供版权作品。1976年版权法案遗弃了之前的版权法,同时延长版权保护时限,作者生前与死后50年,对于受雇期间创作的作品,已出版发行的保护期为后75年,未出版发行的保护期为100年。

2.2版权保护范围扩大而例外原则狭窄

美国《版权法案(1909)》依据联邦法律延续了扩大版权保护范围与版权可用性的历史趋势,在很多领域让版权条款自由发展。首先,批准某些未出版文献资料进行版权注册登记,该法案以强制许可控制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以“收益”对表演权进行限制。随后1909年法案中,将动作图片也纳入了版权保护范围。版权扩张使作品置身于版权保护范围之内,增加了版权使用许可获得作品的数量。导致数以万计应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在2019年前保持着私人占有状态。

有权利就有限度,版权的限度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时效,即作者生前及死后70年的有效时限;二是强制许可、合理使用、以及其他未经作者许可便可使用的例外许可权利,这两项限度是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是美国特有的版权豁免术语,发展成为保护第一修正案价值维持版权法的法治写入美国《版权法》107条款。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判定合理使用有三步检验,第一必须限于某些特殊的情况,第二,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客体的正常利用相抵触;第三,无论如何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就法律所促进的价值而言,公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合理使用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2] 相对而言,孤儿作品使用的侵权豁免较狭窄,严重阻碍了使用者的步伐。

2.3版权的专有性

美国国会根据美国法典第17章建立强有力的版权系统,版权作为美国宪法规范对原始作品作者身份的一种保护方式,使得版权作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智力作品持有一定权利。随着时间推移,“版权”已成为授予作者保护作品的一项绝对权利。在版权诉讼中,版权人若证明侵权已发生,只需提供“作品版权所有权”与“作品原件被复制”,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便属于侵权,而侵权责任免除仅在侵权人提供合理抗辩时。美国宪法授予国会制定法律特权以“促进科学与有用艺术的进步”,促进知识创造与传播,进一步推进公众利益。而国会所设计的版权体系能够刺激作者创作、出版商传播新作品,这种刺激是以货币报酬形式得以表现,复制仅在不损害版权人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三、我国孤儿作品版权问题解决策略

3.1行政约束

由于侵权诉讼审理时间较长,通过法律制止侵权的效率不高,而且诉讼会花费一定的费用与时间,同时需要诉讼人准备大量的文字材料,介于此,对于涉案金额较少的侵权事件,当事人一般不愿诉诸于法院而放弃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此时司法管理便略显不足。因此,打击版权侵权仅有法律是不够的,还需结合行政管理才能对侵权给予有效遏制。[3]

3.2建立自愿版权注册机制及版权查询数据库

美国为了保护版权要求版权人对其作品进行注册,并要求作者上缴国会图书馆保存副本,这已有180多年的历史。根据《伯尔尼公约》,“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我国可采取自愿原则,不强行规定版权人进行版权注册登记,若有意愿注册登记,版权管理机构可对版权作品免费注册登记,可以对版权使用者的版权查询收取基本工本费用以维持版权登记数据库的开支。

参考文献

[1]Jerry Brito,Bridget Dooling.An Orphan Works Affirmative Defense to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ctions[EB/OL].

http://www.mttlr.org/voltwelve/brito&dooling.pdf[2012-3-21].

[2]吳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3.

[3]董永飞.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及我国版权策略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1:41.

(作者单位:沈阳药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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