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个人破产法对私营小企业的重要性
2014-04-29李亦宏裘佳苗
李亦宏 裘佳苗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摘要:破产制度,是对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体制进行规范的一种法律制度,使市场主体在更加规范化的环境中进行市场竞争。目前,我国已实行的破产法律,主要是针对于企业法人,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在 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并于 2007 年 6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对于 1986 年的破产法试行,我国破产制度法律建设已有了多方面突破和变革,但是个人破产制度却始终没有被纳入破产范围之内。个人破产制度体现了公平的理念,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可以促进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在一个更加合法化的环境中来获得新生。从法律角度来看,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可以填补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破产立法所存在的空白。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可以让我国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得到很好的处理,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加快我国在经济与法制上进一歩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企业个人破产法;私营小企业;重要性
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自然人等之内的私营经济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所占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如何行之有效的保障其合理高效发展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课题。市场有风险,但不能因为风险而拒绝进入市场进行生产、经营、消费。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企业法人有企业破产法来化解处于破产状态(即资不抵债)的企业纠纷。而对于另外的市场个体,比如:普通自然人、个体工商戶、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于实际破产状态时,却无法依据相应的法律来化解纠纷矛盾,需要在承担无限责任的压力下艰难生活直至还清债务。事实上,大部分的个人在这种债务的重压下无法还清债务更谈不上重新幵始。很多有责任感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甚至选择自杀,这对社会而言是个极大的损失。在国外,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是解决个人无法支付其全部债务时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可以能及时地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救济,该制度能有效地免除其在破产后能不能清偿的债务,重新创造自己的人生新精彩。同时保障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人(即处于破产阶段的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共担损失共享利益,较为有效地满足一部分债权。对于我国众多的私营小企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任务迫在眉睫,以此来解决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众多因创业投资不慎或过度消费等引起的个人支付不能的问题。
一、建立个人破产法的可行性
我国己经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和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也向華及主义转变,而且我国新破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我国承认域外效力。纵观近几年国际上有关破产的案例,例如麦道夫欺诈案、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等,因为信誉危机而导致的破产案例从自然人到企业乃至国家,影响力也是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联合国在1997年签署的《关于跨国破产示范法》中规定法院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受破产影响人的利益保护条例,我国作为成员国之一,则也应该遵从。1999年联合国又制定了《破产立法指南》,其目的在于“建立一套高效有序的处理债务人困境的法律框架”。指出破产(包括个人破产)的明确规范,在一国提起的破产程序涉及债务人的财产且不论其财产是在本国还是国外,都应当遵守《指南》。若我国不尽快建立有关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那么当国外债权人在国外根据相关的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向我国法院提起我国境内的债务人破产申请时,我国将无法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个人宣布破产;或者在外国的公民(债务人)依外国法律对个人财产进行破产法律宣告,其效力扩展至我国公民时,我国债权人将无法请求国内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是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在国际交流过程中更为平等有效地保护本国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利益的有效途径。所以我国应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这样才能进一歩降低司法适用中的国际冲突,,更好的与国际社会接轨,促进国家间的文化融合。
二、完善我国破产法对私营小企业的重要性
我国现在的社会经济主体多种多样,民商法中的平等原则要求平等对待每一个民商事主体,那么通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势在必行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内容更加完整,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而且,随着破产法的逐步进步和发展,破产法不仅需要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为使命,与此同时也面临着需要对债务人的生存和精神重视。就像很多学者说的那样,破产法的主要功能就是,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时候,需要最大限度公平的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而免除债务人破产程序之后仍没有偿还的债务,并且同时对社会上的不良资产进行清理。
市场经济主要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控,风险性和不可预期性是不可避免的。市场经济是以优胜劣汰为规则,自然会有市场主体被淘汰,但是需要合理的方式使其退出市场,以求东山再起之机,也就是说通过实施破产法来将那些资不抵债的商业主体进行宣告破产,从而可以将他们排出在商业关系之外,从而让商业主体队伍更加纯洁,这样可以纯化之后的商业法律关系。同时,破产制度还可以豁免掉破产债务人的一部分债务,从而可以让其更快的走出债务危机。这样的破产救济制度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个功能,是其他的法律制度所无法取代的,这也是破产法其本身的根本价值,与其他的执行程序等都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通过国家的公权力来解决一些不能被解决的债务关系。而对于中国目前不完善的破产法显然要达到这种完美的要求缺少很多条件,所以首先应该完善其破产法,将个人破产法加入进去,以求对于那些普通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破产也有法可依有法可破。
三、个人破产法对维护私营小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债权人平等受偿,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偿还所有债务时,只能清偿部分债务。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这所谓的“部分清偿”便会出现许多情况,通常有三类:一类是债务人不能宣告破产,意味着其要承担无期限的债务,“永不翻身”,此时债务人便可能想方设法利用非法手段隐匿、转移财产,恶意抵制债权人;二类是债务人将其有限的财产优先清偿给与其有特殊利益之人,以求“日后照顾”;三类是债权人诉诸法院,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查封、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先诉先得”。不论出现上述哪种情况,都将损害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当个人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按民事诉讼法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受偿。如此一来便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参与分配制度以诉讼为前提,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便无计可施,得不到清偿;第二,参与分配制度无公告程序,先诉讼的债权人便先得偿付,没有参与或之后诉讼的债权人便可能得不到或少得清偿;第三,参与分配的债务人的财产只包括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这更不能保证债务人对其他财产的处理。为了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防止弱肉强食,争先恐后的消极现象出现,必须早日出台个人破产制度。
结语:我国私营小企业在发展中需要以资产的有效监督、有效利用、有效防范风险为主,保证利用资金可以发挥效用最大化,帮助企业内部实现利润最大化,使国有资本使用更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保证未来企业的稳定发展。让我国在未来发展中更具有竞争力。
虽然现阶段我国的破产制度仍然局限于企业法人,对那些出现支付不能情况的债务人只能采取民事执行的方式来进行财产分配。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简单的民事执行已经不能够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了。而个人破产制度既可以一次性的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又可以保障诚信债务人最基本生活维持,并且给予其再次开始的机会。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社会客观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当代文明社会对人权的尊重。坚持以诚信、负责的理念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蓝图。在倡导个人破产制度及早纳入立法规划的同时,主张我国应制定统一完善的破产法,并有步骤的完善相关制度改革和机构人员的建设;建议个人破产的程序结构中,司法外破产和司法破产应当相辅相成,以积极的个人重整和及时的清算分配共同保证债务公平有效的清偿。我国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主体设计适当的程序规则,增强程序的可适性,实现程序之间合理的转换。对自由财产的甄别,对失权程序的安排,以及不同程序中不同免责机制的设计,不仅应当体现出个人破产制度对负债的清偿、诚实信用的激励,也需要为制度的执行者留下必要的裁量空间,检验个人破产制度执行者的能力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