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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索酬”不能坐地起价

2014-04-29

凤凰资讯报 2014年29期
关键词:时则遗失物小峰

成都市10岁的小峰(化名)在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3张银行卡。小峰想拿这些钱买自行车,妈妈提出了另一种办法:找到失主,归还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但要求失主给1000元钱,帮孩子买自行车。

如果运用法律来评判,“拾金索酬”无损拾金不昧本质。《物权法》规定“權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可是,“拾金索酬”一旦没有了边界,就会进入“坐地起价”的误区。从法律的角度说,索酬应不超过保管归还所产生的费用,向失主索要较高的酬金,会构成民法上的侵占,而遗失物价值较大时则构成侵占罪。换言之,有偿偿还和敲诈勒索只有一步之遥,一旦越过红线,好事就可能变为坏事。

摘自《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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