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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机制的比较

2014-04-17陈东

教育与职业 2014年8期
关键词:职业院校主体责任

陈东

德国“双元制”中企业(本文指用人单位)和学校都是职业教育的主体,分别承担不同的教育责任;我国职业教育是“学校主体”,几乎承担了职业教育的全部责任。我国职业教育在改革过程中,课程与教学的实践环节触及校企合作机制的“深水区”,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已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应建立机制,引导企业承担实践环节教学的责任,校企共同育人,提高教育质量。

一、中德职业教育的责任主体不同

德国“双元制”是企业和学校两个责任主体,我国是职业学校一个责任主体。

1.德国“双元制”。企业承担教育责任,开展“企业的职业教育”,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有目的、有计划地在三年左右时间将受教育者培养成符合自身需要的“企业人”,其主要目的是为企业自身培养和储备人才,同时兼顾社会责任。德国实行十二年义务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是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适龄青年在企业接受职业教育的同时,还要在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开展职业教育的学校课程与教学包括文化知识、职业通识知识和技能,重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目的是将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人”。其所承担的是社会责任。“双元制”中“企业”和“学校”都是责任主体,各有分工和侧重、各自履行自身职责,同时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构成了职业教育的有机整体。

2.我国职业院校承担了招生、就业、教育教学等全部责任。职业院校既要承担“让每个孩子都有学上”“为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人才”等社会责任,还要靠维持和扩大在校生来解决自身经费。职业院校的课程与教学要兼顾人文素养、文化知识、职业通识性知识和基础技能,同时还要根据具体企业的具体岗位要求开展教学,使学生既能适应社会发展,又能上岗就业。职业院校担负着将学生培养成为“企业人”和“社会人”的双重责任。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长期不重视培养一线员工,尽管教育界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但始终是“学校热、企业冷”。事实上,我国职业院校承担了企业和学校的双重责任:学校责任和企业责任,育人责任和就业责任。既要培养学生人文素养、文化知识、职业通识知识和基础技能,又要传授其企业个性化技术和知识、操作/服务流程、行为规范和企业文化。

3.“双元制”和“学校主体”的共性是“学校”,不同点是“双元制”中企业也是主体之一。“双元制”的优点是责任明确,发挥各自的长处,相互弥补对方的不足,共同完成培养和教育的责任。缺点是有两个教育地点、两者的教育内容需相互联系和协调。“学校主体”的优点是有利于管理,缺点是职业院校承担的责任过多,负担太大,不得不有所取舍,造成培养缺失。这是造成教育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

二、中德职业教育的主体分别有自身管理系统

“双元制”中企业和学校分别有相应的法律和管理机构,我国只有职业院校有相应的法律和行政管理部门。

1.法律体系。“双元制”中“企业的职业教育”依据的是《联邦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条例》《企业教师资质条例》。《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本法适用于职业学校之外进行的所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学校由各州学校法管辖。”该法由“总则、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组织”等七部分组成。其中,对“职业教育的专业,职业教育条例、职业教育的形式、职业教育合同、职业教育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权利义务、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等涉及“企业的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的行为都有详细而明确的条款规定。“双元制”中“学校”依据的是各州学校法。各州“学校法”虽名称和内容不完全相同,如北威州是《学校法》、巴伐利亚州是《教育与教学法》、黑森州是《机会均等和教育公平法》,但都界定了开展职业教育的学校功能。如北威州《学校法》对职业学校、职业专门学校、职业高级学校、专门学校的教育职能进行了规定。巴伐利亚州是《教育与教学法》对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做出了规定,并特别指出要以各联邦州文教部长联席会制定的“框架教学计划”为依据。我国职业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企业的职业教育都有所规定。由于该法相关条款比较宽泛,特别是没有涉及课程和教学,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操作性不强。同时该法颁布于1996年,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形势的发展,不能有效地进行规范和引导。

2.组织管理体系。“双元制”中企业的职业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均有相关的管理机构。企业职业教育由行业协会、联邦职业教育所和联邦政府相关经济部管理。其中,行业协会主要负责起草和修订职业教育条例,对职业教育企业进行管理,监督执行职业教育合同等。联邦职业教育所与联邦政府相关经济部共同颁布职业教育条例。“双元制”中的学校由各州文教部管理。为了协调各州学校教育事务,各州联合成立了“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其职能之一是制订、修订和颁布“学校框架教学计划”。我国职业院校体系较为复杂。职业院校可由省、市、县的教育或人保部门举办并进行业务管理,也有行业部门、大型企业举办并由教育部门或人保部门按学校模式进行业务管理的院校。我国绝大多数行业协会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遗留机构,并不是真正代表企业的团体。所以我国没有类似德国“双元制”的“企业职业教育”,也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3.课程与教学的标准文件体系。“双元制”企业和学校职业教育都有全国层面的课程与教学标准文件。企业的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条例”及其附件“企业框架教学计划”,规定该专业的相关标准和企业教学的基本要求。学校课程与教学的标准文件是“学校框架教学计划”,规定了学校的职能和教育目标,并以“学习领域”的形式规定了课程和教学。“职业教育条例”和“学校框架教学计划”两者相互协调、相互衔接。我国在2000年前后相继颁布了83个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是距今最近的、比较全面的全国层面教学管理文件。近年来,北京、上海制定了区域性课程与教学标准性文件,在本地区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一些职业院校制定了校本文件——“人才培养方案”。但由于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因而在企业实践教学和顶岗实习方面有很大缺陷。

