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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薪酬问题亟须改进

2014-04-19丹刘雪蓉

财政监督 2014年16期
关键词:总额薪酬监管

●王 丹刘雪蓉

金融企业薪酬问题亟须改进

●王 丹刘雪蓉

近年来,湖北辖域内各金融企业薪酬管理逐步规范,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金融行业整体薪酬大幅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抽查数据显示,2013年湖北省银行业年均薪酬为当地同期城镇居民人均薪酬的10倍。部分银行绩效指标(如不良率、净资产收益率)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导致绩效薪酬超高。

二是薪酬结构不合规。高管人员薪酬水平高于普通员工十倍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五倍。部分银行基本薪酬占比高达百分之六十,部分银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突破其基本薪酬3倍,均超过监管指标限制。

三是未按规定落实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大部分在鄂金融企业账面未见高管延期薪酬,全部于当年支付,有的企业虽执行延期支付制度,但延期比例不达三分之一,或者延期时限不够。

四是派遣工薪酬费用未纳入薪酬总额核算。金融企业普遍未将派遣员工薪酬纳入职工薪酬总额核算,有的银行派遣工薪酬费用达正式员工薪酬总额的16%,而未按规定计入职工薪酬总额,较大程度影响了薪酬总额的真实性。

五是总部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致使企业经营目标扭曲。金融企业为了谋取高额绩效薪酬,普遍存在人为调整五级分类、掩盖不良资产、少提贷款减值准备、虚增净利润等手段,以此优化经营业绩、贷款五级分类、不良率等考核指标。

六是薪酬考核及分配不透明引发诸多弊端。部分金融企业采取“背靠背”的薪酬管理模式,考核制度或者分配制度不透明。所谓“秘薪”制,实际上剥夺了员工的知情权,导致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薪酬,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强监督,促进金融企业薪酬管控指标落到实处,避免监管脱节。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金融企业收入分配机制,应通过财政部门代表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在薪酬制度制定和分配过程中的话语权来体现国家调控意图,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长期存在的出资人缺位问题及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问题。其次,要通过财政部统一组织对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开展“上下联动”的监督模式,将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薪酬总额控制落到实处,避免监管脱节。

第二,规范考核体系,促进金融企业薪酬考核更科学真实有效。金融企业主要通过将职工绩效薪酬考核与企业经营业绩、风险控制等挂钩以有效激励员工,然而目前金融企业薪酬体系设置不合理,考核结果缺乏真实性,甚至引发了一些违规行为,亟待调整规范。一是总部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区域性年度差异以及突发因素等,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指标以及考核方式,杜绝为谋取高绩效而产生虚假经营业绩、随意调整收入分类、掩盖不良资产等违规行为。二是在设置薪酬结构及兑付过程中,要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促使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效益目标与金融机构长期发展目标相一致,使高管薪酬制度与银行业风险特征和时间跨度相匹配,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营。三是鼓励金融企业内部实行公开透明的薪酬制度,合理控制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促进金融企业薪酬制度规范化、合理化。

第三,畅通信息渠道,促成金融企业监管体系全方位协调开展。财政金融监管要全面关注金融业发展面临的方向性、长期性问题,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规范金融企业薪酬过程中,应由财政部门牵头,协调好行业监管、税务及审计机构等部门间的分工,畅通信息渠道,形成高质高效的监管合力,构建全方位的金融企业薪酬监管体系。■(作者单位: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武汉轻工大学动物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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