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院校贫困生资助模式研究
2014-04-17王元奎
王元奎
高职教育在我国广泛兴起是20世纪90年代,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起到了基础性与决定性的作用,为提高全民素质做出了重要贡献。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主要来源是城市中低收入阶层和农民的子女,其中更有一部分来自于西部偏远农村家庭、城市下岗职工家庭、单亲家庭,贫困生的比例要比一般大学高出5%~10%。所以,高等职业院校的贫困生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贫困生相对集中、比例偏高;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公办高职学院所提供的学习条件较差;学校所能争取到并提供给贫困生的资助机会和数量偏少;就业前景不佳,薪酬偏低,处于相对劣势;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等等。
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国家在高等职业院校建立起由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新的资助体系资助保障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政策导向作用更加明显,财政资金助学投入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当前,虽然高等职业院校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已比较完备,但贫困生资助尚未形成合理、有效和稳定的运行模式,主要表现为贫困生的认定存在较大困难和争议,资助项目的发放逐一单独审核进行,项目的后期管理虚化等。总之,贫困生资助的操作比较粗放,没有进行有益的整合,缺乏整体考虑,没有达到最大限度地促进教育公平的作用。
一、我国当前公办高职学院贫困生资助模式的调查分析
本研究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共进行了三个方面的调查:一是在江苏省范围内选取了5所高等职业院校的5个院(系)进行了问卷调查,本研究在样本学生选取上抽取在校二年级的学生,该样本对于高等职业院校贫困生群体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95份;二是对上述5个院(系)从事学生资助的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该系2009年度二年级贫困生资助的总体情况;三是对其中一所公办高职学院学工处从事贫困生资助的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该学院2009年度贫困生资助的整体性情况。调查时间是2009年12月,主要研究发现分述如下:
(一)贫困生资助体系中政府和学校的职责划分不清
目前高等职业院校的贫困生资助体系中,政府承担的责任还不到位,而高校和社会其他机构承担的责任过多。据《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2007―2011年)》统计,2007~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累计资助金额1817.18亿元。其中,各级财政投入817.8亿元,占比45%;其他资金(包括助学贷款)999.38亿元,占比55%。财政资金中,中央财政资金494.83亿元,占比60.51%;地方财政资金322.97亿元,占比39.49%。
(二)贫困生资助价值导向缺位
由于当前贫困生资助体系在内部结构、各要素及具体操作上存在先天的不足,导致了客观上的价值导向与主观上的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励志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励志奖学金设立的主要宗旨是激励上进,引导贫困学生全面成长,同时也有救助贫困的功能。励志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应是德、智、体、美、劳等综合素质,但在高等职业院校具体的励志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学生的考试成绩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其他因素的影响非常有限。这种做法并未真正全面考虑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高等职业院校大部分贫困生来自教育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基础相对较差,再加上经济困难给贫困学生带来的心理和生活方面的压力,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贫困学生的学习。同时以学生成绩作为导向,容易使贫困学生因为关注努力学习而无暇顾及综合素质的锻炼,这样就容易造成励志奖学金激励功能的失效,并不能真正引导广大贫困学生不断进步,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第二,无偿资助过多造成资助政策本身和受助群体的预期错位。由于助学金、特困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无偿资助的边际收益率远远大于勤工助学及助学贷款等有偿资助的边际收益率,贫困学生往往就会将其接受资助的偏好和预期投向边际收益率高的收益方式,等待政府或学校的无偿资助,减少对其他有偿资助方式的偏好和预期需求。显然,这种现象与国家实行的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预期是不一致的。
(三)贫困生资助模式中主体承载不合理
国家不仅是教育权利的分配主体,也是教育权利的保障主体,因此,相应的政策措施是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的制度保障。但目前对贫困生的资助政策远未完善,突出表现为各种资助比例不尽合理,助学贷款资助未达到一定规模。目前,从全国、江苏省和具体高等职业院校的资助情况来看,“无偿资助”的总额都占了资助总金额的一半以上。
据《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2007—2011年)》统计,在2007~2011年内,全国各级各类高校共资助贫困学生1.79亿人次,资助金额累计达1817.18亿元。其中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别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无偿资助金额为1231.58亿元,占68%。2008年江苏全省普通高校122所,在校学生数171.17万人,贫困生有27.3872万人,贫困生比例为16%。资助总金额约为14.4亿元,其中无偿资助9.9亿元,占69%。上述数据显示,助学贷款所占比例太低,无偿资助承担了高校贫困生资助的主体作用。这就容易使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出现一个收入转移的过程,这个过程把中低收入纳税人的收入转移给了那些由于接受高等教育而在未来获得高于平均收入的人。同时,无偿资助过多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非贫困学生搭便车的行为。
(四)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矛盾突出
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广大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在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下,在教育部门和相关银行的共同努力下,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正逐步推广,很大程度地解决了高校贫困学生的学习、生活的基本费用,为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各地区贷款额度和办理进度不理想,助学贷款供不应求;第二,各高校之间、各银行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第三,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较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压力较大;第四,现有的社会征信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甚完善,违约的风险较大,拖、欠还款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
