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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规制与企业商事的信用缺失探究

2014-04-29张成栋

2014年33期
关键词:商事市场经济信用

张成栋

1.引言

近些年来,三鹿毒奶粉、皮鞋酸奶等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事件的发生与报道,使得广大民众对我国多个企业的商事信用产生了极大的质疑。在此种形势下,国民对企业信任感大大降低,进而热衷于国外企业的产品,这不但会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制约作用,同时还会影响到大家的日常消费与生活。因此,为强化我国各大企业的商事信用,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各项规制,在对企业商事的信用缺失进行弥补的同时,全面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2.企业商事信用概述

2.1企业商事信用涵义

商事信用由传统民法中的信用发展而来,指的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在国内,民商事活动原则即为诚实守信。商事信用将经济学、管理学及伦理学中的信用理念进行整合,为一种商事活动制度要求,具体进行分析,指的是在大量商事交往活动过程中,商事主体的主观意愿与客观方面的债务偿还能力,以及征信局等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的对企业经济利益产生一定影响的客观综合性评价。

2.2企业商事信用具有的特征

(1)财产上的明确性。企业商事信用最主要的一项特征即为财产的明确性。商事信用产生基础即为财产、资本,为商事交易活动中一方的当事人以对方经济能力为依据而产生的经济信赖,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且良好的商事信用可为商事的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此外,商事信用与企业的经济实力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增强商事主体的信用竞争力可产生良好的经济利益,而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可促进企业商事信用的提升。(2)数量上的不固定性。企业的商事信用与其实际经营状况有着紧密联系,企业如果具有良好的经营状态,那么就会具备较高的商事信用评价;如果民众不再信任这个企业,那么就会出现企业商事信用为零或负数的情况,此时,这一企业便不会有销量,并面临倒闭、破产的命运。(3)时间上的无期限性。商事信用为一种抽象的主观感受,与专利保护等实际事物不同的是,其在法律上不具备明确的保护时期,而是与商事主体为一体,并且随着商事主体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终止而不复存在。

2.3企业商事信用具有的意义

在商法中,财产为商事信用的理念基础;而在企业中,商事信用由企业拥有的实际财产数量决定。在当前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商事信用经济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这是由于在民商法中,其调整对象为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看来,作为一种私法,民商法只有通过商事信用方可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企业商事信用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企业的商事信用直接决定着消费者对其的认可及信任程度,與企业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关系。良好的商事信用可极大程度上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在对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基础上,全面推定企业的进步与发展。(2)促进社会教育的发展。作为一种商业资源及制度,商事信用具有稀缺性、有成本等特点。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人们交易的空间及时间范围均得到了极大程度上的扩大,这也不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基于此,为各项商事交易行为制定出共同准则,也即商事信用,显得尤为关键。各商事主体通过共同遵守并执行这一准则,不但可降低交易的成本,而且可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确保社会各类交易运行的安全性与平稳性。

3.从法律角度分析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原因

3.1缺乏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

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有关企业商事信用的行业起步比较晚,从1989制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后,才得以发展。我国市场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然而,由于缺乏健全的企业信用规范法规等,再加上受到良莠不齐的国民素质的影响,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存在一些企业失信的现象,不但降低了消费者对其的信任度,同时也对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3.2司法信用存在危机

法律为公平公正的正义象征,而司法则为法律平等的维护防线。然而,我国当前的司法信用存在信用危机,对法律的公正性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国的法官由于体制因素,因而在自由裁量方面具有较大的权利,如果要充分做到公平公正,那么法官就需具备非常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与综合素质。法官为裁判法律是否公正的人员,但我国在监督、制约法官使用权利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法官极易受到金钱等物质的诱惑,进而作出有失公允的判断与裁量。此外,司法效率不够高,许多的诉讼人员难以承担大量的金钱与时间消耗,甚至还会出现赢了官司却赔钱的情况。基于此,确保司法的信用及公正性尤为重要。

3.3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意识

作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律起着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各种思想的碰撞,湮灭了道德的标准,大家均注重利益的获得,一些企业违背道德与良知,存在投机取巧,有失信用的行为,在严重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阻碍了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4.民商法规制的完善措施

4.1民法规制的完善

(1)加快信用民事法的建立。当前,加快立法为解决法律不健全的重要措施。首先,需引起人们对信用的重视,在确立信用权的基础上,将其作为一种权利进行保护。其次,对信用权的内容进行明确,例如,支配权指的是信用主体有权支配自身的信用利益;维护权则是指主体有权维持及评价自身信用权等。最后,明确信用权侵权行为的赔偿办法,包括财产与精神两种损害赔偿,以法律手段来对信用权的地位进行确定,在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同时,促进自身行为信用的提升。

(2)进一步完善债权法。市场经济基本形式的体现也即存在市场经济的地方便存在债权及债务。建立债权法的目的便是通过将债权及债务作为信用来保障,进而减少市场失信行为的发生。然而在实际生活及商事交易中,存在许多复杂且难解的三角债务,暴露出了已有债权中的不足及漏洞。

(3)将物权法的漏洞进行补充。债权法主要对财产的流转关系起调整作用,而物权法则起调整财产支配关系作用,两种调整法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在监管、维护市场,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物权法中,对产权不明晰情况不起作用,并且由于不动产担保物权具有过重的比率,对动产担保的发展不利,因此,物权法需对产权进行明确,建立动产与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的漏洞进行补充。

4.2商法规制的完善

(1)规范市场准入信用机制。商法中的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反映在企业的登记制度上面,诚信记录并监管企业主体资格的取得及变更等相关情况,对企业的信用交易具有重要作用。除此之外,企业在进行注册时,均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基础,且资金基础同样为商事信用基础。倘若一个企业的资本为零或负数,那么也就不具备商事信用。

(2)规范市场交易信用机制。商事信用为一项关乎企业生命力的重要无形资产,同时也是企业进入市场中的最有效竞争力。良好的信用不但可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及信誉,促进自身长远发展,而且还可对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及运行进行充分维护,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提供可靠保障。

(3)规范市场退出信用机制。目前,市场经济中的规则便是优胜劣汰,而规范市场退出信用机制,可有效提升企业的信用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在使企业对当前形势有一个充分把握的基础上,及时退出市场来避免发生更多的损失,对企业的经营及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此外,还可通过建立起失信惩戒及无信淘汰机制来加强企业对商事信用的重视,进而促进企业及市场经济的发展。

5.结语

作为道德品质基础的信用,同样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当前社会充满竞争,优胜劣汰为市场法则,而企业为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就需要强化自身商事信用机制,对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与信誉,才能确保自身发展的可持续性。(作者单位: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二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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