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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青春费”法律怎么看

2014-04-29

伴侣 2014年2期
关键词:钱物手术费程某

问:

我在与男友许某相识过程中,又以化名林燕,通过QQ与程某相识并处于热恋之中。因为程某非常喜欢我,半年多的时间里,他曾几次主动给我钱物约3万元。上月初,我还谎称自己被查出“宫外孕”,以需要手术费为由向程某索要了2万元。最近,因种种原因,我打算中断与程某的恋爱关系,程某在知道实情后,让我退还他给我的所有钱物,否则就告我诈骗。我想,与程某半年来的恋爱,他是付出了一些钱物,但我也同样付出了“青春”;再说,钱物是他主动送我的,凭什么让我退还。这些钱物可以视为“青春费”吧?

答:

你所说的“青春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不受法律保护。你以林燕这一不真实的虚假身份与程某相识相恋,还虚构自己“宫外孕”并以此为借口,向程某索要手术费等,其行为属诈骗犯罪性质。对此,你若打算与程某中断恋爱关系,应主动退还索要来的2万元,以表明你当初尽管实施了欺诈行为,但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此来打断诈骗罪构成要素的链条,以避免法律的追究。至于你们在相处过程中,程某主动送给你的3萬元钱物,当属于自愿赠予行为,你有理由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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