(五)贫困生资助模式中各资助项目间缺乏衔接和整合
现有的贫困生资助体系下,资助项目繁多,各项资助项目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缺乏统筹管理。现有奖、助、贷、补、免五种项目之间相互协调性不强,在给贫困学生发放某种资助时,不能保证会考虑到该贫困学生已经获得的其他资助情况,以至于出现以下情况:有的贫困学生获得的各项资助总金额超过了其在校受教育的年度必须私人支出总额,而有的贫困学生获得的各项资助总额却不够补充自己在校期间的合理开支。这些情况的存在,造成了贫困生受助情况的贫富不均。在本研究的所调查的江苏省内5所公办高职学院的五个系的08级贫困生的受助情况有明显的体现:其中3所高职院样本中有5人以上受资助总额超8000元,其中最高受助额为12000元,而2009年时,江苏省公办高职学院学生年度高等教育必须私人支出大致为8000元左右;其中4所高职院样本中有2~38名不等的贫困生未获任何资助。
二、高职院校“组合式”贫困生资助模式
为更好地促进贫困生资助功能的实现,笔者在借鉴国外先进的资助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在高等职业院校构建“组合式”贫困生资助模式的建议。所谓“组合式”贫困生资助模式就是把政府、学校和社会能够提供给贫困学生的全部资助项目,区别不同受助对象,加以组合应用,以便协同帮助贫困大学生解决困难,发挥有限资助资金的最大效益。其核心是高等职业院校通过规范合理的资源配置,使每个贫困学生获得的经济资助与其困难程度相称,使更多的贫困学生获得应有资助。“组合式”贫困生资助模式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核心步骤:
(一)计算“高等教育的私人支出”
高等教育的私人支出包括必须支出和选择性支出,必须支出是指因接受高等教育而产生的个人基本无法选择的支出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伙食费、购买教材、文具和资料的费用、班费。目前江苏省公办高职学院普通类学生的年度高等教育必须私人支出大致为学费4140元,教材及资料费300元,住宿费1500元,生活费6000元(按每月600元计),班费100元,小计约为12040元。
(二)贫困生资格认定
贫困生认定是贫困生资助的第一步,科学合理精确和低成本的认定可以使资助更有针对性,从而提高资助效率,促进资助公平。笔者在参考赵炳起所设计的《高校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和现行《贫困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形成了新的高等职业院校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由绝对贫困指标和相对贫困指标两部分组成。绝对贫困指标包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济资源指标、人力资源指标、自然资源指标、社会资源指标、特殊性指标。相对贫困指标包括所学专业、物质资源、文化道德资源。通过上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逐一按规定程序确定该申报贫困的学生是否为贫困生。
(三)分析“预期家庭贡献”
“预期家庭贡献”是根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积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预期家庭贡献=(家庭收入+财产+学生个人积蓄)-平均生活开支×(家庭总人口-1)。由于我国的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较大,计算预期家庭贡献是比较困难和复杂的,如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没有合法、全面的收集渠道,平均生活开支标准不一,等等。但我们还是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方法显示相对真实的信息,如采用贫困学生家庭收入申报与随即抽样调查相结合,平均生活开支以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等。
(四)计算贫困学生的“经济资助需求”
学生资助的首要目的是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高等教育资源和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性。公平性评价的指标之一是财政资助是否确实资助了应资助的对象;公平性评价的指标之二是有公共补贴性质的学生资助是否满足有资助需求学生的需要。所以计算贫困学生的“经济资助需求”是促进贫困生资助有效开展的重要环节。贫困学生的经济资助需求=必需的教育支出-预期家庭贡献。同时,按经济资助需求的大小将贫困生划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五)分析贫困学生的学习情况
在现行高等职业院校的贫困生资助体系中,二年级和三年级的学生方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能否获得资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主要参考因素是该贫困学生的学习成绩,所以对二、三年级的贫困生的上学年的学习成绩进行逐一分析非常必要。按照江苏省公办高职学院较通用的做法,对所有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贫困生,将其学习成绩、困难程度(对应分值)和操行表现按照70%:20%:10%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分,列该专业(班级)前5%的学生才可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此可见,学习成绩是贫困生能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决定性因素。
(六)学校向全体贫困学生提供“组合式”资助
学校公布“组合式”贫困生资助的基本配比标准,并按学生的经济资助需求和学习情况提供“量身定做”的“组合式”资助。比如,对于一个一年级的贫困学生,如果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预期家庭贡献基本为零。则为他量身定做的组合式资助是: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给予国家助学金用于日常生活费用,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一定的困难补助金帮助其购买必需的学习用品和补助生活费。
对于一个二年级或三年级的贫困学生,可将其学习成绩和困难等级这两个获取资助的主要参考因素予以综合区分。学习成绩优秀(15%左右)的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则先考虑他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其经济资助需求超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部分,安排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予以满足;对其余贫困生,先考虑其困难等级,再兼顾其学习成绩,进行合理的排序,以尽可能满足“经济资助需求”为原则,根据可能的资金依次为每一位贫困生提供由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构成的“组合式”资助,以便协同帮助所有贫困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资金的效益,促进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