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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个体价值

2014-04-17陈伟宏黄岩

江西社会科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利益个体道德

■陈伟宏 黄岩

当代道德问题的主要原因在道德信仰危机,即人们不是不清楚“我应该遵循什么样的道德”,而是开始质疑“我为什么需要有道德”这一根本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注重正面积极的应然教育,如:人“应该”讲道德,为了成就道德“应该”无条件地舍己、奉献,甚至自我牺牲。但问题是,个体为什么需要有道德?换言之,道德行为是否具有个体价值?如果没有,个体又怎能自觉自愿地循“道”而为呢?从道德“求善”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似乎是多余的。但个体总是要食人间烟火的,“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1](P286)。因此,深入研究“道德”行为的个体价值,对于激发主体的道德自觉性,增进主体的道德幸福感,便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道德是个体在社会中赖以生存的必要前提

人的生存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生活,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2](P6)。马克思反复指出,那种把单个的、孤立的个体当作历史出发点的观念,是属于“缺乏想象力的虚构”、是“美学上的假象”。[2](P5)人类之所以能够战胜各种凶猛动物的威胁而存在,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人的社会性,在于人们之间结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变弱小的个体力量为强大的群体力量。

在社会中生活的人群何以会形成克己利人之类的美德?对此,哲学家们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解读。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凶恶的动物,每个人活动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自我保全,并按照“趋利避害”的原则行事,“如果两个人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3](P93)。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绵延不断的战争中,无论什么时候,谁都不可能有足够的力量来保全自己。基于安全和自保的需要,人们通过理性的指导,制订了相互交往必须遵循的道德法则。所有达成和平的手段,如“和平、正义、感恩、谦谨、公道、仁慈以及其他自然法……它们都是美德,而其反面的恶行则是恶”[3](P120)。只有遵循这些美德行事,人类才能摆脱“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3](P95)的黑暗生活。

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是处于和平、自由、平等的状态。但由于每个人对未来的事情都有自己的判断,而且在追求私利过程中常常感情用事,这样就容易陷入战争状态。“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4](P12)为了在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之中找到一种平衡,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人们就有必要让渡出自己的部分自由,接受共同的道德准则。那些被尊为有美德的行为,皆因其对社会的保存是绝对必需的,而那些不利于共同体联结的原则,则被认为是不好的和恶劣的。

霍布斯和洛克的抽象人性论有着明显的不足,他们提出的自我利益优先于社会或他人利益的原则也值得我们反思,但以他们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无疑是深刻的。人类道德的产生既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上帝的启示,更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超人境界,而是来源于我们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正如J.P.蒂洛所言:“道德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的需要,由于认识到以合作的和有意义的方式共同生活的重要性。”[5](P30)

马克思克服了以往抽象人性论的缺陷,将历史唯物主义应用于对人的考察。“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1](P31)在原始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人们为了获取食物、抵御恶劣的自然环境,就必须以原始平等的方式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并将勇敢、顽强、勤劳、协作等视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对于每一个个体而言,只有遵循这些道德规范,得到集体的庇护,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否则,就意味着死亡的来临。恩格斯曾以易洛魁人“血族复仇的义务”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同氏族人必须互相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当然,在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社会时期,“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6](P101),个体也仅仅是无条件地服从氏族整体的共同利益,并将其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

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个人与群体的直接同一也遭到了破坏。原始纯朴道德遭遇到空前的冲击,“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出现了,“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也出现了。[7](P113)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对抗,使得社会关系的和谐秩序经常遭到破坏,进而危及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存在。为什么贪欲、情欲和物欲等冷酷的社会环境并没有摧毁一切,是什么力量引导着人类不断前行?究其原因,就在于人类总是有一些共同需要(比如维护生命的存在),人际关系越是恶劣,就越彰显这种共同需要,道德发生的动力也就越大。正如蒂洛所言:“一切人都有许多共同的需要、愿望、目标和目的。例如一般地说人们在自己的生活中似乎都需要友谊、爱情、幸福、自由、和平、创造性和安定,这不仅是为了自己,而且也是为了别人。为了满足这些需要,人们必须确立和遵循这样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鼓励他们相互合作,使他们不必担心被杀死、被残害、被偷窃、被欺骗或欺诈,被严格管制或监禁。”[5](P30)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蓬勃兴起和发展,生产越来越社会化,人际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化,人们对互助、友爱、同情之类美德的需求也愈来愈强烈。核武器、生化武器以及盲目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等,如果不能有效加以控制,随时可能造成整个人类的毁灭;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与人的交往方式被“人与机器”的交往方式所取代,导致了人际关系的冷漠,催生了“单向度的人”、“孤独的人”的产生;激烈的社会竞争、快节奏的生活方式,极大地加重了现代人的心理压力,心理疾病人群随之增加……1988年1月,全世界75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巴黎集会,寻找能使“人把自己的命运引向太阳而不是引向深渊”的答案。大会结束发表的宣言呼吁:“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头2500年,去吸取孔子的智慧。”孔子智慧的核心就是“仁”,就是“知人”、“爱人”、“泛爱众”、“爱类”、“爱物”的伦理智慧。事实上,“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换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1](P515)。社会分工越是复杂,情况越是如此:老师帮我们教育孩子、农民帮我们种植粮食、警察维护着我们的人身安全……诚然,助人者在遇到危险时,也不一定会有人去帮他,但一个人人自保的社会,只能是人人自危的社会,因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在最需要别人的时候能得到帮助。选择谨守道德底线的人多一些,社会的正能量就会上升一些,我们在困难时遭逢的生存危机才会少一些。

