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代签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4-04-29颜梅生
颜梅生
编辑同志:
近日,公司以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决定将我解聘。我表示同意,但因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每月双倍工资。公司却说,我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由同我一同入职、与我关系密切的同事李某代签,应当视为彼此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但我并没有授权或委托过任何人代签,因此我多次提出异议,无奈公司却一再置之不理。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
读者:姚晓琳
姚晓琳读者:
公司必须向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資。
一方面,李某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8条也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正因为你没有委托或授权李某代签书面劳动合同,事后你也没有追认,决定了李某代替你与公司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对你发生效力,也意味着你与公司之间属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公司难辞其咎。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公司认为你已委托或授权李某代签书面劳动合同,却又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自然也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即向你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