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
2014-04-2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赵雅敬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赵雅敬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专利总量的65%和新产品总量的80%均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其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技术创新和培育新兴产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之一。但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期限短、利率高的问题。数据显示,70%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90%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资金,融资难始终是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房地产调控政策、资本低迷导致民间资金投资渠道有限的现状,P2P网络贷款(以下简称“P2P网贷”)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下以“影子银行”的一种新形式逐渐成长起来。据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2013年7月10日发布的《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数据显示,2012年年末,P2P贷款服务平台超过200家,可统计的P2P平台线上借款余额将近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另据P2P网贷行业门户机构代表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P2P行业已有超过800家网站平台,总成交量已达1058亿元,其年报针对89家国内主要P2P网贷平台的调查结果显示,受调查企业总成交额约为496亿元,平均纯收益率20.87%、营业收入480万元。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P2P网贷在提高借贷双方资金对接效率上有自身天然的优势,随着P2P网贷规模的不断增长,其是否能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然成为新的课题。
一、P2P网络借贷概况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又称“人人贷”,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借贷。既由P2P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的,投资人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而P2P网贷平台则承担了信用认定、信息配对、利率制定及法律文本起草的中介角色,通过安排多位出借人共同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同时也帮助借款人以合适的利率条件获得融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脱离了传统的银行类金融媒介,资金出借人可以明确地获知借款人的信息和资金流向。
(一)P2P网络借贷发展背景。
从技术角度来看,WEB2.0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成为参与者,完成点对点的信息交互,为P2P借贷模式的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P2P的发展时逢全球金融危机时期,在金融危机期间,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美国、英国、欧洲大陆等国家的债务重组失去了原有的途径,P2P网贷由于其便利性成为债务重组的良好途径,因此,全球金融危机成为P2P从起步到大规模发展的良好契机。
从实体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来看,无论是审批的速度还是资金的可获得性,大银行的发展体系无法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经济发展需要金融服务模式的变革,引导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流入到实体经济中去,使得金融体系更完善。P2P网贷的出现使融资脱离了商业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传统金融中介,以一种更为便捷,市场信息对称程度较高,利率更市场化,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的形式出现。在这种融资模式下,资金供需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使资金匹配期限更短,风险定价流程简化。
(二)P2P网络借贷国内外发展概况对比。
P2P网贷2005年首创于英国伦敦的Zopa网站,之后迅速在美国、欧洲和日本复制。Zopa作为第一家网贷平台,截至2013年总计促成贷款超过4.77亿元,其中仅2013年就发放贷款1.9亿元。①数据来源:http://www.zopa.com/。目前国际上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以单纯借贷中介平台为代表的Prosper模式、既是借贷中介平台也是担保人、联合追款人、利率制定人的复合中介平台为代表的Zopa、Lending Club模式以及以非营利公益型平台为代表Kiva模式。就其运营模式来看,Prosper平台借贷交易的完成主要凭借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自主意愿和自主选择;Zopa平台侧重的是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借人的违约风险;Lending Club平台主要是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评级划定不同利率;Kiva平台则是从事非营利公益借款。
在我国,P2P网贷的发展一直伴随着“民间资本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两多两难”现状。2007年8月,国内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效仿美国Prosper模式投入运营。同年10月,宜信网贷平台正式上线。2009年3月,红岭创投成立,并倚仗其成熟的拓展和业务营销能力,逐渐成为国内盈利能力最强的网络借贷平台之一。经历了2007~2009年的发展初期,自2010年开始,国内网贷产业逐渐被创业人士关注,诸如人人贷、E速贷、盛融在线等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2012年及2013年更是迎来了国内网贷平台的爆发期,2013年9月后,网贷平台以每天3~4家的速度快速增长。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形式,P2P网贷实际上是针对特殊用户成功打通了资金需求和投资需求的通道。然而,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问题,显示其金融生态环境还需不断改善。
目前,P2P网贷在中国的发展已经不同于欧美国家模式,并结合国内特点在信用管理、风险承担等方面发生了很多变化,具体如表1所示。
对比国内各种不同模式的P2P网贷,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P2P网贷主要有三种借贷交易模式,如表2所示。
第一类是线下交易模式。这类模式下的P2P网站仅提供交易的供求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都由P2P借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来完成。以“宜信”为典型代表。
第二类是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借款人和出借人按照信用等级等信息安排交易,一旦贷款发生违约风险,平台承诺先为出资人垫付本金。以北京的“人人贷”、深圳的“红岭创投”为代表。
第三类是不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其网站竞拍交易,当贷款发生违约风险,拍拍贷不垫付本金。以“拍拍贷”(目前也开始为小额度贷款提供本金保障)为代表。
