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民间外交机制
2014-04-29黄君蕊
黄君蕊
【摘 要】文物是一个民族精神的物象表征,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精华投射。文物具有历史性、艺术性、研究性的价值。殖民掠夺、战乱、走私使大量文物流失海外,现有的文物追索途径存在困境。以民间力量为主力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民间外交途径,在新的国际环境中,具有独特优势,是追索文物途径的创新性探索。
【关键词】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民间外交
文物的保护,就是对一个民族文化的保护;一个民族文化的保护,就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储蓄。当今国际大环境是和平、有序、文明、有爱的,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甚至是欠发达国家,都深刻认识到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是很重要的。国家的文化认同、历史认同是文化话语权的基础,而追索非法流失的文物就是重建文化尊重的基础。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国家,中国的大量珍贵文物因为殖民侵略、盗墓走私而流失海外。据中国文物学会不完全统计,外流的中国文物就超过1000万件,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达1000余万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表明,在藏有中国文物的200多家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4万件,而民间藏中国文物是馆藏数量的10倍之多。i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增强,国家日益重视文化话语权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非法流失文物的追索工作日趋重要和紧迫。中国民众文物保护意识的增强,使得更多的民间力量参与文物追索的工作中。
一、现有非法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存在的问题
从权利主体角度看,现有非法流失文物追索方式存在两极化现象,不是国家公权主导下的追索方式,就是以商业回购私权主导的追索方式,而缺少一种民间力量主导的非商业化的文物追索方式。公约中规定的追索方式的弊端是公约本身的效力问题,非缔约国不受公约约束;公约溯及力问题,公约中的保护文物指在武装冲突、二战、偷盗、非法进出口流失海外的文物,而不包括殖民侵略中被掠夺的文物,也不包括在他国领海海底打捞发现的文物。软法性规范中救济规定的不足是国际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指导,缺乏强制约束力。实践中的商业回购是最有效、最快速地文物追索方式,但是要付出的经济代价太高。对于经济欠发达的文物原属国是不现实的,紧张的财政支出若用于文物回购而不用于国内经济建设,将会引发民众反对职责,面临社会安稳危机;个人也不会斥巨资回购文物。而且如果鼓励商业回购,会造成国外文物拍卖市场的炒作,故意推高拍卖底价,诱发更多文物流失。捐赠方式常是国外文物占有者将文物捐赠给其国籍国政府或个人,而不是捐赠给文物原属国。无偿捐赠形式要求捐赠者有极高的国际社会责任感、民族认同感,,在物欲拜金时代,现实中实例很少。
二、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民间外交途径的优势
民间外交是“通过非官方渠道、非正式途径”开展的对外交往活动ii,是民间层次的外交活动,即非政府行为主体之间进行的对两国关系产生一定影响的交流和活动。以民间外交途径来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是指在官方外交进行文物返还谈判,签订文物返还双边协议或备忘录的途径之外,以民间力量作为文物追索返还工作的对话谈判主体,这是非法流失文物追索方式的创新。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民间外交途径与已有的文物追索方式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
(一)更广泛的主体参与文物追索工作。民间外交参与主体是指在对外交流活动中具有自主管理、独立决策权能,不受政府控制干涉的非国家行为体。这冲破了官方外交合法主体单一的禁锢,是外交成为一种对话方式,而不再是政府的垄断职权。民间外交的主體包括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个人、协会团体、城市、宗教组织等,这就拓宽了非法流失文物追索的渠道。
(二)更灵活的方式参与文物追索工作。民间外交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是跳出政治思维,以日常交往方式进行对话交流。民间外交不会有严肃的礼仪管束,开展交流的形式多样,交流成果的形式多元。例如积极开展文化外交,旅游外交、宗教外交等,使国际社会更深入了解文物原属国的历史、文化,使国外民众增强对文物原属国的文化认同。灵活的组织形式,使民间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社会资源成为活动资源,而不需要大肆动用国家的政治、经济资源,极大节约了成本。
(三)更稳定长期地推进文物追索工作。文物追索不是一项短期工作,由于非法流失文物数量不确定、流失文物转移地域不确定、流失文物证据缺失,使文物追索工作具有复杂性、长期性。传统官方外交机制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易受国际关系变化或国际形势转变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民间外交途径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旨在通过民间力量主导下的交流对话,逐步构建和提高文化认同,形成一种隐性而持续的观念转变效果。民间外交途径从民众、团体这些基本的政治社会组成要素着手,通过平等交流,使政治社会的成员形成一个共识,即将文物返还文物原属国,使文物获得归属,是保护文物所承载的民族文化的最好方式。而民间外交达成的共识,为官方外交、诉讼方式追索非法流失文物创造了积极条件。
三、中国如何利用民间外交途径追索非法流失文物
中国有开展民间外交的传统,具有良好的民间社会基础,对于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引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中国政府要认识到民间外交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重要性、可行性。重视民间外交活动的机制建设。健全科学、有效可行的民间外交活动制度,是保证追索非法流失文物工作展开的重要制度保证。民间外交形式灵活多样,极易形成松散化组织,为了凝聚更多的民间力量,形成合力,需要建立一套专业的、有组织的工作机制。为了保证民间外交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可由民间外交主体共同参加,形成一个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下,民间外交活动主体与文物局、外交部、文化部等机构有紧密的横向联系,政府部门可以将文物非法流失的最新信息和国际形势传达给民间外交主体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改善民间外交主体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主体适格合法是主体行为效果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前提。中国在外交上的法律规定仅局限于官方外交,尚未建立规范民间外交的法律法规。这就是个人、团体组织参与外交活动的主体地位受质疑。对于以民间团体组织形式存在的民间外交主体,政府要修改双重管制体制,完善注册登记制度。对于致力于非法流失文物追索的民间组织,政府要为其登记给予政策优待,为其发展和开展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规则和程序。
(三)规划发展民间外交。民间外交途径追索非法流失文物不是“立竿见影”的方式途径,而是一个文化认同的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要有步骤、有规划地发展民间外交。从当前着手文物追索的民间外交,是为了日后能有更多流失海外的文物返回中国奠定民间社会基础和文化认同。其次是与文物占有国的民间外交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此为媒介,来搜索中国文物信息。最后在积累了文化认同感后,使民众认识到文物需在文化原属地才能真正实现其文化传承的作用。文物追索民间外交主体与文物保管的个人、博物馆进行协商谈判,使拍卖行不再承接非法流失文物的竞拍事宜。
注释:
i闻哲.关注:1000 万?中国文物流失海外知多少(今日关注)[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7 -1 -29 (4 ).
ii 王庭岳.崛起的前奏[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