综上所述,德国“双元制”中的企业和学校作为教育主体承担着不同的教育责任,有相应的法律、管理机构和标准性文件做保障,使企业和学校的课程与教学活动不仅能够顺利运行,不断发展完善,而且能够相互协调并有机结合,使教育效益最大化,保障了人才培养质量。我国企业不承担职业教育职责,也没有法律和行业管理机构加以引导,职业院校在承担全部职业教育责任的同时,力求通过校企合作完善实践环节教学,虽有所推进,但未在本质上得到改善。

三、中德职业教育机制对课程与教学的影响

1.“双元制”既分工又相互联系。“双元制”既培养受教育者适应某企业的岗位能力,又培养其社会适应能力。企业职业教育的课程与教学重在传授本企业所使用的技术和操作流程、行为规范和企业文化。受教育者的身份是“学徒”或“准员工”。通过真实的环境和工作,将受教育者培养成符合本企业要求的、在教育结束后即可上岗工作的员工。学校职业教育的课程与教学侧重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文化知识、职业通识性知识和技能,培养其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企业和学校的课程和教学在有分工和侧重的同时,相互补充、相互联系。这一点在企业的《职业教育条例》和学校的《学校框架教学计划》中均明确表述。

2.“院校主体”力求承担双重责任。我国职业院校课程与教学包括文化和职业理论知识、职业实践(教育部将顶岗实习列入了专业技能课)。由于企业不承担教育责任,职业院校的课程和教学既要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社会适应力,又要培养其符合企业要求的上岗就业能力。所以课程和教学要兼顾理论与实践、通识与个性、首岗能力和长远发展等因素。近年来,职业院校教师通过学习借鉴德国经验,主动开展校企合作,对课程和教学进行“以能力为目标,理实一体”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因企业原因,在企业实践教学、顶岗实习等环节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职业院校的课程与教学存在很大缺陷。

3.我国“院校主体”的困境。我国职业院校承担培养“企业人”和“社会人”的双重责任,存在着以下困境:一是“企业”的指向。“按照企业的用人需求,与企业零对接”泛指企业,是概念性的企业。而学生就业是某个具体的企业,因此要根据具体企业的岗位需求实施课程和教学。但大多数职业院校很难确定企业用人情况,往往是学生临近毕业或企业急需用工时,才能够得到企业明确的信息。由于没有法律制约,“订单班”存在企业和学生都违约的可能,同时大多数企业不能科学地提出人才培养需求,很少参与课程与教学活动,基本不承担教育责任,“订单班”仍是院校承担全部职责。二是课程与教学无法兼顾“企业人”和“社会人”的培养。德国企业和学校的课程与教学分别由两个主体实施,分别侧重培养“企业人”或“社会人”,是各有分工、相互协调的有机体。我国院校的课程与教学,在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文素养的同时,要根据具体就业企业的岗位要求实施课程与教学。要有符合企业要求的内容、教材、实训设备和场所,还要有能够承担课程和教学工作的教师。由于企业有自身的文化、行为规范、专有技术和设备,有自身的岗位能力要求,随着技术发展而变化,职业院校要一一满足不同企业的岗位能力要求,要有相应的内容、教师和设施,但这是绝大多数院校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按照企业的用人需求,与企业零对接”的理念,企业必须承担教育责任才能落实。三是校企合作无法根本解决教育的缺项。由于院校不可能一一满足企业岗位能力的培养要求,因此企业要负担部分教育责任,提供教学内容、真实设备和工作环境、教师等,使课程和教学的企业实践环节、顶岗实习能够按照教育科学规律进行。但目前的机制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绝大多数校企合作形式大于实质。

四、结论

德国“双元制”校企分别是教育责任主体,将受教育者培养成“企业人”与“社会人”,企业和学校的课程与教学符合此要求。这一机制是在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下运行的。我国是“院校主体”,近年来,职业院校开展课程与教学改革,力求将学校和企业教育的目标、内容和过程融合为一体,建设“双师型”教师和生产性实训基地,形成一批“能力目标、理实一体”的专业课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我国法律和管理并不健全,企业未能实质性承担责任,使院校课程与教学存在很大缺失。这些是中德职业教育机制对两国课程与教学的影响。因此在法律和管理方面加以引导和规范,使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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