表1 P2P网贷国内外比较
表2 国内P2P网络借贷模式比较
二、P2P网络借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效应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典型模式,实现了借贷业务流程、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的整体重组,使得微金融呈现出新的发展可能。其主张的高效率、批量化、规模化小额信贷,以及普惠金融的概念直接促进了国内直接融资的发展,加速了“影子银行”的市场化进程,进而为包含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另外,鉴于现阶段网贷平台资金投向在缺乏监管的大环境下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现状,未来随着金融业态环境的改善,其在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以及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引导科技资金进行更合理、高效的配置方面的效应将会更加明显的作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症结分析。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初始投资较小、发展潜力大,且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并获得的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现状大致可以归纳为:所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80%的企业存在资金不足的状况,仅有20%的企业暂时不缺少资金。在缺少资金的所有企业中,80%的企业基本不具备融资基础,仅有20%的企业融资基础比较完善。
一般而言,科技型中小企业主对资金的需求的特点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种子期的企业“死亡谷”①死亡谷:是指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紧急资金需求时所处的融资困境。资金区域为10万~100万元,初创期和成熟期的主要集中在100万~200万元之间;短期周转资金需求较大,期限主要半年以下,中位数预计在3个月;技术研发资金需求较大,希望获得一部分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资金来源自筹、国家投资和银行贷款大约分别占83%、8%和9%左右,外部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企业主素质相对较高,贷款逾期率和违约率较低。②唐雯等:《以科技金融创新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载于《科技管理研究》2011年。
针对以上特点,结合我国外部融资现状,笔者认为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症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条件不足。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未能完全分离,道德风险及违约风险相对大型企业而言较高,金融机构在选择信贷投放对象时更倾向于大企业而忽视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很多为租赁经营,有效抵押品比例较低,其可抵押物的变现率相对大型企业和非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更低,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不能提供足够的信贷资金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求。
2.金融机构获取信息和评估风险的成本较高。一方面,中小企业信息不完善,也缺乏持续的信息公开渠道,这使得资金提供者搜集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另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和市场都不很成熟,企业技术含量难以评估,尤其是对初创期企业,由于缺乏政策支撑,贷款风险高,并且风险基本上完全由银行承担。所以出于审慎性原则,金融机构容易高估风险。两方面的原因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甚至无法获得融资。
3.商业银行经营体制落后。从流动性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以短期存款为主,因而不可能将信贷资金长期大量投放于见效期长且需不断追加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从信贷决策结构来看,目前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机构大多以市级分行为主体,下属支行信贷权限小。信贷项目上报后,上级行在资金投放上往往要全局考虑,因此贷款审批的速度较慢、信贷投放缺乏灵活性。这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布较为分散、分布范围较广、经营情况差异性较大的具体情况不相适应。
(二)P2P网络借贷融资的优势。
在缓解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P2P网贷既不同于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也不同于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它在为资金供求牵线搭桥,为闲置民间资本寻找配对方面体现出自身独特的优势。以下通过比较P2P网贷与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加以说明(见表3)。
表3 三种融资方式比较
此外,P2P网贷平台通过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信用甄别,解决了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由于其参与门槛低、渠道成本低,拓展了信贷额度的范围,弥补了银行信贷的盲点,贷款人分散投给多个借款人,风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分散,因此,P2P借贷能够在银行巨头的夹缝中取得如此快速的成长。通过将P2P网贷与银行小贷业务进行比较,其体现出来的优势如表4所示。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融资的风险。
作为能够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工具,P2P网贷除了上述优势外,由于受到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较差、银行垄断地位强势以及政策监管不到位等大环境约束,同样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尚不健全以及商业银行对个人征信系统垄断性参与,网络借贷平台面临征信成本过高的困境,为解决这种困境,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强化征信,极可能使其总成本突破基准利率4倍之限,而如果弱化征信则必然会造成恶意拖欠事件的频发。此外,由于资金流量规模较小,多数银行并不给予P2P网贷公司资金托管服务,这便给部分恶意创办的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了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的机会,这也是“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得以发生的原因。
2.由于P2P网贷平台创立初期往往难以盈利,运营成本较高,许多平台承担了资金垫付的压力。加之目前行业竞争激烈,为了吸引出借人,大多数平台都推出了本金保障甚至本息保障的计划,更是延长了“烧钱”的阶段,长期难以盈利的平台将不得不面临流动性短缺的风险。2011年7月,哈哈贷宣布关闭,在其长达一年半的营业时间里,只取得了30多万盈利,而相较于每年200多万的成本投入,这一部分盈利显然是杯水车薪,资金的捉襟见肘让哈哈贷终于难以为继。而类似的情况未来或许会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这一初期野蛮生长的行业中。
