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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诉韦德案之后美国反堕胎立法解析

2014-04-29陈晶妍孙明子姚桂桂

俪人·教师版 2014年20期
关键词:韦德德州法案

陈晶妍 孙明子 姚桂桂

美国女权主义者支持堕胎,认为堕胎是妇女应该拥有选择的权利,称为“支持选择派”。但反对堕胎的“支持生命派”认为堕胎是谋杀,坚决反对堕胎。1973年罗诉韦德案确定了堕胎权是妇女应该拥有的宪法赋予的权利。但该判决遭到了“支持生命派”的反对,美国各州的“支持生命派”自此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限制堕胎的法案,包括禁止晚期堕胎、禁止胎儿有心跳之后的堕胎、堕胎前必须等待几天、青少年堕胎必须告知父母等等。美国堕胎立法问题一直深受美国政治宗教等多方面的深刻影响。从白宫到国会,从天主教会到其他保守宗教派别,都相当大程度上影响着反堕胎立法的演变。

一、罗诉韦德案概况

1969年8月,美国德州的女服务生Norma McCorvey怀孕后想堕胎,她的朋友建议她谎称遭到强暴,以合法堕胎,因为德州法律规定被强奸可以合法堕胎。但她却没能按要求提供遭到强奸的证据,于是没有成功堕胎,去了一家地下堕胎诊所,却发现诊所被查封。1970年律师为McCorvey(化名珍妮·罗,Jane Roe),起诉代表德州的达拉斯县司法长官亨利·韦德,指控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地方法院判决,该法侵犯了原告受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但是没有对德州的反堕胎法律提出禁制令,Roe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以7比2的比数,认定德州刑法限制妇女堕胎权的规定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14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此案件之后,引发了社会各界激烈的争议,矛盾集中在妇女的堕胎权是否为隐私权所保护,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受增修条文第14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保护,以及德州禁止堕胎法律是否违反增修条文第14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而在案件之后,对于妇女堕胎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此外,对于堕胎权的限制应采取“严格审查”标准,并提出“三阶段标准”。

罗伊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轰动以及争议,因为是最高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妇女堕胎的权利。也引发了关于生命权、隐私权的巨大争论。

在“罗伊案”后,在解除堕胎禁令限制的情况下,美国每年堕胎人数激增, 其中包括一些青少年。在此情况下,关于堕胎是否合法的论战再一次展开起来。保守派们于是联合起来,在各州出台和制定各种法律限制堕胎。

二、罗诉韦德案之后美国各州反堕胎立法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是妇女运动史上里程碑式的决定。在此之后,美国站在反堕胎立场上的“生命派”一直致力于在各州出台和制定各种法律限制堕胎,如禁止晚期堕胎,未成年人堕胎必须告知父母,以及强制在手术前向病人提供关于堕胎的风险等信息,企图有朝一日能推翻罗诉韦德案。

1978年,俄亥俄州阿克伦市的堕胎法对妇女堕胎作出了五个方面的限制, 不过,1983年,鲍威尔法官重申罗诉韦德案中将妇女堕胎权包含在隐私权的范围内,最终判决结果是这些限制违反了宪法,妇女的堕胎权再次得到肯定。

此后,密苏里州出台了在一些情况?限制堕胎的法案,并且禁止使用税收资助墮胎行为。随后密苏里州的一家医疗机构状告密苏里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法院认为,密苏里州的法令与罗诉韦德案的判决结果相悖,因此断定它违反了宪法。但是,州政府不服,将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后判定密苏里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是合乎宪法的。该韦伯斯特案件确定州政府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妇女堕胎,也可以禁止使用税收资助堕胎行为。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最高法院虽然并没有实质上推翻罗诉韦德案,但也并未完全保护妇女堕胎的权利。

1996年4月和1997年10月,克林顿总统否决成型胎儿堕胎法案。2003年布什政府推动国会通过了部份生产堕胎法,该法案明确禁止妊娠后期非医学需要的堕胎。2006年3月,南达科他州州长签署了反堕胎的法令,使堕胎行为成为一项重罪,但随后在2006年11月废除该法。2006年2月,密西西比的众议院公共卫生委员会投票批准一项堕胎禁令,但该法案在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妥协立法上未能达成一致。2008年11月,在第48次公民投票修订科罗拉多州的宪法修正案时,反对票占73.21%,未能通过禁止堕胎的法律。2009年2月北达科他州禁止堕胎堕胎的立法在众议院通过,但后来在参议院被击败。

