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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使用现状及发展前景

2014-04-29欧阳乐杨昆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2期
关键词:反贪侦查人员办案

欧阳乐 杨昆

电子数据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由来已久,比如硬盘恢复、短信记录获取、数字图像比对等,但由于缺乏对电子数据的明确定义,各地的实践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规范化程度不够,电子数据的获取与运用尚处于初级阶段。

一、反贪侦查中电子数据的常见类型及技术方法

学界对于电子数据的讨论由来已久,对其定义和界定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一般而言,所谓“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而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各种存在形式可以统称为电子证据。电子数据是各类电子证据的本质,是各种外在表现形式的内在属性和共同特征。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电子数据,其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且易于更改。

(一)电子数据的常见类型

在侦查工作中常见的电子数据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文字处理文件。即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随着信息化和无纸化办公的不断推进,Office、WPS等文档,word文档、excel表格等已经逐渐取代过去的纸质文件成为个人或单位记录信息的主要方式,这类office、WPS等文档已成为反贪侦查工作的重点关注对象,浙江省反贪部门查办案件中,已经有通过电子数据技术,恢复已删除的计算机word文档,为案件侦查提供证据材料的成功案例。

2.图形处理文件。即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办案中较为常见的图形处理文件包括相片、录音和录像等。需要注意的是,新刑诉法规定的第八种证据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种设置就是因为这两种证据之间存在相互关联、相互交叉的地方,所以将二者归为同一的证据种类。常见的图形处理文件如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录音录像等。特别是智能手机、电脑以及网络的普及,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追溯相关案件信息已成为浙江省反贪办案的常见方法。如浙江省某区院在查办行贿人王某时,通过查看其手机,发现了受贿人周某与其短信频繁,并有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的短信提醒,该类信息的获取为侦查指明了方向,为深挖窝串案奠定了良好基础。

3.数据库文件。即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办案中常见的数据库文件多为电子账目。由于贪污和渎职类犯罪大多会涉及到单位的账目,而现在的单位又大多都采用电子记账,因此电子账目是常会接触到的电子数据表现形式之一,主要包括包含账目内容的电子表格和由账目管理软件生成的电子账簿等。

(二)获取电子数据的常用技术方法

1.电子数据的复制技术。指从待鉴定的设备中把电子数据复制出来,以固定证据数据,并保证这个证据数据的原始性和证据数据的完整性。待鉴定设备是指存储、处理或者传输二进制数据的设备,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网络设备、电子数据存储设备等。该技术主要涉及到各种设备中存储数据的写保护技术、主比特的数据复制技术、可信值的校验技术和数据擦除技术。实践中,在搜查犯罪嫌疑人办公室和家庭时,遇有不能轻易挪动的电子设备时,侦查人员通常采用该种技术进行取证固定,确保相关信息的不遗失。

2.删除数据恢复技术。是对电子数据中被删除、覆盖、损害或者加密的文件进行还原恢复。主要涉及有文件系统级的恢复技术,如系统崩溃后恢复里面的证据文件,系统文件应用级的恢复技术,数据库的恢复文件以及错误文件修复技术和加密文档的破解技术。办案中比较多运用的是对手机信息的恢复,如浙江某区院在查办受贿人张某时,通过扣押其手机发现其手机短信中有不少有价值的内容,但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很强,仅保留一两天的短信,而通信运营商一般仅能查询一个月内的短信,侦查人员便与技术部门合作,对张某的手机短信进行恢复,从已删除的短信中获取了大量侦查信息,为侦查取证和审讯突破奠定基础。此外,对电脑删除信息的恢复逐渐成为办案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成长规律、生活习惯的重要方式方法,著名的港台明星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中的艳照即来自于电脑已删除信息的恢复,虽然陈冠希已删除了这些照片,但有人使用恢复技术恢复了这些信息并传播至网上,从而造成了恶劣影响。

