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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想合葬 子女分歧上公堂

2014-04-29杨子

中老年健康 2014年12期
关键词:遗愿骨灰口头

杨子

再婚 立口头合葬约定

吴师傅早年是一家国企的大客司机。48岁那年,他的妻子因病去世。尽管因为给妻子治病花光了积蓄,可为人老实、性格又好的吴师傅单身没几天就有许多同事朋友为他介绍对象。想到三个孩子尚未成家,吴师傅迟迟未做出决定。

两年后,吴师傅与小他7岁的肖燕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双方的感情很好,双方子女相互往来也如同亲兄弟姐妹似的,非常融洽。后来,在双方子女的支持下,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吴师傅与肖燕恩爱有加。更难能可贵的是,吴师傅与肖燕对待对方的子女都远远超出对自己的孩子,且数年如一日。

2012年初春的一个傍晚,已是71岁的吴师傅与肖燕饭后如往常一样出去散步,双方谈论起早晨参加邻居大哥葬礼一事颇有感慨。“人都会有那一天,将来百年之后,你想与谁在一起?”肖燕试探地问吴师傅。吴师傅凝神注视着肖燕,反问道:“那还用问吗?你说呢?”而后的日子里,夫妻俩不只一次地在亲朋好友及周围邻居面前公开地表示:“百年之后合葬在一起,下辈子继续做夫妻!”

离世 与谁合葬生矛盾

转眼到了2013年春节。已经咳嗽了很久的肖燕去医院检查时,被确诊为肺癌中晚期。肖燕临别时,当着查房护士与一名实习生的面,对病床前的子女们说:“妈怕是不行了,我与老吴早有约定,后事由他决定和操办!”翌日夜间,肖燕告别了心爱的丈夫与子女,撒手而去。

商量如何安葬肖燕骨灰时,不等吴师傅说出合葬约定,肖燕的大儿子赵楠楠抢先表示:“我妈必须和我爸安葬在一起。”吴师傅的子女也表示支持。随后,当吴师傅说出合葬约定时,赵楠楠低声说道:“我们都知道你们二位老人再婚20多年来感情一直很好,您待我母亲和我们的恩情没说的,我这辈子都忘记不了。可我老家有习俗,原配夫妻合葬,天经地义,晚辈不敢违背祖辈习俗。再说,我与妹妹也无法让已经过世多年的父亲一个人孤零零地埋在乡下。”眼看一时无法达成一致,吴师傅提议,肖燕的骨灰暂时存放在殡仪馆,等双方考虑成熟、达成一致意见再安葬。

起诉 按遗愿处理后事

2013年清明节前夕,吴师傅将双方子女召集到一块儿,解决老伴的安葬问题。吴师傅希望晚辈们尊重、理解二位老人的约定与遗愿,可赵楠楠兄妹二人依然不同意。无奈之下,吴师傅提起诉讼。

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多次做赵楠楠兄妹的工作,最终,兄妹俩同意由吴师傅按逝者遗愿处理后事,不予干涉!

法官说法

《继承法》第十七条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肖燕于病危之中留下口头遗嘱后,不存在病危解除情形。该遗嘱有医院护士、实习生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符合口头遗嘱构成要件,而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我国民法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民事行为自治”,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民事主体以协议、遗嘱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及其他权益。骨灰作为先人死后自己身体的遗物,除传染病亡者、特殊战犯等法定特殊情形外,死者有权在生前对自己的骨灰等作出安排。

《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夫妻之间相互抚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夫妻一方死后安葬义务依然属于法定的抚养义务内容,安葬义务在法律的角度上已确定为夫妻一方承受,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同时,从我国婚姻法律角度考量,一方死亡就意味着二者的婚姻关系结束,如死者在生前没有特别声明,应与再婚后的配偶合葬。更何况本案中,肖燕遗嘱申明确了与再婚丈夫合葬之事由再婚丈夫吴师傅办理。

至于赵楠楠所在乡下有“原配夫妻合葬”的习俗,是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且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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