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同业套利亟待引导规范
2014-04-19龚勋
●龚 勋
金融同业套利亟待引导规范
●龚 勋
金融同业业务最初限于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以解决短期流动性,但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近期在开展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查前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迅猛,利用同业拆入资金或吸收理财资金,扩大各种表外资产,幻化出各种各样的同业业务,会计科目不断变化,除了传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同业票据转贴现,又衍生出同业代付、同业偿付、买入返售等各种“创新”,利用会计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漏洞进行监管套利,蕴含风险较大,相关部门亟需重视并予以引导规范。
一、同业套利加剧了金融系统风险
(一)通过银证投融通业务规避贷款规模控制
部分银行为绕开存贷比规模控制,开展银证投融通业务,首先委托其他商业银行通过证券公司成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该行授信客户发放委托贷款,该行以买入返售方式受让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通过上述方式将贷款业务转变为同业买入返售业务,从而规避了贷款规模限制及资本约束,变相发放了贷款。
(二)通过银信回售业务变相向政府融资平台及限制行业贷款
部分银行为规避对政府融资平台及限制行业贷款限制,通过银信回售业务,将自身信贷资金及吸收的同业资金通过信托公司渠道置换的国开行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或隐蔽向限制行业融资,涉及湖北、四川、河南等多地项目,严重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三)通过搭建银银平台腾挪和隐瞒信贷规模
部分商业银行通过搭建银银平台,吸收农信社、农商行等银行同业存款投放于同业高风险资产,一是通过同业借出业务向江浙地区拆放资金,置换其短期贷款;二是通过同业票据业务降低信贷资产规模,采取同业偿付和代付形式,购买小型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将本应属于信贷资产的贴现业务变成同业资产的代偿业务,降低了经济资本要求。
因此,金融同业套利实质上是银行规避监管资本要求、拨备成本、绕开存贷比限制所做的会计科目游戏,通过同业业务形式将表内业务表外化,资产在银行体系表内表外腾挪,导致金融监管失效,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
二、金融会计监管漏洞是同业套利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分业金融监管政策协调性不够
同业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多个行业,横跨货币、资本、保险、理财、信贷多个金融市场。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金融监管体制,监管政策协调性不够,金融市场主体监管套利留有空间,当银行行业监管约束更趋严格时,商业银行通常借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功能,通过结构调整等途径,将部分业务从监管要求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低的市场,寻求监管套利。如部分商业银行最初通过银行信托渠道转移资产或变相放贷,当银监部门2010年发文控制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比例后,由于证监部门对证券公司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标准下调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扩大,银证合作异军突起,成为同业套利的重要渠道,反映出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合作协调不足,导致金融监管效果下降。
(二)缺乏统一规范的金融会计规则
由于对同业业务会计科目的定义和范围不明确,为金融同业业务监管带来许多困扰,监管部门往往只能采取被动的、堵漏洞的治理方式,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同业业务种类呈现多样化发展,特别是同业业务在产品设计中往往带有复杂交易条款,导致监管部门很难全面分析和比较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风险状况。如当前屡禁不止的“影子银行”问题,便是部分商业银行利用了会计准则和监管方面在表外业务定义和范围上的模糊地带,打着产品创新的名义以同业业务的方式不断绕开监管,将属于表内的信贷资产变为表外融资。
(三)缺乏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规则
缺乏统一规范的同业业务会计核算规则正是同业监管套利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由于对同业业务会计科目的定义和范围不明确,为金融业务监管带来许多困扰,监管部门往往只能采取被动的、堵漏洞的治理方式,从长期来看不利于银行同业业务规范、有序的开展。以同业代付为例,在交易安排中如果银行作为受托行仅仅承担担保责任,符合传统担保的判定标准,纳入表外反映比较合理;但如果银行承担的并非担保而是直接付款义务,虽然银行未有现时的资金流出,但事实上承担了全部的信贷风险,如作为表外业务反映则有失公允。
在具体应用中,同业业务主要涉及以下准则:一是《企业会计准则》(CAS)13号“或有事项”准则规定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是对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潜在义务或潜在资产,其存在必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企业不应当予以确认;二是CAS23“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条件和判定标准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三是CAS37“金融工具列报”及IFRS7对表外衍生金融工具、担保物等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一些规范性要求。总的来看,会计监管层面上也只有个别规定对部分事项的表外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些银行正是利用了会计准则和监管方面在表外定义和范围上的模糊地带,打着产品创新的名义以“出表”的方式绕开监管进行表外融资。