二、道德是个体在交换中获取利益的根本保障

康德是典型的道德义务论者,在他看来,只有不计任何利害得失,单纯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受儒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等观点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学界也存在着类似的看法,即认为讲道德就是要在某种程度上牺牲个人利益,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利益和好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坚决批判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认为不存在所谓的“道德法则”:“康德只谈‘善良意志’,哪怕这个善良意志毫无效果他也心安理得,他把这个善良意志的实现以及它与个人的需要和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世界。”[1](P211-212)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切包括道德只能从社会实践的经济利益关系中才能得到说明。正是人类利益和利益关系的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才造成了道德在人类生活世界的普遍性和现实性。罗尔斯在谈到社会何以需要正义时也提到:“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 (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8](P2)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道德的原则,借助于道德观念、道德准则等形式,道德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里的“人”不仅指“类”的人,更指“个体”的人。对个体来说,离开“我”的利益来谈道德,在非常态的特殊场合下,可以,但在常态化条件下,不可以。离开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只能是深谷幽兰,虽令人赞叹敬畏,却难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马克思认为,在现代市场社会中,“表现为全部行为的动因的共同利益,虽然被双方承认为事实,但是这种共同利益本身不是动因,它可以说只是在自身反映的特殊利益背后,在同另一个人的个别利益相对立的个别利益背后得到实现的”[9](P196)。他还鲜明地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P34)邓小平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时也提出,只讲牺牲精神,不谈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他看到了道德“应当”与“正当”之间的不同,不讲物质利益,“对一部分人可以,对大部分人不可以,对少数人可以,对大多数人不可以,一段时间可以,长时间不可以”[10](P136)。

事实上,从古至今人们一直非常重视利益调节在道德中的重要地位。理论上,我国既有“人非利不生”的观点,也有“德福一致”之说,在西方更是有悠久的功利主义传统。就行为者个体而言,强调道德的功利性确实凸显了强烈的世俗尘世性,但从实际生活来看,人们遵守道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道德能给个体生活带来利益与好处。诺齐克反复强调,“互利的协调”是道德伦理的“第一功能”。之所以强调“互利”,其根本原因在于人是社会的动物,个人的习惯和行为只有有益于社会和他人,才能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许,并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相应的利益。反之,他就会成为社会和他人谴责的对象,他的生活也将无所依托。主张“兼爱”的墨子对此认识非常深刻,他说:“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墨子·兼爱中》)美国早期政治家、科学家、作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是一个崇尚美德的人,他认为自己在财富、声望和名誉上的成功正是源于对美德孜孜不倦的追求。他以自身的经历谆谆告诫年轻人:“切记,信用就是金钱……假如一个人信用好,借贷得多并善于利用这些钱,那么,他就会由此得来相当数目的钱……影响信用的事,哪怕十分琐屑也得注意。”[11](P33-34)

有人也许会说,“讲道德”未必能得到相应的利益回报,甚至有时还会遭到人家的挖苦、嘲讽。“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但它是非本质的、个别的现象。任何有人群存在的地方,其行为必然会有高尚与卑鄙之分,但总体而言,人心总是向善的,社会舆论最终是公正的。正如恩格斯所言:“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那么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另外的经济事实已经出现,由此原来的事实就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4](P204)换言之,一旦人们普遍地不能忍受某种道德,其原因可能就在于这种道德不能再给人带来利益,这种道德就已经过时,人们迟早会抛弃它并另外寻找新的道德原则与根据。

强调道德实践与利益获得的密切联系,并非纯粹实用主义的观点。它所关注的焦点是:社会应构建起赏罚分明的利益分配机制,行善就应该而且也能够得福。只有在宏观上创造“吃亏是福”的合乎人性的社会道德环境,让每一个成员确信自己的个人利益就在他捍卫、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之中,人们才能在感受德行美好的同时享受到德行带来的实际利益,进而自愿自觉地履行道德义务,真正成为社会生活的自在自为的主人。

