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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损害法律应用问题解析

2014-04-29陶岩

理论观察 2014年9期

陶岩

[摘 要]侵权责任法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定了电力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则,对新法律规则的正确运用是解决电力损害赔偿纠纷的重中之重。本文着重介绍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尤其是电力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作废的情况下,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电力损害;法律规则;实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9 — 0094 — 02

引言

根据我国立法历史沿革,电力损害的法律适用到目前为止应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有民法通则时期”;第二阶段为“有触电损害赔偿专门司法解释时期”;第三阶段为“有侵权责任法时期”。

本文所讲的三个时期并不代表每一时期之间的法律规则是相互矛盾或废立关系,而是以不同时期起主要作用的法律规则来作为阶段标志。

一、民法通则框架内电力损害赔偿的法律应用和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生效实施,2009年经过一次修正,是现行生效基本法。民法通则在损害赔偿方面制定了较为全面的法律规则。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至此,民法通则确定了高压电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则。此后的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均在此规则框架下细化法律规则,没有根本性的变革。

在此种法律规则下,作为高压电管理人和所有人的供电企业,法律责任较重。很多情况下,供电企业对于高压电电力设施致人损害均要承担主要责任直至全部责任,甚至供电企业在履行了各项义务,是由于受害人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供电企业仍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也有的案例中体现是主要责任。

此后1996年先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竟然没有任何规定,导致电力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阶位上对电力损害没有法律规则。1987年出台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虽然几经修改,但是都是侧重于电力设施本身保护的法律规定,对电力设施致人损害也是没有直接法律规则。

可以说,从1987年民法通则生效实施至1996年电力法出台的期间,电力损害赔偿上没有明确利益归于供电企业的法律规则。为了弥补法律的不足,原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10月8日出台了《供电营业规则》,作为部门规章,它规定了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一个重要规则,那就是法律责任区分产权分界点,以产权分界点确定电力设施产权人,由产权人承担其所有的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同时试图创立一个受害人违法行为导致触电伤害时供电企业免责的法律规则。

具体条文是这样规定的:“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的法律阶位虽然是部门规章,但是毕竟作为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力损害的一个明确法律意见,此法律规则具有合法性,因此,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逐渐采用了产权分界点确定产权人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则。

这样,虽然无过错赔偿责任仍然是高压电损害赔偿的法律归责原则,但是区分了产权分界点及管理责任,供电企业的总体法律责任和负担趋于变小。并且随着司法理念的发展,无过错赔偿责任在适用个案时,人民法院会更加注重考虑被害人或第三方责任问题,注重更大幅度划分责任。法律责任的“高压”态势逐渐得以缓解。

这一时期是以民法通则为主要法律依据的绝对无过错归责原则时期,后期因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产生的供电企业功能转变和人民法院司法理念改变,以及供电营业规则的出台,无过错归责原则稍有“减压”。

二、电力人身损害赔偿专门司法解释时期

从立法法角度,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阶位,他是对法律的司法实务解释,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之间没有法律效力高低的对比,但是司法解释因其是全国范围内人民法院处理法律纠纷的统一裁判规则。

从社会管理角度,供电企业作为社会公共企业,承担无过错赔偿是合理的,因为供电企业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其赔偿款可以作为企业运营成本,之后从向社会供电的收益中冲抵。这体现的是大树规则,受害人个体的损害,由全社会帮助其分担风险和成本。但是如何合乎社会伦理和百姓认知来界定赔偿范围和幅度,则需要细化无过错赔偿的法律规则。

在这个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0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专门司法解释总结了民法通则时期案件的实务处理规则,吸收了供电营业规则的法律精神,科学界定了高压电和低压电,并对具体赔偿标准进行的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的大致法律规则是:(一)电力设施产权人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赔偿归责原则;(二)按照致害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责任(原因力划分法律责任);(三)确定电力设施产权人绝对免赔的法律规则;(四)非高压电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一般过错责任;(五)创立、细化赔偿项目和标准。

