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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农村宅基地管理思考

2014-04-29袁昌全易舟

国土资源导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建房宅基地村民

袁昌全 易舟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保护农民权益、坚守耕地红线、维护管理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迫切,但由于疏于管理,农村宅基地使用乱局——违法建设、破坏耕地势态严重。

为此,笔者先后走访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芙蓉镇孔坪村和吉首市峒河办事处小溪村。从走访所了解的情况看,农村宅基地管理主要有建房诉求迫切、建设布局散乱、“两违”问题突出、耕地破坏严重、隐性市场活跃几大问题。

成因分析

宅基地使用管理存在以上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自然及经济因素客观造成宅基地选址困难。湘西州属山区,适宜居住的土地面积少,民居多依山而建,客观上造成村民建房选址困难,小溪村仅生态林就占该村土地面积的80%。随着人口的增加,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矛盾日益凸显。在城郊结合部,自然和经济因素的交织使矛盾更为突出。如小溪村,从实地看,可供建住宅的宅基地已经很少,很多村民因找不到宅基地,而无法实施建房。但该村生态环境好,离吉首市近,交通方便,就业、读书、医疗等生活之需无异于城市居民,即使进城,也不愿在城里买房。城市房价高是一方面,更主要是当地的宅基地“值钱”,住宅修建成本低,村民宁愿坐等宅基地 ,也不愿找其他出路。另外,该村经济来源比较好,有些嫁出去的女青年也不愿离村,致使该村人口增长更快。在自然和经济的双重因素下,宅基地需求愈发迫切。

管理缺位造成农村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屡禁不止。一是村庄建设规划滞后。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对于乡村建设而言,还是存在诸多缺陷的。如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留在城镇建设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严重不足;缺少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的村镇建设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处于统筹选址无序、建房合规困难的尴尬境地。二是审批环节程序复杂。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村民建房要向村委提书面申请,乡镇审核,县政府批准;使用农用地的,还要到州级审批。村民建房多头跑,时间长,导致一些村民建房不愿去办审批手续。三是执法监管难到位。当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少、经费缺,执法工作单打独斗,执法巡查不及时、到位难。有的待发现时木已成舟,依法强制拆除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致使村民认为违法成本低,不愿走合法渠道,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的产生。四是宣传工作不到位。村委会缺少介绍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公告和便民卡,导致群众对办理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的规定和要求不了解,严重的还会对合法的申请审批程序产生误解质疑。

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缺失造成严重土地浪费。现行农村宅基地是基于本村农户身份,通过申请方式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一方面,取得的无偿性、使用的无限期性以及无留置成本性,使得村民更倾向于尽可能多地占有宅基地,而非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另一方面,宅基地流转的限制,使得众多已定居或准备移居城镇或他乡的村民不能通过让渡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宅基地财产权益,也使得这些宅基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严重的土地浪费。加之对居民主动退出宅基地缺乏必要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得村民完全丧失了退出宅基地的意愿和动力。

对策建议

使用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所特有的一项权能。加强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既要依法保障农村村民这一基本权利,也要切实维护土地集体所有权益、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保障粮食安全,还要唤醒农村宅基地这一“沉睡的资本”。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和经济的杠杆,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加强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统一编制适宜规划。基层国土部门要全面摸清辖区内宅基地情况底数,要利用现有的地籍档案资料、土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入户调查,理清辖区内各村、组农户的住房实际状况以及建房需求情况,在此基础上测算各类用地面积,细化村民宅基地规划安排。住建规划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部门的成果及时编制科学合理的村镇建设规划,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统一。村镇建设规划要合理,并进行科学的功能分区,引导村民逐步向规划建设区转移。对于宅基地用地紧张的地方,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协调统一的前提下,做好集中安置规划方案。这样既考虑到了农民的实际需求,又节约集约地使用了有限的宅基地资源,还增加了农村可耕地的数量,使中央强农惠农的政策得到切实的贯彻。

优化农宅审批服务。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县市政府承接农村宅基地审批权后,要认真研究,切实简化审批程序,前移受理窗口,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工作职责,方便村民宅基地手续办理。同时,在宅基地审批时要严格把关,落实“一户一宅,应保尽保”政策,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要加强审批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徇私枉法、弄虚作假行为。推行阳光审批,确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保障村民“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权利。再者,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要保障农民建房需要,不足部分要通过节约挖潜、“空心村”整治、增减挂钩等方式加以解决。

推行产权流转试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一方面,利用市场手段,把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变成可供流转、出让、开发和融资的资产,以宅基地换新房,以承包地换股权,实现不动产向“可动产”转变,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开发转变。通过成立土地专业合作社,联合政府一起出台符合政策的乡规民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农宅管理行为,引导居民集中居住,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手段,引导农民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房屋改造及庭院整治,并进行各种产业经营,显化农村宅基地这一物权资产。鼓励依托当地特色的资源和环境优势,发展优势产业。通过给予补助奖励,开展技能培训等措施,把农民就地变成产业员工,或兴建农家乐、种植园等,让部分农民迁入集中小区,在不征地、不拆迁的前提下,实现农民就业不出村,保证农民土地流转不失利、不失业、不失权,努力推进农村宅基地由资源性管理向资产性管理转变。

探索有偿使用制度。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多占用资源应当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要求,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应研究出台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范围、标准、程序、监管等,用经济手段调整解决农村宅基地浪费问题。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首先,严格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同时,建立以乡镇为主体的综合执法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联合执法。其次,明确村级组织监管职责,增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意识,把切实保护耕地与维护自身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再次,建立联络员、信息员队伍,落实协管职责。最后,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知法、守法、耕地保护意识,自觉按政策法规履行宅基地使用相关责任义务。

(第一作者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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