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
2014-04-18
【短评】 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家能源局此次公布的方案可以看出,我国海上风电的开发总量又有所增加,在政策、规划等利好因素的刺激下,加快海上风电建设已成必然趋势。同时,此次方案的一大亮点是所有开发企业选用的海上风电机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未通过认证的设备“不能参加投标”,这在过去“不得使用”的行业门槛基础上又提升一步,利于海上风电设备市场的规范化。
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 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国家能源局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
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涉及天津、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八个省市,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 万千瓦,比八月份公布的方案多26万千瓦。方案规定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为合理高效利用海洋资源,有效指导海上风电海域利用,国家能源局经商国家海洋局,委托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研究制定海上风电海域利用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在建设、运行期间对相关数据和事项进行监测。为规范海上风电设备市场秩序,开发企业选用的海上风电机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未通过认证的设备不能参加投标。为及时掌握列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各项目单位要定期上报项目的各项进展情况,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信息监测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