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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倒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2014-04-29赵杰昌杨泞瑕

职业 2014年12期
关键词:签订合同签合同落款

赵杰昌 杨泞瑕

近年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双倍工资案件占到一定的比例,且在部分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入职一段时间后补订的,且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又要求劳动者将合同订立日期写到入职时,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已倒簽合同为由免除其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呢?

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说,实践中对此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事后的倒签行为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倒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也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曾经存在,不能免除其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从此条款看,可以明确用人单位在补订合同之前仍有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而倒签劳动合同与补订劳动合同的差别仅在于倒签合同的落款时间为入职时间,而补签合同的落款时间为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可见,倒签劳动合同与补订劳动合同的区别仅为合同落款日期上的差别,且基于签订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签订日期应该以实际签订日期为准,而劳动者之所以会在合同上署上非真实的日期,往往也是基于要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等压力,故笔者认为倒签劳动合同和补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清劳动合同确系倒签,则不应该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虽然现行劳动法律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但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仍在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大量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在长时间用工或者是吃了两倍工资的官司后,才了解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遂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同时为了规避支付之前两倍工资的责任,往往要求劳动者将补签合同的日期落到入职时,此时劳动者应特别注意,如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签订合同,很可能造成日后对实际签订日期难以举证,仲裁委仅能按照合同落款日期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最后导致无法支持劳动者双倍工资请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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