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路上,当防五大陷阱
2014-04-29杨学友
杨学友
求职者由于缺乏社会经验与阅历,可能落入个别不法之徒设下的就业陷阱。因此,就业季中的毕业生需要时刻提防就业市场中所存在的一些不安全因素。
“空白”的合同不要签
【案例】应届毕业生小张应聘到一家电子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小张的月薪为5800元。试用期过了一半,公司才拿来正式合同让小张签字。可是小张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岗位和工资,且留有空白。但小张认为找份工作不容易,于是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在3个月试用期内,他每月工资只有3800元,而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工资依然没有变化。小张找到人事部门说理,要求公司支付当初承诺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公司拿出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当初约定不同的是,这份合同空白处写上了劳动报酬为每月3800多元。
【分析】小张遭遇劳动合同“被填空”这样的陷阱现象并非绝无仅有。个别缺乏诚信的用人单位为谋取私利,在提供的合同文本中保留一些空白处,以便需要时可根据单位的意愿随意更改,这为劳动者日后维权埋下隐患。尽管该公司在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时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可小张若不能举证证明该劳动合同空白之处的工资额3800元系她签字之后“被填空”而要求公司兑现当初承诺的工资数额并在辞职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均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该案例告诉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单位公章,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等,发现空白劳动合同,要果断地要求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不要贸然签字,以免被“空白合同”钻空子。
先“培训”的美事莫轻信
【案例】22岁的小周系某职专应届毕业生,今年5月初,他在一家人才招聘网站上发布了求职简历。3天后,一个自称“某食品公司”人力主管的人打来电话,希望小周前去应聘。为慎重起见,小周登陆了该食品公司的网站,发现确有此公司,就放松了警惕。翌日下午该公司“人力主管”又来电话,向小周提出若接受公司应聘,可先去公司设在外地的总部接受培训一个月,然后回来便可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随后,人力主管还专门安排了对小周的“电话面试”,面试非常专业,让小周彻底相信了对方。可当小周到达总部后,立即被工作人员“借走”身份证、手机,然后被逼着上“洗脑课”。在被强行骗取3800元“食宿费、培训费”后,小周于深夜逃离并报警。
【分析】该案例中的非法传销组织无论能否被查实,小周的实际经济损失(路费、食宿费、培训费等被骗钱物)都难以追回。小周的遭遇告诉我们,未经当面面试、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上班就能接受培训的美事万万不可轻信。因为天上不会无缘无故地掉下馅饼,倘若真的有“掉馅饼”之事,那馅饼落地的地方一定就是一个偌大的陷阱!
收取岗前培训费不要交
【案例】大四毕业前夕,小朱在网站上看到某软件公司的招聘信息,于是和另一名同学一起投递了简历,又一起参加了该公司的面试。出乎小朱意料的是,面试进行得非常轻松愉快,且二人均通过了面试。然后,公司的负责人让二人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和300元的服装费,并解释说钱在试用期结束时全额退还。小朱与同学一商量,觉得钱不是很多,而且工作之后应该能很快挣回来,就交了钱。一周之后,小朱与同学按该公司事先的约定来到公司所在的写字楼报到,可该公司及其招聘人员早已人去楼空。
【分析】凡在招聘时以某种名义收取费用的,即使不是骗子,也一定不是诚实守信、敬纪守法的正规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上述法律明文规定,是正规的用人单位招聘者必须知晓的。在当下的最难就业季更应提高警惕,不管招聘单位是收取服装费、培训费还是押金,求职者都应该坚定地说“不”,防止骗子设下收费陷阱。
街头小广告招工莫联系
【案例】应届生小牛几次应聘未如愿,正当他对前途感到迷茫之时,在火车站小旅馆附近电线杆上看到一则写有“酒店高薪招公关”的小广告。广告称,公司招聘身材好、五官端正、思想开放的青年员工,男女不限,月薪万余,也可兼职。经电话联系,小牛立马前往应聘。可当他按对方要求在某酒店门口等候了一会儿后,对方电话告诉他说面试通过了,随即叫他汇钱到指定账户,并称这些钱是工作前需要付的诚意押金。汇完这些钱后,对方又要求缴纳制作服装的费用,待小牛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再次拨打电话质问时,对方早已关闭了手机。
【分析】类似在街头乱张贴、发布的招聘广告,几乎没有可信度。有的广告为了增加诱惑力,往往以带有暧昧含义的字眼发布招聘启事,吸引一些学生以及其他无社会经验阅历的青年人。一旦有人上钩,发布招聘者会指定一个地点让应聘者等候,其实骗子根本就不在现场,随即他们便开始通过所谓的“面试”想方设法骗钱,金额从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在此告诫毕业生,找工作还是要通过正规渠道,切忌大意。
笔试成果莫随意白送
【案例】已有5年工作经验的安女士因工作强度太高决定跳槽。经网上联系到某同行业公司应聘市场营销部门经理岗位,每月薪酬为15000元。安女士顺利通过初试后接到笔试通知,考试内容是为该公司即将推广的产品写一个详细的市场推广宣传方案,并制作成PPT。不料交付笔试答卷后,安女士再也没有接到消息。事后,她发现该公司在后来的市场推广中全部使用了自己制作的PPT方案。
【分析】《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3条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版权)。安女士若想维权,必须证明该公司所使用的PPT方案系她所制作,若不能举证,应自行承担后果。因此,本案例给我们的提示是:要防止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被招聘方窃取,在不能判断招聘单位真实意图,又想获得工作机会的情况下,需要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必要的保护。在提交策划案等劳动成果时要准备两份,自己应保留备份,并要求招聘单位签字确认,或者在提交策划案时附上“版权声明”,并要求招聘单位签收,防止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被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