3.数据搜索分析技术。指在繁复的数据中搜索特定的信息加以关联,并进行有效分析。如文件属性分析,文件的数字摘要分析,日志分析等等。主要涉及对于文本信息的搜索关联技术和图像、音频、视频内容的识别技术和海量数据的分析技术,从中查找对侦查有帮助的信息。比如公安部在查办马加爵案件中,办案人员对马加爵经常使用的电脑进行分析,发现在案发前后,马加爵曾大量浏览一些省市的人文、地理信息,办案人员通过数据搜索技术进行分析,发现马加爵对海南的地理、人文信息浏览频率最高,公安部随即将办案重点转至海南,并在其他技术的配合下在海南将马加爵抓获。

4.手机话单分析技术。指根据侦查工作对话单分析的实际需求,借助统计学、数学集合等相关理论和谷歌卫星地图的服務支撑,通过逻辑组合计算,按事先设定条件,对大量的通话数据进行程序处理,实现重要数据筛选、统计图表生成、可疑号码排查、新启用号码快速锁定和历史通话轨迹的可视化显示等功能。浙江温州市院已于2009年自主开发了手机话单分析系统,该系统具有话单数据自动导入、历史通话位置查询、历史通话轨迹可视化显示、新号码自动搜索、关系分析、身份比对、统计分析等多项功能,只要掌握了涉案对象的手机号码,就可以通过该系统准确获取涉案对象的关系圈、生活规律、活动轨迹等信息,为抓捕对象、辅助审讯提供助力。目前该系统推广至浙江各市院,并在反贪办案中发挥了显著效用,为节省办案资源、提高侦查效率提供了强大助力。

二、反贪侦查中运用电子数据的工作现状

浙江省检察系统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电子数据技术工作,并确定省院反贪局、反渎局、技术处三个部门为主要责任部门,扎实推进电子数据技术工作,逐步形成集基础系统、应用系统和管理系统为一体的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支撑体系。2010年以来全省累计完成各类电子数据技术支持170余件次,主要有计算机硬盘数据恢复、手机通讯录与短信恢复、网络数据搜索与恢复、数字图像比对等四类,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今年3月,省院反贪局、反渎局和技术处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等技术应用的通知》,对电子数据技术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经过多年的努力,浙江省侦查办案使用电子数据取得了长足进步,逐步迈上了规范化的正轨,有力推动了侦查科技化、侦查现代化的进程。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公安、安全等运用成熟的部门相比,反贪侦查运用电子数据还处于初级阶段,办案实践中还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对电子数据的思想认识需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受传统证据观念的影响,对于电子数据这一新型证据形式缺乏理性的认识,对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技术缺乏必要的了解,对电子数据的获取和鉴定程序尤其缺乏应有的重视。这一方面与电子数据提取与鉴定技术尚不完善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与基层反贪干警的应用意识不强,对电子数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密切关联。部分基层反贪部门的领导甚至片面地认为这是技术部门一家的事情,侦查人员只需提供扣押的物品即可。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深入,电子数据将越来越多出现在侦查办案与调查取证中,对电子数据的思想认识亟待提高。

(二)电子数据的取证流程与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隐蔽性、易改性和形式多样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电子數据的取证要兼具合法性和专业性,一方面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必须要由侦查人员来主导,确保取证合法,另一方面电子数据的专业性决定了取证程序包括扣押、鉴定等必须由专业人员来实施,才能保证电子数据取证到位。目前,高检院虽然制定《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但对于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等技术环节均未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各地实践的操作随意性大,一线干警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时,很少或甚至不邀请技术人员共同参与,他们往往遵循传统的搜查、扣押方法,这就可能使电子数据未能及时提取,或者破坏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最终影响到电子证据的效力。

