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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领导人啥待遇

2014-04-29

凤凰资讯报 2014年25期
关键词:一审判决礼遇效期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根据待遇支给条例,领导人月薪约46万元(新台币,下同),副领导人月薪為34万元。根据卸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礼遇条例,台湾地区领导人卸任后每个月可领取25万元礼遇金,副领导人礼遇金每月也有18万元,事务费用还可另外计算。礼遇效期和任期一样,也就是当一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可礼遇4年、连任者礼遇8年。

在礼遇期内,依法,卸任领导人每个月有25万元礼遇金,还会随同公教人员待遇调整;供应保健医疗。同时还将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的费用,卸任第一年800万元,第二年递减为700万元,第三年600万元,第四年以后到礼遇效期结束都是每年500万元。

台湾法律也规定,若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因罢免、弹劾或判刑确定下台,将不予礼遇。卸任领导人、副领导人,若再任有给公职;犯内乱、外患罪,经一审判决有罪;移居境外定居等,将停止礼遇。犯贪污罪经一审判决有罪,仅供应安全护卫2或3人,停止其他礼遇。(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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