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龄对高龄劳动者就业的影响
2014-04-17李冰
李 冰
(吉林工商学院 吉林长春 130507)
法定退休年龄对高龄劳动者就业的影响
李 冰
(吉林工商学院 吉林长春 130507)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老龄化现象还在进一步加重。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作为缓解老龄化给劳动力市场造成的冲击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设置,给高龄劳动者就业产生了比较不利的影响。
高龄劳动者;老龄化;法定退休年龄
结合我国实际,将包括从未进行过法律意义上的职业劳动人群在内的,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群界定为高龄劳动者。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的印象,我国人口老龄化可能会呈现一种出现井喷式老龄化群落的现象。这对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会出现严重的结构化甚至普遍化的劳动力短缺。针对这一情况,一方面要适时的调整人口政策,通过新增劳动力来从根本上缓解劳动力的短缺,另一方面就是要调动一切可以为劳动力市场服务的因素,其中就包括促进高龄劳动者的就业。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大部分高龄劳动者在身体健康、职业技能、智力水平等等方面,依然符合成为合格的职业劳动者的要求,所以将高龄劳动者纳入劳动力市场予以运用是切实可行的。
目前我国对于高龄劳动者就业还没有体系性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只能从现行的劳动法法系内寻找法律支持,其中最为直接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对法条的研读我们发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中指出,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其劳动合同。条例的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其劳动合同。换言之,主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法定条件随时予以终止,签订行为本身所受到的法律保护也就形同虚设了。在以上的法律规定当中,法定退休年龄是最为重要的要素,实际上我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时间依据就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成退休手续的办理。从这个意义上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当中共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1]。如果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建立法律意义上的职业劳动关系。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并非是由立法机关根据我国目前社会劳动力市场现状,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的,而是由早在1978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所确立的,虽然其后国务院对于退休年龄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年龄设置,而是对这一退休年龄的进一步强化。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关系,应当是与各类负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主体(用人单位)同与他们建立职业劳动关系人员(职工)之间建立的一种保险合同关系。由于高龄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也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工作的过程中遭受伤害的话,只能适用侵权法律关系予以认定。这将大大增加高龄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同时也无法保障高龄劳动者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随着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推广,劳动者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和从事职业劳动的风险也越来越予以注意,所以在不能够得到《工伤保险条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部分高龄劳动者就对一些容易出现职业损害的行业产生了拒斥心理,使得一些诸如建筑行业、冶金加工等等对以经验丰富、办事态度认真为主要特点的高龄劳动者有相当需求的行业损失了相当数量的劳动力。虽然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允许非职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受到符合工伤鉴定的职业损害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但这种防护机制往往是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的一次性的经济上的补偿。这样一种制度往往纵容了用人单位的侥幸心理,也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总体上来说,在职业损害的风险防护角度看,由于退休年龄对劳动关系确立的影响,导致高龄劳动者无法积极有效的参与到职业劳动中来[2]。
考虑到当今社会的高龄劳动者的总体健康状况、医疗保障水平和生产工具的发展水平,我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水平的状况。首先,随着医疗水平和生产工具的发展,劳动者之间由于职业劳动而带来的对身体和心理衰老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来自于不同的职业因素而非性别因素,尤其在脑力劳动领域更加的明显,因此依据性别退休年龄制订不同的退休年龄有些不合时宜。对于女性高龄劳动者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其次,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一种由国家以政令方式发布的、具有极强权威性的强制性规范,对于社会对以年龄为依据的老年人的认定有极强的社会心理层面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老年人的认定主要就是以退出生产劳动,不再工作,“颐养天年”为标准的,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国家认定劳动者应当退出生产劳动的权威认定,被广大的人民群众普遍作为判定是否已经进入老年的标准。这直接影响到了高龄劳动者对自身情况的认知,容易使一部分高龄劳动者丧失参与职业劳动的积极性。
可以说,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对于高龄劳动者就业的保障促进和心理影响都产生比较消极的影响。
[1]常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当代法学,2006(06).
[2]郑尚元.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03).
The influence of legal and emeritus age to older workers’ employment
Li Bing
(Jilin Colleg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Changchun Jilin, 130507, China)
Our country has entered the aging society, and the aging phenomenon still further. Promote the older workers obtain employment is ease to the labour market impact of ageing has an important role. China's current legal and emeritus age setting, the employment for older workers has more adverse effects.
older workers; ageing; legal and emeritus age
F840
A
1000-9795(2014)012-000176-01
[责任编辑:周 天]
李 冰(1983-),男,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