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4-04-17付景林
付景林
(中国人民银行龙井市支行,吉林龙井 133400)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据统计,截止2014年3月末,龙井市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660家,比2012年增加215家,增长32.57%。2012年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工商部门注册187家,注册率达到42.02%,2013年-2014年在工商部门注册313家,注册率达到47.42%,其中家庭农场注册率达到80%。
在四类农业经营主体中:专业大户为50家,家庭专业农场为130家,农民合作社为234家,农业企业为246家,土地经营面积总计为10355公顷,拥有各类农机2600多台。
目前,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发展较为突出的就是家庭专业农场。对于家庭农场,政府支持及金融支持方面力度都比较大,使得家庭农场发展迅速,截止2014年3月,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累计贷款投放已达5318万元。
家庭农场在土地经营及收入方面,也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2013年,龙井市130家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总计达5755公顷,占全市粮食种植面积的21.42%,户均经营面积达44.27公顷,户均收入达到了28万元以上。
二、金融及政策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随着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其贷款资金需求也大幅增加。据调查,2014年龙井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四类农村经营主体贷款需求总额将达12,00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加约5000万元,增长42%。
(一)金融服务措施切合农村实际
一是信贷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加大对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金融支持,2013年,龙井市农商行、农业银行、邮储行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发放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额达7743万元。其中通过信贷创新,开办“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发放家庭农场贷款1993万元,占四类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总额的25.74%。2014年1-3月,发放家庭农场贷款3325万元,比上年增加1,332万元,增长66.83%。
二是担保服务方便、惠农。为帮助家庭农场得到银行贷款,龙井市在全州率先成立了“物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专门为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农户只需在物权公司登记经营权并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即可。“物权公司”的设立,极大地方便了家庭农场获取金融服务,减少了过去找担保公司这一复杂环节,同时还节省了担保费支出,是实实在在的惠农举措。
三是征信服务贴近农民。针对解决家庭农场贷款卡年审不及时,影响农户贷款问题,人民银行及时与市农经站联系协调,用电话通知未年审户,约定时间,集中为家庭农场办理贷款卡年审,并开辟了年审绿色通道,手续齐全的专业农场当天就可以申领到贷款卡。2013年为家庭农场办理贷款卡年审36户,2014年为新成立的48家家庭农场办理了贷款卡手续,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时获得贷款,安排备春耕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政策扶持措施给力
财税政策支持情况:目前省州两级财政分别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贷款分别提供30%的利息补贴。即省级财政补贴30%、州级财政补贴30%,合计补贴60%。
国家及省级专项补贴情况:国家及省级财政在贷款利息补贴的同时还对管理规范、发展状况良好,规模效益突出的家庭农场给予10-20万元不等的专项补贴。
在金融和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及扶持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发展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涉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业务减少贷款额下降,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近几年,龙井市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涉农贷款业务急剧减少,2012年-2013年,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涉农贷款为零增长。
2.贷款附加条件多,不能满足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季节的资金需要。目前,“物权公司”对未参加农业保险的家庭农场不予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手续,因此,银行也贷不了款。另外,“物权公司”和银行也只在春季办理贷款相关手续,不符合农民粮食收储、晾晒、销售等多方面的资金需要。
3.银行贷款利率上浮较大,增加了农民负担。目前,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都在30%-60%之间,基本上把国家财政补贴的部分全部吃掉了。
4.贷款额度低,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目前,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贷款额度最高一律控制在50万元以下,不利于较大型农场扩大经营、增添设备等资金需要。
5.担保资金不足,加大银行信贷资金风险。政府部门成立的“物权公司”注册资金只有象征性的50万元,担保能力明显不足,加大了银行风险。
6.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体现不出来。目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税收、工商管理等方面没有切实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率较低,有的也被金融机构合理拿走。
四、建议
1.涉农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提高涉农贷款比例,支持地方“三农”经济发展。近几年,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涉农贷款业务急剧减少,贷款额大幅下降,导致了“三农”发展资金不足,因此,涉农银行特别是带“农“字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不负其名。
2.取消贷款附加保险、时间等条件。对于保险问题应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不应设置为贷款的前提条件;对于农户贷款时间方面,不应进行时间上的限制,应在一年四季随时予以办理。
3.取消银行贷款利率上浮,真正体现国家惠农政策。在国家对农户贷款利率给予补贴的条件下,应取消一切涉农贷款的利率上浮,充分体现国家的惠农、利农政策。
4.取消贷款额度限制。放宽贷款额度,科学合理地制定贷款额度。应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季节的资金需要,满足其在购买农机具设备、种子农药,秋季储存和运输等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5.加强担保机构建设,增加担保基金,为农村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效担保,降低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6.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政府部门应增加担保基金规模,设立风险保障基金,同时在财政、税收、工商管理等方面实行切实的优惠政策,提高财政补贴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