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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遇害案背后的“二次犯罪”

2014-04-29

凤凰资讯报 2014年36期
关键词:主犯前科罪犯

上个月成了少女们的“黑色8月”。失联、囚禁、抢劫、杀害……整个8月,全国至少有7起以上少女失踪遇害案件,引发高度关注。在悲悯受害女孩命运的同时,一些犯罪嫌疑人“二进宫”的经历也反复被人提起,“二次犯罪”越来越凶恶。刑满释放人员的二次犯罪问题,令人担忧。

值得注意的是,在警方破获的案件中,主犯多次“进出宫”的比例较大。重庆女孩被害一案中,凶手自述称,在1983年的严打中,因被女友“诬告”强奸,他被判流放到大西北10年,失去了拥有的一切,从此才自暴自弃。在高某一案中,19岁的犯罪嫌疑人曾有盗窃前科。而囚禁女生的黑车司机,从1983年开始已先后4次因盗窃、拘禁、猥亵妇女被公安机关处理,去年10月刚刑满释放。再联系去年河南安阳公车杀人案的主犯——一个24岁的小伙子,距离其因盗窃被判入狱4年后刑满释放,不过4个月。

为什么有前科的人如此危险,还是这只是一个巧合?

《中国青年报》报道,某省曾对該省6个监狱2001年~2005年的在押犯进行过统计,结果显示,“二进宫”以上的罪犯为2761人,占在押犯的5.18%。且重新犯罪的人数和重新犯罪率逐年增多。

这些“二次犯罪”者,很多第一次“进宫”是因盗窃等罪行较轻的罪名,但待刑满释放后,一生却都将背负惩罚。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认为,一个人,特别是一个孩子,初次犯罪受到了较重的处罚,其社会化被中断,还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就很可能成为他第二次越轨的动因。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有前科的犯人,判刑通常更为严厉。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我国立法对累犯是持坚决的打击态度。但现实是,有些犯人从盗窃到伤人再到杀人,监狱生涯并没有让他们改过自新,反而变本加厉。刑满释放人员的二次犯罪问题,令人担忧。

有评论分析称,首先,社会的普遍歧视和进过监狱的人自暴自弃的心理,互相关联、互相影响。其次,客观上的学历、知识和技能上的欠缺导致他们无法找到可以谋生的正当工作。再其次,受到从前的狱友等其他罪犯的影响,在出狱后结成团伙再次作案。

在国外,犯罪心理学需要作危险人格的评估,在判刑或者释放前,法律是需要根据罪犯的人格来量刑的。比如在美国,犯罪一旦超过3次,法律会采取累加刑期的办法。如第1次犯罪被判5年,可以提前保释;第2次犯罪被判7年,服刑时就要加上前一次刑期的一半;等到了第3次,就必须把前两次刑期与这一次累加起来。这种做法可保证具有犯罪人格的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能够与社会隔离开来。

这是目前比较有效的犯罪防控措施。但在我国,对于重复犯罪人员和有人格问题的罪犯还没有相应的防控措施,这是需要予以完善和改变的。

摘自《中国民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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