从2001年开始,触电损害赔偿因法律空白导致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终于有了改变。在原因力划分责任的法律规则下,供电企业有了承担百分之三十以内,直至百分之十的法律责任的案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并总结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经验,出台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专门司法解释,而该司法解释赔偿项目和方式与触电司法解释存在不同之处,法律界就逐渐出现废止触电司法解释的呼声。但是由于触电司法解释的专业性不易替代。直至2013年4月,最高院在集中清理司法解释时,才正式将触电司法解释作废。这样,这部专业司法解释生命终结,而触电纠纷又回到无专门司法解释状态。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出台,它是中国侵权责任纠纷的专门法律。较之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更具有针对性和专门性;较之触电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更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此后,电力设施致人损害就逐步进入有侵权责任法时期。

三、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的电力设施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针对高压电致人损害的法律条文仅有一条,但是与民法通则的制度设计已经有了极大提高。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确定的法律规则是:

(一)高压电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这一定义和范围与市场经济环境下供电企业的地位和性质对应,体现法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改变社会大众对供电企业是电业行政管理单位的错误认识。同时经营者又是产权人和管理人的概念集合。经营者包括产权人和管理人,如涉事故电力设施产权和管理单位非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就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对司法解释的肯定和立法提升。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除外免责情形是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

这个法律规则也是吸收了触电专门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抗力不具有普遍性,关键是如何判断受害人故意,受害人一般在受伤害后都不会承认自己是故意行为导致的触电。因此需要界定故意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故意行为包括故意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和故意非法行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垂钓)等,这些行为能否绝对免责,还需要司法实践继续积累和总结,必要时出台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故意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绝对免责,并且应当以客观证据为主,不能以当事人的陈述等主观证据为主。根据客观证据判断受害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认定受害人存在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的,应当绝对免责。对于故意非法行为的,从保护弱势群体角度考虑,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结合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履行义务情况综合判定,合理划分责任,受害人确实存在重大过错,并且经营者确实最大限度履行了义务的,经营者依法也可以免责。

(三)被侵权人存在过失减轻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这一法律规则还是吸收了触电司法解释的原因力确定双方责任的裁判规则,无过错赔偿责任从法律角度开始兼顾公平原则,使案件处理结果既能保护弱势群体,又能体现社会公平认知。

(四)低压电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适用一般过错责任

触电事故较为普遍的是高压电触电,社会敏感度较高。但事实上低压电伤亡案件也时有发生。从民法通则至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再到侵权责任法,均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制度确定,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只有存在过错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规定确定其承担责任时才能承担民事责任。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低压电产权人或管理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得出的法律逻辑结论是“低压电产权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致人损害情形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低压电适用一般过错责任。”

掌握了上述法律规则和立法渊源,就可以深刻体会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还可以解决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废止给我们带来的一个误区,认为电力设施致人损害不存在产权分界点和产权人责任了;认为受害人故意犯罪、非法行为不能减免责任了。

相反,侵权责任法从法律层面上彻底确立了无过错归责原则下供电企业可减免责条款,以“法律”这一高阶位立法形式确定了供电企业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幅度。侵权责任法更具有普遍适用性、持续稳定性,他为企业依法管理、依法供电、依法履行义务提供了坚强法律支持。

结论

通过对电力设施致人损害法律依据的立法梳理,我们掌握了触电损害赔偿的立法沿革是从民法通则到民法通则指导下的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再到现行的侵权责任法。

更为有趣的是,民法通则是一直现行生效法律,相当于中国的民法典,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虽然试图对民法通则进行突破,但是它仍然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依据的的司法解释,并且在实施十余年后“寿终正寝”。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仍然有效的情况下针对侵权行为出台的法律,侵权责任法对民法通则的发展才具有实在的立法意义。更令人振奋的是侵权责任法吸收了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大部分法律规则,让无过错赔偿归责原则更趋于公平合理。

可以确定,当前一个时期,在民法通则确定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前提下,侵权责任法是处理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必须切实领会“有侵权责任法时期”的四大法律规则,并根据侵权责任法四大规则引领司法实践,通过正确运用法律规则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实现社会稳定、有序、依法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