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育人机制的缺陷及创新
2014-04-17张广贤周天一左晓琴
张广贤 周天一 左晓琴
一、校企合作育人机制目前存在的缺陷
(一)观念陈旧,合作速度缓慢
有些教师认为校企合作就是让学生下厂劳动锻炼,学生要真正学到知识,还得是通过教师的课堂讲授;有些学生家长认为学生到企业锻炼就是为了让他们吃苦,接受锻炼和磨炼;有的学生认为到企业就是劳动实习,老师管不到可以自由了;等等。带着这样的思想,学生下厂实习多半是处于“无政府”状态,很少有人关心学生在厂里的情况,认为到了企业就是企业的事了,应该由企业管理,老师可以不用担心了。这样,学生实习阶段就处于无人管理的现状。另外,企业安排学生在一个岗位上实习也就一两个星期的时间。对此,很多学生认为下厂实习没有学到自己所需的实践知识,只是走过场而已;部分家长认为校企合作中学校不负责任,收了钱不管事,企业得到廉价劳动力,故也心存意见;厂方也有怨言,认为学生下企业打破了他们安全生产经营秩序,但看在校方领导人的面子上又不好推脱。
(二)制度模糊,合作步履维艰
校企合作中目前大多只是专注于学生的实习实训或顶岗实习,如何高效利用双方优势,加强优势互补、强势合作,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制度规则可行,因而导致高校丰富的人才资源和企业的先进设备没有被充分利用,没有发挥其最大效益,学生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环节的衔接也不牢固,教师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结合度也不高,无法形成“教学做,产学研”于一体的长效合作机制,从而导致教研分离、学做各异、产学不配的问题。
(三)调控不力,合作难以纵深
政府部门已认识到高职校企合作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但是,在如何组织、管理、监督和保障上缺乏得力的具体措施和必要的实施政策。校企合作的鼓励机制、调控机制、考核机制和评价机制尚不健全,对合作中成功的典型范例缺乏大力推广和必要的奖励。校企合作的权责利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实施的章程,如学生实习实训中的耗材费、机器磨损费、企业技术人员给学生上课的课时费、师傅带学生的辛苦费、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报酬、工伤事故的责任分摊等,都没有形成一个有权威性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可循。责利不明,导致企业缺乏积极的动力,校企合作难以向深度发展。
二、校企合作育人机制的创新
(一)校企合作法制化
国家应成立校企合作机构来专门研究制定法律法规,理清校企合作过程中不相适应的矛盾。我国职业教育起步较晚,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为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也促进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培育了大量的职业技术人才。随着职业教育的深度发展,校企合作越发成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抓手,但光靠这一部法律是解决不了纷繁复杂的问题的,尤其是高职教育中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往往是政策性的多,法律性的少;柔性政策多,刚性政策少;泛泛的多,具体的少;提到的多,执行的少;教育部门文件多,企业方面文件少;指导性文件多,规定性文件少。以上种种问题导致校企合作方面问题多,解决少,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缺乏一个可操作性的纲领性国家法律法规和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的、能够贯彻执行到底的地方法规。
在制定校企合作政策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是世界认可的职业教育的典型范例。德国除了有《职业教育法》外,还有《青少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条例》,各州还对《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制定了配套性的法规和政策,详细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并在其贯彻《职业教育法》的过程中制定了执行政策,为校企合作打开了方便之门,提供了法律保障。学习和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经验,要不断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制定校企合作的专门性文件,国家法律研究部门,在修订《职业教育法》时,应认真考虑与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的问题,明确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相应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以及政府的职责范围,强调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地方支持行政化
各级地方政府应成立一个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配套性组织机构,落实职业教育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职业教育一向是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在德国经济发展最好的地区通常也是职业教育发展最好的地区。所以,地方政府应该着眼于长远,大力支持职业教育把培养合格人才作为振兴地方经济的重要举措。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合作过程中不利于合作的新问题、新矛盾,制定调节不相适应的新办法、新举措,提出对现有校企合作中法律法规制度的修改意见,不断完善校企合作的规章制度,使校企合作的发展更加顺利和高效,使职业教育质量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校企合作的领导,制定能调动校企双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挖掘双方最大潜能的考核条例,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校企合作的管理、监督、评价、考核、奖励和惩罚,以体现校企合作过程和效果。
(三)产学研制度化
