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特点及解决对策
2014-04-29张烨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摘要: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农民工”的一个细分群体,正逐步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他們虽然给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使他们违法犯罪的原因及作案手段都具有独特性。本文立足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发展史及对其犯罪特点的分析,从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加强法制宣传、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几个方面总结出控制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合法权益;二元制结构 刑事政策
改革开放至今,农民工问题日益渗透于我国国情之中。为了改善农民工犯罪现状,仅靠严厉打击是不够的,需要从多方面考虑建立一整套社会制度去改善农民工生存现状,让他们在城市有立足之地,给新生代农民工们创造良好的打工环境,并且给予关怀和帮助,彻底破除城里人对农民工的歧视心理,引导他们积极向上,从根源上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
一、新生代农民工概念
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在上个世纪八十或九十年代,年龄大约在16至28周岁之间,户籍在农村,但跟随父母长期在城市生活打工的青年人,是“农民工”的一个细分群体。
与以往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有着“三高一低”的特点: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①这些特点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发展中显得很被动,使他们面对着纷繁的社会难以实现心中的梦想,虽然这种被动会增强他们务实、拼搏的精神,但也让正处于青春活力的青年们在城市的刺激下爆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已经普遍存在,多为侵犯财产型犯罪,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秩序。为此,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已成为政界、学界研究的焦点,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关注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特点
(一)犯罪低龄化明显
与以往农民工相比,犯罪低龄化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的显著特点,从犯罪年龄来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有着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传统农民工犯罪多为中年人,因为他们多出生在60、70年代,在城市打工时间较长,犯罪年龄基本在35岁以上。因为整体素质不高,社会认同感较低,一时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或是工作后受到不公平不平等待遇,使一个个处于青春期的叛逆青少年们不惜铤而走险,走向犯罪道路,用极端的方法去改变现状,获取收入。这些未成年人缺乏父母教育,对事情的辨认能力较低,极易受人蛊惑,成为犯罪的“利用工具”。
(二)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
城市犯罪中农民工犯罪占到了大多数,从以往农民工犯罪来看,多为侵犯财产型犯罪,比如盗窃、抢夺、抢劫之类的犯罪,扰乱社会秩序。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根据2008年至2009年两级法院所受理的新生代犯罪案件统计情况,盗窃的占31.8%,抢劫的占27%,故意伤害的占11.6%,抢夺的占5.9%,涉毒的占5.5%,交通肇事的占4.I%,敲诈勒索的占2.6%,强奸的占1.6%,诈骗的占1.4%,绑架的占09%,寻衅滋事的占07%,故意杀人的占0.32%。与以往农民工犯罪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类型多样,不仅仅是盗窃、抢夺、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还有着其独特性。
(三)犯罪形式多为团伙作案
新生代农民工进入陌生城市打工,面对着生疏的环境,再加上正处于年少之时,耐不住孤独与寂寞,渴望有自己的朋友圈、交际圈,这样的共识无形中使大量农民工聚集在了一起。随着朋友圈的扩大,新生代农民工一旦面对不公平待遇或是其中一个有盗窃、抢劫等犯罪想法,就会影响到整个朋友圈,他们常常聚集起来一起谋划、一起行动,逐渐形成了一个个盗窃团伙、抢劫团伙等。同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在向新生代农民工招手,对于初来乍到的他们来说,难以抵制暴利的诱惑,他们认为加入黑社会可以使他们在城市有立足之地,可以有丰厚“收入”,可以享受城市的舒适生活。这样一来,新生代农民工团伙作案成为主要作案形式。
三、预防与遏制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改革户籍制度
我国如今仍摆脱不了城乡分离的局面,在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下,限制了农民的自由流动,加大了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距。城市对农民工的抵制仍未减退,这让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感到到城市的冷漠与排斥,他们渴望不再漂泊,渴望受到城里人的尊重,所以只有让新生代农民工们感到公平平等,不再受城里人的歧视,才可以消除农民工对城市的仇视心理。因此打破目前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建立城乡户籍一体化迫在眉睫,改变以往农村户籍与城镇户籍截然分离的局面,逐步缩小城市与农村的差距,让农民工感受到进入城市就像回到自己家一样,没有歧视、没有压力,给农民工一定的发展空间,让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和城里人一样的待遇,减少对农民工在工作上的身份限制,使他们不再有自卑感,让农民真正加入到社会管理中去。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仅靠改革户籍制度是不够的,当给予新生代农民工与城里人同等的身份后,不改变他们平等获得报酬的现状,无法实现物质利益的平等也会给新生代农民工心理带来极大的不平衡。如果不能保证新生代农民工的各项利益,不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仅靠改革户籍制度,这样的改革结果势必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是保护城市人口的,对进城打工的农民规定极少,城市居民有自己的社会保险,而农民工进入城里打工,有时连最基本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也享受不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保障,相对于他们整个家庭也有了保障,便可在无形中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对社会和城市的认同感、归属感。
(三)加强自身教育,创造就业机会
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和道德教育,既可以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又可以加强他们工作技能,为以后发展提供条件。当新生代农民工有了相对固定的工作,并且有了相对较高的收入后,就会逐渐改变仇富心理,从而避免犯罪发生。改善就业现状,同时还要坚决遏制企业、公司向农民工榨取廉价劳动力,为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发展创造良好机会,使他们走上勤劳致富的道路。
(四)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司法机关要贯彻好中央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威胁公共秩序、社会治安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譬如累犯、严重暴力犯罪、团伙作案的犯罪行为,要严厉予以打击。但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是青年人,未成年人又占到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刑事处罚当中,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用相对宽容的刑事政策去感化青少年,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彻底去除犯罪念头。对于偶发性、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给予从宽处罚。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判处,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定罪处罚,从犯罪的四要件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该严时严,该宽时宽,宽严相济,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处置为辅”的方针做出判决,消除他们因犯罪而产生的不良记忆,使他们改邪归正,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张烨,女,汉族,山西省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13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