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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下对完善信用证制度的建议

2014-04-29武奇王海龙

中国电子商情 2014年8期
关键词:国际商会买方信用证

武奇 王海龙

引言: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业务方式更趋于单据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银行信用。在现代国际贸易实务中,信用证的运作遵循的是独立抽象性原则,这是其得以流通的基础。但是,由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自身的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使得在信用证实务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软条款便是其中之一。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的付款义务遵循的原则是“单证一致,单单相符”,所以只有在银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银行才会承担付款责任。而一旦在信用证中,规定了某些隐蔽性条款,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随时会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已达到不付货款或少付货款的目的,这样的条款就是信用证的“软条款”或称“陷阱条款”。目前,对于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发展和完善信用证支付制度。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的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就是因为信用证制度的不完善,甚至是缺陷。关于信用证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国际商会应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进行明确界定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软条款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其性质没有进行定性,也没有相应的机制设计。然而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识别标准,用来检验信用证中是否含有软条款、软条款属于哪种类型、对受益人有什么程度的影响,以此决定采取何种相应的保护措施。 目前,各国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问题还处于探讨阶段,这对于解决目前比较多的软条款问题十分不利。国际商会虽然是私人机构,但它是制定信用证制度的权威,其所制定文件能得到各国的适用。因此,作为制定《UCP600》的国际商会,应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然后,对软条款问题进行全面的界定,并设计出适合信用证机制的相应运行方法,结束目前这种混乱的局面,做到“有法可依”。

二、信用证自身制度的完善

现行的信用证制度给予了卖方以更大的保护,卖方通过提交合格的议付单据,便可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能够得到全面的付款保障,但对买方而言,他们对于货物状况却一无所知。在其付款赎单之后得到的只是一堆票据。因此在信用证交易中,买方的权益保障难以实现。从而尽量避免损失、降低交易成本,使软条款问题的出现有了一定的合理性,以控制货物质量为由的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的行为得到一定的理解,但与此同时软条款的滥用使得进口商不仅仅满足于控制货物质量,甚至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他们也想转嫁规避,于是利益受害的矛头又转向了出口商。有鉴于此,现行的信用证制度中应当采取一种平衡机制,实现买卖双方在某种程度上的“利益对称”。

在信用证中增加付款行或议付行对受益人延期支付的规定,当然这样的规定应当允许当事人经过协商后选择适用,而不应当具备强制适用力。并且这样的延付期应当是在一个合理的期限之内,在这个期间,买方完全可以在货物到达后进行检验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约定。待该期限届满之后,买方若没有就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或要求银行拒付,则议付行应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予以支付。而如果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申请银行拒付应当通过法院来进行,具体应通过申请法院以颁发禁令的方式禁止银行付款。在这一救济程序中买方是不能直接请求银行拒付的,且银行也不能擅自决定拒付。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救济方式的适用会降低交易的效率,加大交易成本。同时可能在实践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拖延付款或诈骗货款。但只要我们在严格限制“延付期限”的使用范围且遵循自愿的原则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并且在决定适用后,要求买方就此向银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就能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避免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规范统一信用证的格式

国际商会一直致力于信用证的标准格式的统一,曾多次发布信用证的标准格式文本版本。1951年以159号出版物公布了信用证标准格式。此后,又于1970年重新制订,以268号出版物公布,并定名为《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Standard Forms for the Issuing of Documentary Credit)。1979年,国际商会再次以323号出版物公布了新型的标准格式,1984年又有所修订。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版本在实际使用中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与商事交易的复杂性、自身的特殊性以及不同国家的交易传统习惯难以形成一致有关,但通过制订统一的信用证的格式文本并加以推广却不失为一条减少信用证软条款的有效途径。通过对格式文本的统一和规范,可以有效地尽量避免在信用证的文本中出现相同用语、措辞但是却产生不同理解的情况的出现。

信用证软条款对国际贸易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因此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当前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中外学者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和探讨,但是始终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这对于解决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十分不利。在信用证软条款的定性和识别问题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去界定。总之,在这些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严重冲突。目前,关于信用证软条款问题,世界上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也没有统一认可的解决方案,所以软条款问题还处在研究和探讨阶段。

参考文献

[1]徐冬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4.(1):64–69.

[2]赵远明.信用证法律实务[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

[3]谢国旺.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系,2010.

[4]刘子珩.UCP600下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

[5]李蕾.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及对策[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

[6]宋洁.对外贸易中信用证软条款的表征及其风险防范[J].商业时代,2010,(10):18–21.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作者简介

武奇,女,(1989-),山西大同人,山西财经大学在读硕士,国际贸易学专业,研究方向:国贸实务。

王海龙,男,(1989-),山西阳泉人,山西财经大学在读硕士,国际贸易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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