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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P2P发展及监管问题的研究

2014-04-29杨璐

2014年33期
关键词:借贷信用监管

作者简介:杨璐(1981.9-),女,籍贯:河南,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国库处。

摘要:2007年,我国出现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P2P借贷平台其以成本优势、参与主体广泛、交易方式灵活、信息完备透明的特点迅速占据线上金融市场,但随着众多P2P公司的破产,其潜在的风险逐渐暴露,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P2P平台的监管策略。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监管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P2P(Peer-to-Peer lending)即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兴起的互联网融资平台,迅速占据了线上金融市场,为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空间。本文通过剖析我国P2P的发展及特点,分析其潜在的风险,并提出监管策略。

一、P2P在我国的发展及特点

(一)P2P的发展

P2P又称网贷,人人贷,是指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或移动平台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的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包括信息发布、交易撮合、以及为实现交易撮合而提供的风险评估、信用评价、投资咨询、交易管理及资金流转等服务。P2P网络借贷实现了公众化的点对点信息交互和资金流动,使借贷行为超越了地域和社交的限制。

2007年,我国的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拍拍贷在上海成立,经过几年的飞速发展,涌现出了红岭创投、宜信财富、人人有信等近30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013年P2P网络借贷业务爆发式增长,伴随着余额宝等产品的巨大成功,网络借贷成交金额达到1058亿元,点融网、有利网、融360等多家平台均引进了风投资金,人人有信以1.3亿美元的融资额创下了迄今为止的最高纪录。

(二)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P2P网络借贷利用互联网快速、便捷、用户多、门槛低的特点为用户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主要靠收取服务费、赚取利差来盈利,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成本优势。P2P依托多样化的互联网平台,借贷供需双方可以广泛参加和互动,实现双方资源的高效配置。借助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信用卡等网络支付的优势,资金供需双方不再受时间、空间的约束,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资金的实时到帐,交易过程中的搜索成本、匹配成本、支付成本等大幅度降低。

2.参与主体广泛。P2P平台不再限制供需双方收入、职业等准入门槛,借贷者主要集中在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工薪阶层、学生等,其资金需求普遍存在“短、小、急”等特点。P2P平台每一笔贷款可以有多个投资者,每个投资者可以投资一笔或多笔金额不等的贷款份额,由于资金进行了贷款分割,资金匹配度和效率得到了提高。

3.交易方式灵活。P2P网络借贷主要以信用交易为主,担保、质押为辅。每笔贷款作为一个标的供投资者投标,标的类型有基础借款标、高级借款标和非常规借款标。还款计息方式灵活,有按天付款、按月还息到期还本、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到期全额还款等多种方式。贷款审核便捷、流程简明,放贷快速。

4.信息完备透明。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交易双方可以充分实现信息沟通,交易变得简单透明。利用现代化的支付方式和交易平台,可以收集交易和行为信息,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处理技术,对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并运用到客户评级和风险管理之中,能较好地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二、国内P2P的潜在风险

2013年我国共有73家P2P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或是关停,2014年,仅一个月的时间,至少有4家出现支付危机。这些平台中有些是违规操作造成的,有些是“伪P2P”,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圈钱、自融等,追究其原因,存在的风险主要归因与风险控制质量低下,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针对P2P网络借贷纠纷仅仅以《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作为判定依据,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条款明确界定P2P借贷平台的金融属性,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和机制尚未确定。

(二)国内的征信体制不完善。P2P平台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等存在伪造的可能性,国内没有专门的信用评级系统记载每一个人的信用状况,给騙贷者造成了可乘之机;同时国内的网贷平台角色和定位都不清晰,一些网贷公司自己开发信用评价系统,不仅耗时耗力,且存在评价机制不科学、信息失真、数据不完整等问题。

(三)行业标准尚未明确。发展过程中,行业准入标准不明确,种类繁多的P2P平台不断涌现,其中不乏“伪P2P”。P2P网络借贷信息服务机构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一些经营者为了扩张业务,采用资金池操作、虚设标的、平台自融资等高风险运营手段,大大增加了信贷风险。

三、加强P2P监管的策略

目前,P2P机构出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范,无监管机构”的状态,对其监管,就是要从“三无”变为“三有”。

(一)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树立行业准入门槛。积极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规范P2P平台的市场准入与退出、风险防范与处置等。相关部门可以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指标、风险处置、以及信息系统安全级别等,保护符合政策的P2P平台健康发展。

(二)逐步建立完善的征信体制,增加借贷双方的可信程度。建立一个统一的覆盖全行业的信用系统,统一信用评价机制,合理共享信息,实现奖优惩劣。可以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方便查询个人征信记录,以便借贷双方作为参考。

(三)建立统一的行业规范,实施分类监管策略。借鉴国外P2P平台的风险控制方式,学习Lending Club风险化解方法和“本金保障计划”,从业务流程、风险拨备、二级市场操作、征信体系建设、行业道德等方面加以明确和规范。针对不同的P2P业务类别,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不介入借贷风险的P2P平台,监管的重点可以是确保资金和平台隔离;对于介入借贷风险、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本息担保的P2P平台,可以采用小贷公司的监管策略;对于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本息担保的平台,着力监管第三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与资质等,确保行业内P2P借贷平台守法经营,持续健康发展。(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1]王欢,郭文.P2P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4,08.52-53

[2]吴琪.规范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策略.[J].西部金融.2014,03.60-62

[3]纪葳.P2P平台: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4,05.90-93

[4]王艳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J].西部金融.2014,02.78-81

[5]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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