3.监管部门尚未对P2P网贷明确定性,平台会有违规放贷或吸储的业务冲动。2012年8月,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声明“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P2P)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表4 P2P网络借贷与银行小贷对比
4.P2P网贷担保杠杆过高可能引致市场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而网络借贷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是业内常态,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拖垮网络借贷平台。
(四)P2P网络借贷融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效应。
综合分析,P2P网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效应主要体现在:
1.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基于网络平台的信息共享,促成企业和企业,或者个人和个人的对接,弥补了传统贷款模式中信息交流不对称的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签署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合同,一对一地互相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出借人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
2.降低企业参与门槛、渠道成本低。P2P网贷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用的传播者和使用者,信用交易可以很便捷地进行,每个人都能很轻松地参与进来,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普惠金融。
3.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额度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传统的金融机构贷款经常因为达不到银行的要求无功而返,而P2P网贷恰好瞄准了这一市场需求,成为这些群体融资的新渠道,弥补了银行信贷的盲点。
4.发挥科技资金引导中介作用。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断成熟,P2P网贷可以对科技资金进行集成,并有选择性的投入科技创新领域,让更多的人享受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价值增值,让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长初期“被输血”。
5.推动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建设。P2P网贷业务所搭建的平台在满足借贷双方资金需求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金融数据,可以从地域、资金规模、贷款时限、项目可行性、创新性等多个维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评价,进而筛选出有价值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企业增信。
三、应用P2P网络借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建议
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对于缓解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是一剂良方。但其发展存在的诸多不足也在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网络借贷来开展融资的进程。进一步发展我国P2P网贷融资体系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需要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对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制定相应法规,实现规范化发展。为了实现P2P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独特作用,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自2011年以来,央行针对相关P2P行业进行了数次调研,2013年8月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更是公开表示,P2P网贷不能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两条底线。P2P网贷作为准金融行业,对于监管需求已经越来越迫切,因而相关部门应该尽快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出台国家层面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对网络阶段的发展提供宏观层面总体性的指导意见。
相关部门在制定针对P2P网络借贷法规时首先需要明确P2P行业的监管主体以及法律边界,告诉从业者什么样行为属于金融创新,什么样的行为是监管所允许的。其次由于现在P2P行业的很多风险,与其行业门槛较低有密切关系,因此尽快明确行业准入门槛同样十分重要。最后,制定的网络借贷政策需具有一定弹性,在微观层面应能够对于网络借贷的具体行为进行引导,以促进网络融资的健康发展。
2.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P2P网贷的发展,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获取是不能回避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该继续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征信系统数据不够完全,数据相对分散。建议由央行牵头,借助地方银行网络、公安、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和电商平台,在现有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将信用数据进行整合并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另一方面,应扩大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增加信用信息的获取通道,降低征信成本。
3.适度增加财政扶持力度,促进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首先,目前国内开展网络借贷存在较为明显的技术软肋,如在线贷款系统不健全、网络借贷业务机制尚不深入、在线信息跟进不及时、信用评估机制不完善等。建议相关部门在对网络借贷平台技术体系的后续研发和投入中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网络借贷的安全和高效。其次,由于现阶段我国P2P网贷平台盈利的不多。建议对网络借贷平台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政策支持。如对于新成立的3年之内的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免缴相应的税收;对于盈利少于一定数额的平台,可以提供较长期的缴税宽限期或免缴税收;对于放贷数额较大,对小微企业融资作出积极贡献的平台,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等。最后,可以尝试将政府信用担保引入P2P网贷。地方政府可以选取几个发展状况良好、信誉较高的网络借贷平台作为试点合作单位,在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此种做法一方面通过对刚刚起步但发展前景较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可以间接释放体现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另一方面,通过信用担保,降低平台的运作风险,降低放款人的借款风险,也可以进一步吸引更多的个人或机构参与到P2P网络借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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