(四)信息披露还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同业业务在产品设计中带有复杂交易条款,外部人员很难短时间内了解其风险和收益特征,透明度比较低,监管困难。就会计处理看,同业业务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后,其会计处理与一般企业有明显的不同。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框架和理论基础侧重于规范表内业务,表外核算只是商业银行一种非强制性的核算行为,因此,各家银行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信息披露则成为外界了解同业业务的关键,从会计信息查前调研情况看,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同业业务的定义和范围不统一,商业银行对同业业务的具体披露内容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伸缩性,哪些业务应该披露、披露什么内容、披露的详尽程度往往取决于管理层意愿,信息透明度不高,不利于监管部门真正了解同业业务情况;二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的、统一的同业业务披露规则,各家商业银行仅根据监管要求或自身判断,对同业业务在年报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披露,对于一些创新型产品,披露信息很少甚至不披露,加之披露口径不一致,同业间也往往不具备可比性。三是许多对于经营决策有重大意义的非量化会计信息没有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由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不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无法全面分析和比较银行同业业务的风险状况和经营水平。
三、规范金融同业业务的政策建议
同业业务的迅猛发展显示出混业经营已成为未来金融机构的一大发展趋势,不同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通过变换会计科目进行监管套利,使得金融领域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显现出不足,而财政部门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综合性优势对于整个行业的全面覆盖以及内涵监管等方式更为符合未来金融领域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等的监管需求,更有利于揭示、反映、解决金融业的深层次问题,将起到其他监管机构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加强金融会计监管协作机制,提高跨行业风险防范能力
一是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职能,制定细化的、具有操作性的同业业务判定标准,规范当前金融同业科目转换进行监管套利问题,完善相关金融业务会计制度,规范银行表外业务会计核算,准确揭示同业业务隐藏风险。
二是加强与“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作机制,从综合角度关注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基本功能,消除分业监管之间政策冲突,建立连续性、一致性和前瞻性的监管规则。
三是通过开展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式,跟踪检查金融行业新业务、新问题,注重深层次问题的探索,着眼于会计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和统一金融创新业务,凸显了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全行业覆盖的综合监管优势。
(二)统一和明确同业业务的定义和范围,规范同业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情况下,想要穷尽同业业务的类型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要制定细化的、具有操作性的同业业务判定标准,形成业界统一遵循的规范。第一,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明确表内业务的范围。表内业务的判断依据应侧重于经济事项是否会形成银行现实的权利和义务,并符合会计确认的原则;第二,明确表外业务的判定标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即使法律层面不存在风险,但银行仍因承担管理职责而实际承担潜在风险的,均应作为表外业务予以反映,如果在交易安排中银行承担间接的权利和义务,并会给银行带来实质上的潜在收益和风险,此项业务就应纳入表外业务的范畴;第三,跟进会计准则或相关制度建设,财政部作为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应加强与金融行业监管部门配合,针对同业表内外业务相互转化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在判断依据、处理方式、计量方面提出可执行的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于同业业务的财会管理,充分考虑核算方法的可行性,合理设置表外科目和选择记账方式,真正发挥会计的核算与监督作用。
(三)规范同业业务信息披露方法,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信息披露是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市场的根本保证。作为特殊的行业,银行充分有效地披露同业业务信息,对于增进市场约束、降低风险水平、提振公众信心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同业业务信息的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及标准,既要强调同业业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透明度,又要防止披露过度和信息过载造成使用者阅读困难,确保风险信息在各个主体间不遗漏、不重复,从而提高系统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要在统一表外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对于特殊的同业业务,可以引入动态披露的方法,强调提供不同时期比较报表和非量化信息,以便使用者全面评估银行潜在风险和财务业绩;要将同业业务纳入商业银行XBRL财务报告编制范围,通过固化分类标准,实现同业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同业间的横向可比性。■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