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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夫妻共同房产,能否相互“代理”

2014-04-29

伴侣 2014年3期
关键词:陈女士原件过户

问:

2013年11月,我与王先生达成买卖意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协议当日,王先生的妻子陈女士未到场,王先生承诺已征得妻子的同意,同时出示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原件、陈女士身份证原件及私章、结婚证原件等。此外,王先生还出具了陈女士同意出售该房屋的承诺书。为此,我支付了总房款20%的定金。然而,两个月后,该房屋市值已上涨,对方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续,称协议未经妻子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能否办过户?

答: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阐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王先生签订协议当日出具的材料給他人以假象,你的行为善意且无过失,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者懈怠。综上分析,王先生的代理行为构成夫妻表见代理,应确认协议有效。但你还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还不能实现“善意取得”,只能依法追究王先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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