产学研是以科研带动生产,以科研促进教学,产学相互联动,校企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它是高职办学的重要特色。为保证《职业教育法》的贯彻执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做到专人专管专抓产学研校企合作工作,具体要做到“三结合”:
第一,结合产品搞科研。产学研最终要实现校企双方互惠共赢。所以,科研要结合企业的产品,促进企业的生产与发展,给企业带来利益,让企业有利可图,让学生有所收获,这样才能坚持长久。学校要主动和企业技术人员沟通,加强交流,强强合作,优势互补,可以就企业的某些产品申请立项开展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要让一些学生参与其中,要把立项意图、专业原理、最终目的和实施路线讲给学生听。这样,让学生结合自己所学专业,对项目有更深的了解和把握,以此培养学生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和主动积极的工作态度,从而达到利用科研促进学校教学改革,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形成校企主动、双方互动、上级促动的产学研合作发展合作育人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二,结合专业搞科研。校企合作的目标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企业培养合格人才。校企双方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成立一个产学研合作委员会,对学校的专业设置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发放《专业设置征求意见调查表》,广泛听取和吸纳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提炼出最后的专业革新意见,为学校最终专业设置定稿拿出主导性决策。产学研合作委员会的业务开展,时间上要常态化,工作上要多样化,人员上要专业化。该机构不局限于专业革新,还要从事专业、教学、教人研究,从事职业培训、产品研发和市场风险调查预测研究等多样化的工作。对人员的组成要广泛吸取企业的多个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要有一批学生骨干参与其中工作。要立章立规,制定措施,在时间上、经费上做出保证,委员会采取组长负责制,委员会的章程规定要具体翔实,有可操作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都应有具体安排,对于经费,学校要拿出主要部分,随着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做出成果,通过成果获得经费,逐步减轻学校负担,甚至达到“以会养会”,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章程要通过学校和企业双方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盖章认可,才能正确地予以保障实施。
第三,结合诚信做科研。诚信是合作的基础和前提,校企合作也是如此。目前“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实践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①,在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除了每个成员都要具备基本的诚信素质外,还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备的诚信合作制度,完善诚信机制,以防失信的现象发生。失信现象在校企合作双方都有可能发生。学校方面,有可能出现不能按时完成科研任务,拖拖拉拉,企业急需的科研攻关技术迟迟见不到成果,贻误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和市场的广泛开发,影响企业的总体效益,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方面,有可能出现不能按时足额付给科研成果转让经费,或者在科研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企业一旦掌握了核心技术要领后就找出种种借口,不愿按约付给费用,或者目光短浅,看不到深度合作的光明前景,为一些小钱使合作难以为继。针对以上种种问题,成果转化之前就应制定出严格的制度保障,以规范诚信科研。
(四)创新培养机制化
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是当今高职院校提高育人质量的重要任务,必须建立必要的创新机制,让学生在校期间能学到丰富的创业知识,树立较强的创业精神,培养良好的创业理念,为走向社会,成为合格的人才奠定扎实的基础。具体要培养成“三种人”,即社会人、职业人和创业人。要培养学生首先成为社会人。著名实业家、教育家张謇先生认为,学生要“首重道德,术德兼修”。张謇特别强调职业道德的灵魂作用,坚持职业教育要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倡导把德行教育放在第一位,“惟不德无行,为人所不齿,即社会所不容,故德行为重,而艺次之。”②学生要以德为重,一个人光有学问、技术,但德不高、行不正,最终不能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必将被社会所抛弃。所以要将学生培养成合格的社会人,就应该和企业联系合作,用企业文化教育学生,教导学生虚心向师傅学习,融入企业的文化氛围,为把学生培养成合格的职业人打下坚实的基础。校企合作机制的重要作用,在于通过企业的熏陶把学生培养成有用的职业人,在企业实习实训中,利用此地得天独厚的条件,让工人师傅和科技人员向学生灌输作为一个职业人应该具备的条件,包括诚实守信、爱岗敬业、遵章守纪、高度负责、自觉自律等,借此培养学生谦虚好学的精神,以及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一样去努力奋斗的崇高思想境界,提高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使他们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另外,通过校企合作还可以把学校的教风学风和企业的作风行风很好地结合起来,提高师生整体的职业素养。企业也是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的孵化地。对于那些有创业理想并准备创业的学生,可以在企业的实习实训中观察和学习企业的生产运营、规范管理、人员调配、产品检测、后续工程、物料储备、供销管理等,这些都是创业者今后必须面对的大问题。所以创业前就必须让学生学懂弄通,为实践创业奠定良好的基础,努力把学生打造成合格的创业人。
[注释]
①朱以财.高校产学研合作的制度范式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6):21.
②曹从坡,杨桐.张謇全集:第4卷[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20.