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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企合作需要法制保证

2014-04-29胡勇

农家参谋·种业大观 2014年12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种业科技成果

胡勇

除了商业性的公司法、合同法外,科企合作在目前罕有可操作的国家法律法规,使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目前我国种企中,除了少部分企业有育种机构支持外,大部分还都要走科企合作的路,要与我国的400多家各级农业科研机构合作。谁找到正确的合作对象,谁就找到了自己的优势发展潜力。如今我国5200多家种企与各级科研机构正在进行着各种形式的合作,合作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推动了企业的发展与成长。

育种资源、技术优势以及新品种是种子企业重要核心竞争力之一,而科研院所恰恰掌握着这些;种子企业在市场开拓、销售渠道、产业开发上有着众多科研院所无法比拟的优势。科企合作是科企双方优势互补的过程,这种合作的结果是1+1>2。

科企合作的合作方式主要有产品合作方式、项目合作方式、股份合作方式、联盟合作方式、专家合作方式、委托合作方式等。

产品合作方式是最主流的方式,科研机构把品种交给企业由企业来推广。例如,中国农业大学108与多家种企合作;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郑单958”与4家企业合作;浚县农科所“浚单20”与4家企业合作;北京农林科学院“京科968”与5家单位合作等。

项目合作方式主要是为申报国家项目而促成的合作,因为申报国家项目要求企业与转化单位合作,所以会出现这种临时的合作。由于国家项目申报要求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申报,促成了科企合作,这种项目合作是短期的“相亲”,可以为长期的“联姻”打下基础。

股份制合作方式是比较稳定且符合现代企业运营理念的合作模式,明确了股权和运营管理。例如,中国农科院作物所与国内8家企业“1+8”的合作,中种集团与北京市农科院合资成立中种杂交小麦种业(北京)有限公司合作等。

联盟合作方式是相对松散的形式。例如,玉米产业体系与多家企业的联盟合作、科技部组织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专家合作的方式是围绕专家这个群體开展的,很多企业和科研院所因为一些专家而走到一起。委托研制的方式是以品种为核心,企业目标明确且快速获得品种的方式。

科企合作的方式有很多,好处也有很多,可以推动种企发展,同时为企业培养了研发人员队伍,推动了科研教学单位的成果转化。“同时也有一些问题,一些科企合作不稳定,很难见到长期效果,产权成果分配不明晰,两相争斗。”北京屯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侯云鹏告诉记者,“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对企业抱有疑虑,很容易导致合作不稳定。有时一个专家同时和多个企业合作,也是不稳定的基础。”

科企合作是国家创新驱动很重要的一部分,随着政策的推动,科企合作将越来越好。“目前两者最需要的是国家对这种合作的制度保证。”华中农业大学教授、马铃薯育种专家谢从华告诉记者,“除了商业性的公司法、合同法外,科企合作在目前罕有可操作的国家法律法规,使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农业部于8月13日上线试运行的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是科企合作公平、公正、公开的新舞台,而种业科技成果确权为这个舞台打开了一扇新门,科研成果从“赋权”到“权益兑现”,交易平台发挥着桥梁的作用。通过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让所有创新成果公开进场、公平交易,所有的程序都在阳光下进行,实现成果权益最大化;可以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有序流动,实现创新成果在全国、全产业链配置效率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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