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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受伤责任谁承担

2014-04-29颜梅生

中华家教 2014年4期
关键词:过招民法通则小亮

颜主任:

我11岁的儿子与同班同学小亮同岁。五个月前,两人在看完老师组织观看的动画片后,便乘课余时间,持小树枝模仿“比武过招”,班主任不仅未加制止,反而与部分学生一起观看。我儿子与小亮见有老师和同学“助兴”,彼此“越战越勇”。不料,我儿子被小亮刺中右眼。虽多方治疗,但仍已失明,并构成八级伤残。面对我们索赔,学校以伤害直接来自小亮为由拒绝。而小亮父母表示“比武过招”存在风险,我儿子明知而接受属于自甘冒险,也就只能自食其果。难道学校与小亮父母就真的无需承担责任吗?

家长:吴玉萍

吴玉萍家长:

本案中的损失,应当由学校、小亮的父母及你分擔责任。

一方面,学校难辞其咎。《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儿子与小亮同为11岁,自然当属其列。《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你儿子与小亮模仿动画片“比武过招”时,班主任明知具有潜在危险,存在造成各自伤害的可能,不仅未加制止,反而与学生一起观看,无疑是对他们行为的认可,更是对他们“比武”的刺激,即其并未尽教育管理职责。鉴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还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决定了虽是班主任未尽职责,但后果同样应当由学校承担。

另一方面,小亮父母应当赔偿。尽管你儿子的伤害与学校有关,但毋容置疑该伤害的确直接来自小亮。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也指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小亮的父母应当为小亮导致的伤害“买单”。

第三,你也应自负一定损失。“比武”毕竟是双方面的,即你儿子应当预知存在危险而为之,同样存在过错。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鉴于你对儿子具有的监护人身份,决定了因你儿子的过错所应减轻的学校、小亮父母的责任,自然应当由你担负。

(颜梅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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