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有效防范串标、围标行为
2014-04-22万爱国
万爱国
(洛阳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河南 洛阳471000)
从《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行为得到有效的规范,对预防和遏制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不断增大、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强,在不正当利益观的驱动下,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串标、围标行为随之而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主体方和国家利益。 笔者结合从事多年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经验,从如何有效防范串标、围标行为谈几点看法。
1 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及危害性
1.1 串标、围标的主体
参与串标、围标的主体主要有: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监管部门。
1.2 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私下约定,通过相互陪标、轮流坐庄、招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内定中标人,由中标人给陪标人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串通投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 招标人与某个投标人之间通过明招暗定的方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串通投标。主要表现有:①招标人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条件或抬高门槛排斥其他投标人;②向内定中标人透露其他投标人的情况;③向内定中标人泄露标底;④私下帮助内定中标人撤换和变改投标文件;⑤采用其他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不正当手段。
(3)投标人和代理机构串标。个别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职业道德,为谋取非法利益和投标人串通一气,在制定招标文件时量体裁衣,制定有利于某个投标人的条款或向其泄露标底等其他有关信息帮助投标人中标。
(4)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串标。 投标人通过向评标专家行贿等非法手段,让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照顾”其中标。
(5)投标人和监督人员串标。 个别监督人员丧失原则,通过打招呼、偏袒等手段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过程,帮助投标人中标。
(6)“围标”是“串标”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主要由一个投标人发起,其他投标人作为“陪标人”私下达成协议,通过抬高或降低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等手段使发起人中标,从而各自获得非法利益。
1.3 串标、围标的危害性
1.3.1 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秩序
串标、围标行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原则,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挑战和侵害。 因为个别企业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中标,使真正有实力的潜在中标人被拒之门外,有的企业为了争取市场份额,极不情愿地加入恶性竞争。 作为市场基础的诚信体系遭到破坏,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失去作用,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1.3.2 招标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一般情况下,串标、围标行为大都发生在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约定,通过抬高投标报价,达到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分成,无形中提高了工程造价,降低了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给招标人或国家造成损失。
1.3.3 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串标、围标的投标人主要目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经济利益。 所以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着眼点主要侧重于价格的恶性竞争上,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上不深入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可能认真组织项目管理实施,更有甚者中标后将工程违法转包和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低的小施工队伍,给工程建设埋下了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3.4 滋生和助长腐败问题的发生
在招投标过程中,个别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以金钱和物资为诱饵,收买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为其串标、围标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使其非法目的得逞。 近几年来,串标、围标行为是建设工程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滋生和助长建设领域腐败的温床,这种案例屡见不鲜,教训是惨痛的。
2 串标、围标的防范措施
2.1 严把招标公告备案审查备案关
串标、围标行为大多发生在公开招标中,所以我们监督部门在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公告内容和发布范围必须严格把关。 要求必须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招标公告内容条款,除特殊情况外, 严禁制定带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或不切合实际的内容要求。执行国家规定的发布媒体和发布范围,不能有意缩小社会受知度。 通过严格审查关,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报名投标,增强竞争性,减少串标、围标因素。
2.2 积极推行资格后审制
在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上广泛推行资格后审制度,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增加投标人数量,提高投标竞争性,加大串标、围标的难度和成本,降低串标、围标的可能性。
2.3 严把开标监督关
在开标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拟派投标项目经理必须持有效证件到场,并提供单位为本人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否则按废标处理。 这样在某种程度也增大了串标、围标的难度。
2.4 完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首先建立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集中管理,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他机构管理。 其次要求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开标时必须提供原始转账凭证,否则按废标处理。再者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有串标、围标行为,除行政处罚外,一律没收相关投标人的保证金。对预防串标、围标行为起到了很好作用。
2.5 完善评标定标办法
制定好的评标定标办法是招投标的关键,关系到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决定着是否可以选择到好的施工队伍。目前,我们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方法过于单一,人为操作因素较多。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投资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实际,业主可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相结合的两种评标定标办法。 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不限定投标人数量,就增加串标围标的难度。 而不设置标底价,投标人就不需要通过不正当手段向招标人探取标底。有效评标价通过计算和评审,投标人就不易通过人为操作,串标报价、不平衡报价等手段,使自己的商务标报价在评标中占有优势,从而使串标、围标行为难以得逞。
2.6 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和电子评标
强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不设标底,只设最高限价(栏标价),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这样既可以防止因标底泄露带来的负面因素,也大大减少了串标、围标成功者的非法收益,使其得不偿失。大力推行电子评标。 电子评标既可以大大提高评标效率和准确性,也可通过电脑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组成进行分析,如发现有雷同或异常的情况电脑会自动提示,这样会有效发现和遏制串标、围标。
2.7 加强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就是个人违规借用法人资格参与投标,中标后将工程违法转包他人。 近几年来出现的建筑工程腐败案例或重大的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案中,基本都存在违法借用资质投标和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对招投标工作不但要事先防范,现场监督,而且应加强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招标的工程项目和中标的施工企业,要不定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形成长效机制。 主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全力查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重点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履约,对于擅自改变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要严厉查处。 建立严密的监督网络,使串标、围标行为无处藏身。
2.8 建立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和制定严格的惩戒措施。
串标、围标行为长期广泛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大环境诚信体系建设缺失,部分企业或者说大部分企业已形成不串标、围标就不可能中标的意识,所以我们必须建立严格的诚信体系和考评制度,将企业的诚信情况量化打分、定级,建立“黑名单”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直接与企业的投标、资质升级、评先评优挂钩,从而使企业不想,也不敢串标、围标。 还有就是要建立严格和行之有效的惩戒措施,要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以及追究法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检察部门必须硬起手腕,克服畏难情绪和纵容态度,对串标、围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串标、围标行为是寄生在建设领域的一个毒瘤,危害极大,严重影响和扰乱招投标市场行为和建筑市场秩序, 必须严历打击和遏制,这就需要我们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严格执法、重拳打击,让我们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更加“阳光”,建筑市场更加“纯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Z].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业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