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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及预防对策探讨

2014-04-26胡法拉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14年2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原则事故

胡法拉

近年来,学生与学校的纠纷越来越多,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很多痛苦,也给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带来了诸多管理上的困惑。本文从学校事故的概念、学校事故归责问题及预防措施等三方面入手,希望为减轻事故学生家庭负担和规范学校纠纷管理提供一点帮助。

学生伤害事故事故归责预防措施近年来,随着各类学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特别是由于学校、学生、家长之间权责关系界定模糊,学生与学校的纠纷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也与日俱增,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很多不幸和痛苦,也给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带来了很多管理上的困惑。笔者试从学校事故的概念、学校事故归责问题及预防措施等三方面入手,希望为减轻事故学生家庭负担和规范学校纠纷管理提供一点帮助。

一、学生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不能笼统地理解为在校园内发生的事故,关键要看事故的发生是不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学校事故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学校事故以学生为受害人主体。广义的学校事故,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损害。狭义的学校事故仅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造成的损害。

2.学校事故的时间和地点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以及教育教学设施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如发生的损害与教育教学无关,则非属学校事故。例如两学生起摩擦斗殴导致的事故,此与学校教育教学无关,则非属学校事故。

3.学校事故在结果上应发生了人身伤害事实。其中人身伤害的事实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若学校事故的发生仅出现财产的缺失,这里的事故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

二、学校事故归责原则

学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学校对学生的责任不明确,学校管理权的性质不明,还在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现阶段,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调整国家与学校、国家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是健全的,而在学校的教育与管理方面却是空白。这些问题的存在为科学合理地解决学校事故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在处理伤害事故时应运用法律手段,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的处理。

1.学校事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为了明确学校事故学校归责问题,应当明确学校对学生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中学校需要对学生事故进行赔偿的构成要件有:

(1)事故发生在学校管理、控制的范围内。意外事故是指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者不可抗拒的力量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由于该类事故的发生不在学校管理和控制范围类,因此,这类事故如果学校已经履行对了相应的职责,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2)学校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过错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从其主观要件来看,又可以具体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者听任其发生;如教师体罚学生,学校(教师)就具有主观故意,应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竟然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如学校食堂由于卫生失控,造成学生中毒,学校应对自己的这种过失承担责任。从意义上看,故意是比过失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学校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

(3)学校在客观方面存在违反管理、照顾、保护义务的行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中,学校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如果未尽到其应有的注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造成学生人身受损的,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4)发生了伤害学生的事实。学生伤害是指对学生确实存在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学校应对自己的过错产生的伤害负责。

(5)因果关系。学生的损害确实是由于学校的过失导致的,这种因果关系的成立才是学校负有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

2.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学校事故归责原则有:

(1)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对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应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指的是只有在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才能判定他为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这也是学校为事故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

(2)共同过错原则。在学校事故中,共同侵权行为人有可能单纯是两个以上学生,也有可能同时包括学生和教师,还有可能包括学校法人和教师(或学生)。此时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负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其他应负责任而未负责的侵权行为人要求追偿。追偿的实质是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分担赔偿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对于特殊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应依据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特殊的侵权行为中,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就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并由此承担事故的责任。在过错推定原则的支配下,行为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那就要承担事故的责任。因此,过错推定原则是一种加重了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更侧重于保护学生的权益,但相对加重了学校在学校事故的责任,加重了学校的教育经费的负担。因此,在通常的情况下,学校事故责任的承担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学校对学校事故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endprint

三、学校事故的预防措施

学校事故具有诱发原因的多样性、发生频率的经常性、产生数量的递增性、影响范围的广泛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相关立法的滞后性等特点,再加上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偏低,教育执法机关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责任认定、赔偿途径等问题上,也常常显得茫然和消极。为了较好预防学校事故的发生以及减轻学校赔偿的压力和学生家长的家庭负担,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进行预防和改善。

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完善教育监督制度

现阶段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没有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因违反安全关照义务而为学校承担管理责任的衡量标准;二是没有关于事故学生自己责任的明确规定。这些问题的明确还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解决。

学校的行为对社会、广大的受教育者及其家庭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现阶段的教育缺乏教育监督,教学工作仅在学校和教师的掌握下运行,这样不利于公众了解教育工作,也不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学校事故的良好局面。因此,在以后的教育监督体系中,建议成立由学生家长、学生、教师、新闻媒体以及行政、司法机关组成的学校监督机构,完善教育监督制度督促教育部门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2.完善学校各职能部分责任,加强教师师德建设

一般学校事故的原因如下:学校教学设施、教学设备质量问题、学校保卫消防措施疏漏造成、学校卫生医疗把关不严格、学校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师对待学生不合法和学校安排学生活动不适当等,这些事故的发生多由于学校各部门没完全履行责任,疏忽大意造成。为了完善各部门职能,加强各岗位责任建设,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树立安全意识,提高各教师员工的责任心和执行力,确保学校各项的教学任务顺利进行。

3.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借助外界力量降低学校风险

为了降低学校赔偿事故的风险,应当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第一,改变学校半封闭状态下的自我运转,借助外界的力量降低学校的赔偿风险。学校可以专款向保险公司投保,把法律上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二,国家以财政支持建立赔偿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并制定必要的赔偿基金使用原则和办法。这样的补救措施不仅使学校更有保障,也使学生家庭的赔偿更规范,更有依据。

参考文献:

[1]刘士国.学校事故的民事责任.法学,2009,(1):147-151.

[2]杨安妮.学校事故的范围界定及其法律责任探讨.成都学院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21(11):8-10.

[3]范志勇,杜青茶.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教学与管理,2008,(6):35-36.

[4]郭凯.论学校事故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特征.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5,25(6):40-43.

[5]银小贵,李龙刚.论学校事故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兼议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8(2):12-13.

[6]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52-453.

[7]刘雪松.学校事故问题预防及处理之分析.科学之友,2008,(32):34-3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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