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各国养老金的缴纳方式及启示
2014-04-29崔玉廷
崔玉廷
中国的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伴随着此现象,养老金的缴纳以及何时退休成了全社会的关注问题,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辛辛苦苦工作30年,退休后主要的经济来源是退休金。
缴纳退休金和是否延迟退休年龄之争,其实就是多个集团的利益博弈。有些不缴养老保险的少数人为多获得利益,就提出延迟退休年龄;而那些在车间、工地抛灑汗水的多数人,为尽早让疲惫的筋骨得到休息,不得不捍卫退休年龄不变,尽管这些人没有多少话语权,但他们毕竟是沉默的大多数。因此,国家在是否延迟退休以及养老金的缴纳问题上是进退两难。
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也就是说,在养老金支付额中还包括随工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上浮的“物价滑动”部分。目前,一对老年夫妇只要他们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就能每月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养老金,相当于在职人员平均实际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费、衣着费、医疗费、交通费以及通信费和娱乐费都能得到基本保证。然而,进入90年代以后,尤其是泡沫经济破裂以来,由于日本经济长期萧条,失业者迅速增加,在职人员收入减少,而且由于出生率下降导致“少子化”和“高龄化”以超过预料的速度发展。缴保险费的人及其所缴的保险费额在不断减少,而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却在迅速增加。据厚生省的估计,1999年在职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在其工资收入中所占比率需由去年的17.35%提高到19.5%,以后每5年要再提高5%,到2025年人口高龄化进入高峰时将达到34.3%。保险费在工资收入中所占比例如此之大,不仅将挫伤在职人员的劳动积极性,而且必将扼杀经济再生的活力。因此,改革现行的以“后代人扶养前代人”为特征的养老金制度,降低保险费收费标准已成为日本在职人员的共同呼声。
巴西是南美地区人口接近2亿的大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的巴西政府为了对社会实行独裁式的合作主义控制,就在一些国有企业和较大的私营企业中建立了退休与抚恤基金会。1923年,在第一个养老金计划出台时,巴西的养老金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开支的45%。随后,政府相继成立了海员、商业职工、银行、货车司机等行业性的退休和抚恤局。同时,国家为各级政府公务员、职员和军警人员建立了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20世纪70年代,又将养老保险范围在各领域逐步扩展。由于覆盖面的迅速扩大,到1985年,巴西60岁以上人口的养老金发放率达到76%。1988年,巴西通过了新的宪法,新宪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私人保险制度和个体工商户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其中,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主要覆盖联邦、州及以下各级政府部门职员;私人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全部私营企业工人和农民,由国家社会保险局管理。至此,多元分割的巴西养老保险制度最终走向了三轨并行的养老保险格局。从财务机制来看,巴西的养老保险选择的是具有普遍性的现收现付制,所需资金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负担,雇员和雇主按规定缴费,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但不同人群在缴费比例、养老金水平等方面有所区别:
(1)企业雇员按照工资收入的8%至11%比例缴纳,雇主按照雇员工资的20%缴纳。养老金支付按照全部工作年限的平均工资的80%确定。
(2)公务员按照个人工资的9%至12%缴纳,单位为其缴纳22%,养老金为退休前工资的100%。
(3)农民按照农产品[0.60% 资金 研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逐年调整提高比例,最终缴费比例为8%。
(4)对于那些年满65周岁、没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没有人照顾的老年人,政府提供最低数额的基本养老金510雷亚尔(约300美元),超过70岁以上又常年患有疾病的老年人,从1996年开始每人每月再增加生活困难补助240雷亚尔(约140美元),但这一做法持续到2004年就终止了援助,而改由赡养老年人按照家庭的低保标准计算,每月给每个有老年人的困难家庭补贴300雷亚尔(约175美元)。
对比中国和巴西国家,作为同是发展中大国,巴西的养老金制度是最值得我们借鉴的。并得到一些启示:
(1)制度过度分割并不符合养老保险制度所追求的公平目标,势必激起公众反对并制造矛盾,因此,制度整合是这一制度的内在要求,巴西养老保险制度从多元分割走向三轨并行,同样适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
(2)政府需要准确定位,关注弱势群体。根据国情国力,制定和实施基本的养老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在推动建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针对无固定收入保障和没有养老保险金的老年人,制定并实施政府发放基础养老金的政策措施,如可以举办养老机构以收养无家可归的流浪老年人、生活无靠的贫困老年人和失能失智急需长期照料护理的老年人,以此保障和维护全社会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权益;另一方面,大力提倡和推动家庭养老,不仅在社区建设了大量老年活动设施和场所,而且配备专门人员和经费,组织老年人就近参与各种文化娱乐和健身活动,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举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政府视情况对入住的老年人给予部分费用补贴和资助。
(3)重视发挥社会机制与市场机制的作用。如政府支持各类教会组织、慈善机构举办各种非营利性养老设施,大力培育和拓展养老服务市场,对那些中等收入以上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基本交由市场去经办和运营,支持和鼓励社会上的企业、公司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产业去谋划和运作,政府除了行政审批、规范市场和检查监督之外,基本不予资源分配和资金资助,那些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自己通过服务收费就可以实现自我价值补偿、自负盈亏和自我积累与发展。此外,巴西还积极践行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的理念,推动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自尊自立。
养老金的缴纳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国家在颁布政策之前,要集思广益,可以向相似的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做借鉴,可以抛开枷锁,摸着石头过河,想要得到所有人的认可不显示,单可能的是一步步实现全社会基本认可的大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