(三)电子数据专业的技术力量需进一步加强。目前浙江省检察机关从事电子数据技术工作有资质的鉴定人和助理鉴定人仅有20名,专职技术人员很少,绝大多数检察院由信息技术人员兼职开展此项工作。信息技术人员虽然都具备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的专业背景,但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检验鉴定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也较为缺乏,对侦查工作更是一知半解,电子数据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距离侦查办案的实际需求,尚需不断培训提高。同时,一线的侦查干警虽然掌握传统的办案模式,但熟悉电子数据技术并熟练掌握取证流程的寥寥无几,各地获取、鉴定和运用电子数据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

(四)电子数据的取证能力和运用技巧需进一步提高。目前,侦查办案中运用较多的是手机话单分析系统,对公安机关运用成熟的如电子数据搜集技术、恢复技术、保全技术、数据时间检验分析技术、硬件逆向分析技术、电子邮件检验技术等技术还处于摸索阶段,一线干警运用电子数据服务于办案的能力还不强。如公安机关较为常见的电子数据恢复技术,一线反贪干警在搜查、扣押犯罪嫌疑人物品时,很少或甚至没有扣押手提电脑、台式电脑、移动硬盘等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的习惯,对电脑、手机恢复删除数据以服务于侦查取证更是少之又少。侦查干警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能力与运用技巧远滞后于信息社会打击腐败的发展需要,亟待进一步提高。

(五)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的配合需进一步密切。电子数据的取证有赖于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的通力合作,但实践中,受制于部门壁垒、部门本位主义、主观认识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基层反贪部门对邀请技术人员参与侦查的认识不够,日常协调、加强沟通、寻求支持的不多,更多的是在录音录像等常规工作上才求助于技术人员,邀请技术人员协助参与办案的不多。如电子数据的取证要求具备完整性、安全性和连续性,其收集、固定与获取不能在原始介质上进行,这就要求技术人员必须参与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等工作,确保数据完整、无误,而实践中搜查、扣押很少邀请技术人员的参与;再如侦查人员对技术部门的电子数据技术水平不了解、不掌握,一些有用的电子数据由于缺乏有效的配合往往遗失,影响了后续的侦查进程。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工作合力尚未形成。

三、加强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具体举措

(一)提高对电子数据技术工作的认识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定位,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的审查内容,对电子数据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将对反贪工作的执法办案带来明显影响。一方面,电子数据丰富了证据种类,增加了证明犯罪事实的方法和途径,为促进侦查方式的转型拓宽了途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反贪干警侦查水平的提高,引导侦查工作逐渐走上侦查现代化、信息化的道路。各地要进一步重视电子数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切实提高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应用电子数据技术的认识,以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认真抓好电子数据技术应用工作。

(二)规范电子数据技术在办案中的应用

无规矩不成方圆,电子数据应当依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提取、固定和鉴定,以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目前高检院对电子数据各项技术工作程序规定尚未完善,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出台电子数据技术工作规则,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勘验、送检、鉴定、运用等应用流程,规范了电子数据的技术文书格式,以推动电子数据技术运用的委托手续齐全、办案人员与技术人员职责分明、操作程序公开透明。

(三)建立健全电子数据技术的应用协作机制

电子数据专业性强,开展难度高,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通力配合。反贪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明确的应用协作机制,通过部门间联席会议、联络员、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协作配合的一体化意识,形成工作合力;侦查人员尤其要树立主动应用电子数据技术手段的意识,特别是在大要案、窝串案和新领域、新类型案件中,积极寻求技术人员的技术支持,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专业优势,把应用电子数据技术作为重要的侦查手段运用好、发挥好,为反贪办案提供新的助力。

(四)积极探索电子数据技术在侦查办案中的运用方法

目前,各地反贪办案中运用电子数据技术的情况不一、程度不同,电子证据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侦查人员的应用意识还有待增强,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与经验还在摸索提高阶段,技术设备也处在不断完善阶段。侦查人员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侦查取证中作用越来越明显的电子数据技术,保持创新应用的精神,勇于尝试,结合剖析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利用电子数据技术发现案件线索和获取、固定、鉴别证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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