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政治人物“通奸”如何罚
2014-04-29
6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在违纪情况通报中,出现“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引起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前,“通奸”一词很少用在处理干部上。第一次是出现在2012年落马的无锡市原市长毛小平身上,当时,官方通报称“道德败坏,与两名女性‘通奸”,引起广泛关注。
大陆解放后,新的《刑法》颁布之后,废除了传统的“通奸罪”。而将“通奸”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而在台湾,法律会介入“通奸”事实,只要受害者愿意,亦即它不纯然是道德话题。台湾“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和与有配偶者通奸,均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某郑姓男子与有夫之妇包女通奸一次,代价是3个月有期徒刑。除了刑事处罚,受害者还可以向通奸者提起经济索赔。在法理上,与郑男通奸的包女,也要承担相同的责任。但其丈夫未对她提起诉讼,所以免于坐牢和赔偿。
关于台湾政治人物通奸,有两个著名的例子。一个发生在2009年,是民意代表高金素梅和台北县副县长李鸿源的绯闻。高金素梅早年主演过李安的《喜宴》,明星出身,一直单身,而李鸿源则有妻室。事件曝光后,李鸿源辞去副县长,但县长周锡玮又改聘他为台北县水利总顾问。高金素梅也一度表示要辞职,但最终留在原位。
另一个案例的男主角是台湾国民党籍民意代表吴育升,此人是马英九嫡系,所谓的头号战将,相当能言善辩,在马英九当上臺湾地区领导人后,前景非常看好。但也是在2009年,他被媒体偷拍到开车带气质美女去汽车旅馆休息了两个半小时,吴育升也承认“一时迷失,犯了错”。这个事情发生之后,吴育升上升空间受阻,但像高金素梅一样,并未影响到其民意代表职务。
高金素梅涉嫌妨害家庭,未见李鸿源的妻子索赔或追究刑责。吴育升的老婆也没对进汽车旅馆的气质美女喊打喊杀。所以她们最终都逃过一劫。
综合摘自《信息时报》、《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