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潜在风险应引起关注
2014-04-29刘毅华
刘毅华
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在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矛盾。根据人民银行日常工作监测及参与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检查工作,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制度执行、风险防控落实、贷款主体选择、征信信息获取等方面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应引起高度关注。
一、小额贷款公司产生背景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在民间借贷十分活跃,许多资金在寻求投资的渠道,参与市场借贷活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引导政策,给民间资金一条进入金融领域的通道的背景下产生的,是缓解社会资金供需脱节的措施之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定义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行业界较为认同的观点是,小额贷款公司是非公众金融机构。因为它是在做金融业务的机构,但是它的资金来源决定了它不是面对社会公众的,而是对于少数的股东和有限的资金来源的。小额贷款公司用自己的资金或有限的、低杠杆的外源资金进行放贷。
对公众金融机构,也就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一套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实行审慎监管。对非公众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有限监管,监管的红线是防止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防止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引发社会风险。目前看,监管的红线执行较好,但在贷款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操作规范等风险管控方面,存在一些潜在风险。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转型期的政策意识、经营意识、风险意识有待提高。
二、存在一些潜在风险的表现
(一)贷款制度执行不到位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强化贷款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小额贷款公司虽然都制定有贷款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流于形式,不能真实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资金使用监督情况。贷时审查资料中连最基本的营业执照、企业会计报表、贷前调查报告、抵(质)押等资料都没有,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由高管人员说了算,贷款业务流程和操作极为不规范。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没有较好体现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二)风险防控落实不到位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虽然大部分都制定有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未严格进行资产分类,如有的逾期贷款占贷款总额的30%或50%,展期2次未归还;有的借款人生产经营已经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借款人出走或出逃,报表显示仍是正常贷款形态。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没有跟进,如发出贷款催收通知、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资产保全等。计提呆账准备金是为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效益,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实际操作中,在计提呆账准备金方面有的按1%-3%计提,未按五级分类规定计提;有的未计提呆账准备金,不能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性。
(三)贷款主体选择风险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经营规模等因素,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竞争环境大背景下的夹缝中寻求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突出的特点是自然人贷款比重较大,一般情况占60%,高的占90%。自然人贷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是有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但在贷款业务申请办理时,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不以经济实体为主体申请办理贷款,而是以自然人为主体办理贷款。对于这一特殊现象,小额贷款公司的解释是,一是为了拓展业务,二是方便简化贷款手续。这些以自然人为主体的借款人,贷款用途一部分是生产经营,一部分是投资投机,另一部分用途不明。这些借款人有的不符合银行贷款准入条件,转而求贷小额贷款公司,有的是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的关系客户或关系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审查审批时,偏重于个人关系和情感及高管人员掌握的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这些贷款的一部分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由于以上因素,决定了这部分贷款不能进行规范的信贷管理及审查,存在到期不能还本只还利息或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风险。
(四)向关联方提供贷款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绕圈子”等隐蔽性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贷款的情况,这部分贷款使用时间长,利率比其他贷款优惠,没有能说明贷款真实用途的审查资料。向关联方提供贷款,一是减少了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资金;二是存在抽逃资金嫌疑,三是此类贷款属于“关系贷款”,审查流于形式,用途不明,存在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五)不重视征信信息获取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普遍缺乏有效抵押物,风险防控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风险防控意识淡薄及误区,主要表现:一是认为客户大部分是小贷公司主要股东上下游的关系企业及老客户,小贷公司对其经营情况、信用情况等较为掌握,认为自己掌握的情况超过信用报告反映的情况;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报告获取途径主要是人民银行、开户银行、与小贷公司经营管理者关系较好的银行。通过间接途径获取信用报告存在一定难度需要花费一些时间。由于以上因素,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未很好使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未充分认识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能为审查借款人信用状况、负债情况提供一定依据。实际业务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存在多头贷款、多方负债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及时有效掌握,影响贷款审查發放的判断。今年一季度,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就出现部分客户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情况。
三、政策建议
(一)尽快建立健全规范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应将主要工作重点和精力转到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定位、业务经营规范、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业务风险防范等业务和风险监管方面,尽快建立健全规范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加强监管力度,强化规范操作
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认真执行贷款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加强培训指导,认真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技能及风险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指导和督促其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运行中,省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策业务指导、信息沟通交流、扶持政策落实、存在问题困难分析研究寻求解决等行业协会的作用,改变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各自为政、“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信息不对称等状况。
(五)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
在经营发展中,小额贷款公司也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与普通工商企业是不一样的,经营的产品是货币,是要在更加严格的金融法律法规管控下开展业务经营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