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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时代赦免大量贪污犯的理由

2014-04-29

凤凰资讯报 2014年31期
关键词:列宁职务犯罪待遇

一般说来,政权初建,气象一新,必有一段励精图治,腐败现象会相对较轻。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早在列宁时代,苏联(俄)的腐败问题就已相当严重。

1921年苏联“新经济政策”重新恢复商品货币关系,腐败的规模亦随之迅速扩张。据契卡-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档案披露的绝密资料,1921年共判处贪污贿赂罪69641件,职务犯罪32177件;1922年共判处贪污贿赂32587件,职务犯罪14887件。据1925年11月30日苏共召开的一次针对合作社贪污公款问题的专门会议披露,农业合作社基层网中,其管理委员会成员的47.8%-71.2%,都参与了窃取盗用公款,腐败的普遍性可见一斑。

当然,最高当局也不是没有采取过防范腐败的措施。十月革命后,列宁就对领导干部的工资和待遇做了严格规定,要求一切公职人员的薪金“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但问题在于:领导干部们很快就不靠工资生活了,在工资之外的其他方面,享受特殊待遇的领导干部们与群众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1921年腐败之风大盛后,当局也曾采取过补救措施,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了一大批与贪污受贿作斗争的机关。但效果却并不怎么样,因为按照苏维埃的法律文件,社会主义社会是不会产生犯罪和受贿的,这类罪行只会存在于旧的资本主义社会。所以,在整个反贪腐运动中,对犯罪者“运用阶级方法的理論”相当普遍,大量的贪污犯,仅仅因为他们是无产阶级出身,而在审判时被免予惩处。

摘自《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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