三、道德是个体在生活中实现自我的重要途径

人的需要是一个从低层次向高层次不断发展的过程,“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1](P32)。这里所说的需要,不但指物质层面的需要,也包含精神层面的需要。“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12](P591)而且随着个体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需要的意愿就愈加强烈。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内在需求是一个开放的、梯状的多层次追求系统:1.生理需求;2.安全需求;3.归属和爱的需求;4.尊重的需求;5.自我实现的需求。人们对需要层次追求的不同,导致人的价值行为和生命存在境界的差异性,“已得到足够的基本满足继而寻求爱和尊重 (而不是仅仅寻找食物和安全)的人们,倾向于发展诸如忠诚、友爱,以及公民意识等品质,并成为更好的父母、丈夫、教师、公仆等等”[13](P164)。在他看来,道德需要是建立在人的生存、安全需要基础上的高层次的、发展性的精神需要,是人存在价值的圆满实现,是一种人性存在的终极本体性意义。

道德需要之所以代表了人性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道德是专属于人的范畴,是现实的“我”对人生的反思,它体现了个体拥有自我决定的意识的绝对权利。古人云:“水火有气而草木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也就是强调道德是人之为人的重要标志。“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不仅生存生活在这个世上,还要去寻求生活的意义与价值,去实现与超越个体的价值。在《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马克思写道:“人类的天性本来就是这样: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宗教本身也教诲我们,人人敬仰的理想人物,就曾为人类牺牲了自己——有谁敢否定这类教诲呢?”[14](P7)这里所说的“天性”,实质上就是指人的道德存在。正是道德的存在赋予人生的意义和价值,使个体由“小我”走向“大我”,由“世俗”走向“高尚”,由“平凡”走向“伟大”。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做一个好人、一个为社会和他人所认可的人的道德需要。对于这种需要,中国传统儒家称之为“成圣成贤之心”,哲学家康德称之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心”,心理学家马斯洛称之为“超越性需要”。对主体而言,道德需要起初总是客观的、外在的,是个体获利的手段或工具。随着主体道德认知能力的提高,他们对人类幸福与自身完美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认识也会逐步加深。“自尊自爱并尊爱别人,每一个人才能彼此互相宽容、互相支持,并互相给予力量。”[15](P176)一旦社会道德准则为个人所理解、认同、接受,社会道德就会渗入人的本质和内在心灵,成为人自我规定的一种内在要求,成为人生所努力追求的目的。道德自我实现者,为了某些不夹杂私利、某种与个人无关的事业,常常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利益,有时甚至是自己的生命,也在所不惜。因为,在他们那里,“自私和不自私、内在和外在之间的分歧”[15](P242)已经得到解决,在为他人奉献的过程中,他们能切实感受到自己的人格价值,对这些人而言,道德就不再是一种约束,而是一种精神享受,在他们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后,他们就能感受到内在道德良心的肯定,从而激起一种荣誉感、满足感和幸福感。

对于道德与幸福生活之间的关系,美国学者彼得·辛格的论述颇有独到之处:“我们中的大部分人,如果不关心他人他事,只是刻意地自得其乐,那是不可能获得幸福的。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快乐看起来会是空洞的,很快就会失去吸引力。”因为“要在生活中发现持久的意义……我们必须超越对自己利益有长远计划的审慎的唯我论者。唯我论者也许会暂时找到自己生活的意义,但当有利于自己利益的事情全部实现了,我们是否就只是坐下来并且是快乐的?我们真能以这种方式获得快乐么?”[16](P333)而道德的存在则为我们设立了可以持久关注的目标,让我们不会因短暂利益的实现而陷入空虚、迷茫的泥沼。道德精神引导个体超越自身意识王国的狭隘界限,追求更加远大的目标,在实现这些目标的同时,个体幸福感、满足感会油然而生。在马斯洛看来,这种超越性需要的满足是我们所能享受到的最高愉悦和最大幸福,“禅思这些价值,与他们浑然化为一体,是人所能享受到的极乐”[15](P57)。

道德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应该是辩证统一的。如果忽视道德的目的性价值,只谈工具性价值,就将人的存在降低到动物的存在。反之,则会出现“人只为道德而活”的异化现象。“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理论上既不是从那情感的形式,也不是从那夸张的思想形式去领会这个对立,而是在于揭示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随着物质根源的消失,这个对立自然而然也就自然消失。”[1](P275)在现阶段,受物质生产发展阶段和个人修养程度的制约,真正能够实现潜在精神生命的个体只能是少数。但这种精神生命,不但是存在的,而且是可以通过外界的培育以及自己的努力而获得的。千百年来,人类的道德正是在一个个具体道德榜样的感召下,在道德主体的自我反省中而不断进步的。探寻道德行为的个体价值,并非要证明讲道德永远符合每一个主体自身的利益,也不可能使每一个人都相信自己应该拥有道德,但坚守道德原则,能让我们心情舒畅,拥有稳固的自尊和幸福的生活。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5](美)J.P.蒂洛.伦理学——理论与实践[M].孟庆时,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0]邓小平文选(1975—198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11](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于晓,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3](美)亚伯拉罕·马斯洛.自我实现的人[M].许金声,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5](美)亚伯拉罕·马斯洛.马斯洛谈自我超越[M].石磊,编译.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

[16](美)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M].刘莘,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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