2012年2月,弗吉尼亚州众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申明一旦妇女受孕,堕胎将失去法律的保护。北达科他州在2013年3月26日出台最严反堕胎法,孕妇在任何情况都不得堕胎。一些其他州也正在考虑禁止堕胎,这些州包括佛罗里达州,俄亥俄州,佐治亚州,得克萨斯州和阿肯色州。

此外,由于“海德修正案”,许多州政府的卫生计划不包括堕胎。到目前为止,已有29个州的法律禁止使用政府资金为妇女堕胎,即使对有生命危险的孕妇也不例外;10个州的法律规定政府只为因遭强奸乱伦而怀孕者的堕胎支付费用。

三、反堕胎立法背后的政治与宗教因素分析

1.政治因素

作为“当代美国最热门的谈资,堕胎争论还是一个足以分裂社会并使其瓦解崩溃的话题。”堕胎问题不仅对美国国会的政治运动(政策的制定和政治斗争等)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的政治运动也影响着人们对堕胎问题的看法。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就规定了“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 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所有争论双方都渴望着获得有立法权的国会的支持,从而占据着主动地位和优先权。此外国会两党中,共和党反对堕胎,民主党支持堕胎,这些国会议员很多都是社会上反对或者支持堕胎的积极分子。

从1973年罗伊案开始,堕胎问题问题成为共和党和民主党争论的重要议题,两党在堕胎问题上展开了拉锯战。例如,里根总统在执政时期,通过了一项政府禁令,禁止在计划生育项目基金资助的计划生育诊所提供堕胎咨询和推介。该禁令后来遭到了支持堕胎的民主党议员的反对。在第101 届国会, 参议院以言论自由遭到限制为由,通过了议员查菲( Chafee) 提出的推翻里根政府政令的提议。反对堕胎的共和党与保守的“生命派”联合,力图推翻罗诉韦德案。一系列限制堕胎的相关法案因此在各州出台。支 但不久后, 最高法院宣布里根政府的该禁令没

有违宪。

1.宗教因素

20世纪70年代后期起,美国社会经历了民权运动、女权运动、性解放运动、反正统文化运动等的洗礼,社会价值观发生了巨大变化,美国离婚率上升,未婚生育现象普遍,传统家庭结构也受到了严峻挑战。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之下,宗教右翼保守势力不断壮大。宗教右翼势力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反对堕胎。他们不能容忍“政府和当今的文化削弱人们的信仰”,于是投身参与各大社会和政治活动。不断扩张的组织架构以及美国主流中产阶级被吸引到福音派基督教教义中的人数不断增加, 这为其成功地展开政治行动提供了基础支撑、智力网络、社会基础和人员保障。根据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社会调查,宗教右翼的势力已经渗透到美国社会的各个角落,其政治影响力在美国社会中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宗教右翼势力致力于反对堕胎的权利。

总之,美国保守派反对堕胎的理由大致可归纳为: 第一, 生命開始于母体受孕的那一刻, 胎儿和母亲一样, 其生命权应当得到保护, 不可随意剥夺。给予女性太多堕胎自由的结果是对生命伦理的不尊重, 也是对胎儿人权的侵犯。第二,法律允许堕胎,将会在性、家庭社会责任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给人们传递错误信息。由于可以自由堕胎,人们可以不负责任地进行性行为。堕胎合法化及政府给予堕胎的医疗补助, 意味着对那些不正当性行为的支持, 这必然导致道德的沦丧。

结论:

由于堕胎问题关系到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的两党政治斗争,堕胎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女性问题或女性主义问题,而是与政治密切相关的议题。支持堕胎与反对堕胎的斗争也将会一直继续下去。

【参考文献】

[1]方流芳:《罗伊判例:关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争辩——堕胎和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司法解释》,载于《比较法研究》1998 年第一期,第10页。

[2]赵秉志主编:《英美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页。

[3]参见马青升等译,J·C·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435页。

[4]陈世杰:《堕胎罪之研究》,东海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

[5]王恩铭.《当代美国文化与社会》[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

[6]刘征:《美国堕胎立法之历史沿革》,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7]Louis P. Pojman、Francis J. Beckwith.The abort ion cont roversy: 25 years after Roe v. Wade: a reader [ C] . Belmont , CA: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8.

[8]David Lawrence. America: The politics of diversity [M]. Belmont, CA: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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